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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审查报告格式

时间:2024-10-19 14:34:27

刑事申诉审查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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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再审民事判决书一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篇二:刑事申诉审查报告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

  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

  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

  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篇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格式完整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年10月27日实施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立 案

  第五章 复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

  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

  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

  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

  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

  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

  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

  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

  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办理。

  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

  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

  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

  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

  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

  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

  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

  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

  诉人;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

  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

  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

  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

  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

  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

  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

  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

  查结案。第二十二条 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

  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控告检察部门。篇三:

  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 性别: 民族:出生日期: 文

  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可以提出申诉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包括被告人、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认为该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外

  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原因:申诉人因“”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 服中级人

  民法院( )刑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判决、裁定),

  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原判决(裁定) ,请求对本案立案审查(立案复

  查)并决定再审(提出抗诉),再审本案以改判申诉人 。

  【律师提示:慨括性地指明原判决、裁定存在的根本性错误,该“根本性错误”应当符

  合法院重新审判或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条件】

  【律师提示:法院受理申诉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启动实体审理程序);检察院

  受理申诉后,立案复查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法律效果是法院启动再审实体审理程序)】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律师提示:本部分重点陈述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要求:抓住要领,既简明扼要,又

  全面清楚】

  二、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

  【律师提示:本部分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要求:有理有据有力】

  三、总结、结论

  【律师提示:概括性总结原审判决、裁定符合决定再审或抗诉法定条件】此致

  【律师提示:向法院提出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律师提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

  理】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律师提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

  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

  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篇四:

  刑事申诉书范文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

  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

  ****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

  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

  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

  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

  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

  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

  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

  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

  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

  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

  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 / 2 申诉人:

  附:一审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终审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年 月 日2 / 2篇五:申诉审查报告写作说明写作说明

  篇三: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第一审程序开庭提要

  一、预备(由书记员主持)

  (一)开庭三日前,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检查是否已张贴开庭公告,未张贴的予以张贴。

  (二)与案件主审人共同拟定参加本案诉讼人员详细清单。

  (三)开庭当日提前通知值庭法警值庭。通知并指导各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分别准确入座。

  (四)宣布法庭纪律(详见“附件一”)。

  (五)查明各诉讼参加人(抗诉再审的包括出庭检察员)是否到庭及其身份,抗诉检察员如未到庭应及时报告审判长。{分别按[抗诉再审的]出庭检察人员姓名及职务,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审查,以下内容记入笔录,有关材料(原件)尚未提交的要求其提交并核对后收入卷宗}。

  公民(自然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从业单位及身份、户籍地、常住地、联系电话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要求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明书)、联系电话号码。

  法定代理人 [或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审查内容同公民当事人并问明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并将其证书号记入笔录或收取提供的复印件入卷。对其他代理人审查内容同法定代理人)。

  【注意检查各方诉讼参加人是否全部审查完毕】。

  (六)向各当事人收回开庭传票,检查并相应调整出庭人员不适当的座位。

  (七)告知各诉讼参加人(并交由法警转递)交换查阅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资格证明与代理手续材料(审查后由法警负责收回入卷)。

  (八)询问各当事人要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当事人法庭书面提供出庭证人名单,并注明证人所能证实问题的目录。

  (九)通知所有证人退出法庭(到证人室)等候。

  (十)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座。

  (十一)(保持起立)宣布:全体坐下。请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开庭(以下至第八节及第十节均由审判长主持)

  敲击法槌,并宣布:现在开庭。

  ×××人民法院原审(××××)×民×初字第×××号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于20××年××月××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以×检民行抗字[20××]第××号民事抗诉书,向××××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一(二)监字第××号函指定(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根据原审×××的依法申请;根据本院复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再字第×号裁定立案再审本案。【本案再审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抗诉)××××(再审××××、原审×××)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追加×××为再审被告(追加×××为再审第三人)参加本案再审诉讼】。

  本院审判监督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第一审再审程序(第1次)开庭审理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等人××纠纷一案。

  现在请各当事人自行申报本案依法是否具有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 否则法庭将依法实行公开审理(暂停等候)。

  本案未发现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或本案因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 法庭决定实行公开(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

  三、核对出庭诉讼有关人员

  (抗诉再审的先核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姓名、职务)

  现在核对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

  (一)(点名式)检查各诉讼参加人本人到庭情况。(诉讼参加人回答内容逐一记入笔录。下同)。

  (二)各委托代理人公开申明自己的代理权限。

  (三)询问各诉讼参加人对自己以及对应当出庭与实际出庭的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对代理律师只审查律师职业证书与授权委托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与其参加诉讼的身份、法律地位以及委托手续等情况是否持有异议。

  【对其他有关情况出现异议的,当庭核实予以纠正。当庭不能核实,但不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法庭对该异议将以闭庭后核实的情况为准;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休庭,可以确定重新开庭日期的,宣布定于×月××日重新开庭,或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四)经当庭审查核对, 【抗诉检察人员×××、×××】、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被告【(××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均到庭参

  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未出庭,但已授予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享有对于本案争议的实体处分权,依法不属缺席】。

  【抗诉机关未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详见“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不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评议结果的宣告详见“附件三”】

  到庭检察人员,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与法律地位均合法, 必要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及代理手续)均已完备在卷,本案可以继续开庭。

  【因依法缺席审判宣告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四、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名单。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二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第5条)规定, 本案由×××人民法院×级(级)法官(审判员)×××与×级(级)法官(××××员)×××、×级( 级)法官(××××员)×××组成合议庭, 由×××担任审判长,×××担任书记员。【××××人民检察院指派(委托)×××、×××出庭抗诉。(此外, 本案由担任翻译人、担任鉴定人、担任勘验人)】。 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详见“附件四”)

  【以下逐一询问本案所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注意回查有否被遗漏征询回避意见的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

  【抗诉机关有否回避意见?】

  【如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或者抗诉机关提出回避意见,审判长问明回避理由(指令记入笔录),宣布休庭××分钟,并敲击法槌。】

  恢复开庭时,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成立决定回避的,宣布×××申请回避理由合法,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宣告重新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当庭签发开庭传票。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不成立的, 宣布×××提出回避的申请,(因)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如果不服驳回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本案不停止审理】。

  【抗诉再审的,宣布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法庭宣读本院再审裁定书。

  以下分别按照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告判决或者庭审小结阶段进行。

  五、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本案裁定被中止执行的原审生效裁判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进行再审调查。法庭再审调查着重查明(包括抗诉内容在内的)与本案争议有关以及(尚未被依法撤销的)原审裁判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庭审调查阶段各诉讼参加人无须发表评论性意见。当事人在再审程序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属于新的证据,限于庭审举证阶段举证完毕。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非因证实当事人先前无法预见的有关争议,并经法庭指定或允许所提供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接纳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一)查明本案争点(由到庭当事人逐一发表诉讼主张)。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再审申请人宣读再审申请书,原审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答辩。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答辩。

  4、再审追加的被告陈述,并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陈述, 并分别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再审追加的被告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发表诉辩主张的当事人。】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

  (二)当庭举证。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审查的证据,不重复提供、交换。

  1、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令举证人出示、宣读证据原件, 并对提供的证据签名后交给法庭。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注明原件所在处, 再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后入卷,原件灭失的,记明灭失原因及时间。)。

  2、当事人(代理人)交换审查对方(及同一方其他)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证据。

  (三)质证。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质证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就本案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书证材料,包括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其所有疑点, 相互发问、解答。

  (2)询问各方当庭是否还有新的书证材料提供(如再提供新的书证,要求举证人签名后仍按以上步骤质证)。

  2、当事人申请的人证质证

  询问各方是否申请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质证(有出庭质证申请的详见“附件五”)。

  3、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

  法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书证、物证,宣读证词、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分别对法庭宣读的证据等书面材料简单表示是否认可。

  4、各当事人、代理人对尚未明确的有关事实依次相互发问或补充陈述(提示对于辩论意见留待辩论阶段集中发表)。

  5、法庭询问当事人(并向各方当事人核实!)本案必须进一步了解明确的有关事实(案件承办法官询问, 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询问)。

  (四)调查结论。

  1、归纳当事人共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指明经当庭质证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着重强调在辩论阶段需要辩明的案件有关问题。

  2、宣布庭审调查结束。指令法警通知等候质证的证人等人员解除等候。

  六、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进行辩论。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着重阐明再审提供的证据依法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各自阐明对本案存有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或者应当予以否定的理由,对无争议事实的性质区分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过错的认定意见, 各自提出解决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名称与所适用规定的具体条、款、项、目, 各自具体提出本案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建议。以下由到庭当事人、代理人根据法庭提示逐一辩论发言。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4、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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