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1-02-10 16:46:56 承诺书 我要投稿

房屋安全承诺书范文

  为保障居住安全,构建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本人就所居住的四川才;学公房的使用和安全责任等事宜, 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房屋安全承诺书范文

  第一条 房屋信

  1.1房屋位置:

  1.2房屋面积:

  1.3和;金:

  1.4其他费用:

  1.5保证金(押金):

  1.6使用期限:

  第二条 房屋使用权

  在使用期限内,未经四川大学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房屋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房屋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得授权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等任何形式在房屋内进行任何经营或与经营相关的活动,不得以分租,借用、共用等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承诺人(同住家属除外)—在房屋使用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承诺人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条 装修和结构性改造

  承诺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并在预先提交方案的前提下装修使用房屋,并在未取得四川大学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所使用的房屋在结构—上作任何改造,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如对使用房屋造成损害,四川大学有权要求承诺人在 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如期恢复原状的除必须恢复原状外,校方还有权要求赔偿。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诺人承担。

  第四条 日常维护

  承诺人承诺做好所使用房屋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房屋的门窗、电线线路、天然气管道、排水管道等设施,如果出现损坏保证房屋的各项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的状态,确保房屋居住安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承诺人的保证

  在房屋使用期限内,承诺人保证按照房屋原有用途使用房屋,房屋移交后,由于承诺人的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屋内原有设备、设施损坏的,承诺人应当恢复原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承诺人保证:

  (1)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具、热水器,使用时注意保持室内通风;

  (2)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可设置灶间(厨房);

  (3)不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配电线路穿管保护,电气设备安装在不燃体上:

  (5)不在房屋内使用易燃材料用作间墙和搭建,砖木结构的老式房屋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6)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7)室内不存放易燃及危险物品;

  (8)外出或突然停电时,及时切断电源;

  (9)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不用铜;

  (10)不利用电器或灶火塘取暖、烘烤衣物;

  (11)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电器设备;

  (12)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点火器具放到未成年人拿不到的地方;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义务的情况,承诺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中,校方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任何承诺人有违反本承诺书之情形,经校方指出,承诺人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履行承诺书确定的义务。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承诺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旱灾、雷电、火灾(非因承诺人或者校方原因导致)、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用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承诺当事人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承诺相关义务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校方不能将本承诺所述房屋继续提供给承诺人使用的,遭受不可抗力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一方或者双方可免除责任。

  第八条 承诺人在占用使用房屋时,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失和损害的,四川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

  (1)任何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2)任何虫害、盗窃、抢劫及其他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3)非四川大学校方或校方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4)其他相邻房屋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5)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或因外界的原因,其水、电、谋气、天然气等供应的合理中断;

  (6)房屋正常的维修、故障抢修而引起的部分水、电、煤气、天然气、空调供应的合理中断;

  (7)由于承诺人的疏忽或过错导致的天然气、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等造成的承诺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8)其他非校方原因造成的承诺人以及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第九条 为了持续维护房屋使用、居住安全,承诺人承诺遵照执行《四川大学公有住房理办法(暂行)》和学校其他房屋日常维护及消防安全工作的文件。

  第十条 在房屋使用期限内,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书所述条款的,四川大学保卫(部)处有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无条件收回本承诺书所述房屋;如承诺人的行为造成四川大学损失和损害的,四川大学保卫(部)处有权就损失和损害追究承诺人的责任,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期限届满而未被允许续期,承诺人须在届满日起 日内腾空所使用的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四川大学,并办理完毕相关检验交接手续。如逾期未腾空并交还房屋的,则视为承诺人放弃对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四川大学保卫(部)处有权自行处理屋内物品并腾空房屋。

  第十二条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与四川大学保卫(部)处各持一份。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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