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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活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生活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生活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水电管理,减少浪费,树立节电、节水意识。按照“计量准确、按表收费、强化管理、减少浪费、改善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公司职工住宅用水电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抄表,由财资科每季度从工资中扣缴,工资关系不在公司的人员由物业管理中心上门收取。职工电费按0.3元/度、水费按
0.4元/度收取,协解人员电费按0.4元/度收取、水费按0.5元/度收取,其他电费按0.6元/度、水费按0.8元/度收取。
2、公司内承包单位、经济实体,如车队、液化气公司,所使用的'水电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抄表使用部门到财资科缴费。电费按0.6元/度、水费按0.8元/度收取。
3、公用楼梯间及过道的路灯,只允许使用40W以下的灯泡,
4、对拖欠水电费的用户和部门,物业管理中心提前书面通知到用户和部门,送达五日后仍不补交清的,由物业管理中心停水停电。
5、物业管理中心按季抄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6、物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安全用电、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对私搭乱接、偷用水电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杂物房用电要注意安全,按规定除照明以外,不能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不能开长明灯。如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由违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8、物业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改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日常管理和宣传工作,努力做到“计量准确、收费合理、服务到位”。
公司生活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生活区住房管理有效实行市场化运作,明确生活区住房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活区住房的性质:生活区住房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员工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生活区住房目前有三种类型,包括100m2公寓房、60m2公寓房和集体宿舍。
第二章入住条件
第四条10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员工;
2、具有高级职称的员工;
3、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4、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五条6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员工;
3、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六条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员工;
2、企业有特殊约定或要求入住的员工;
3、集体宿舍规定居住人数最多为4人,不安排家庭入住。
第三章申请手续
第七条住房申请程序:员工根据不同的入住条件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在申请表后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物业公司根据安排原则及实际情况安排住房。
第八条住房安排的原则:安排入住的员工要符合入住条件,先批复先安排,后批复后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运作时考虑一定的空房率,确保需安排住房的新进员工随时入住。
第四章收费
第九条住宿费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
房租费由房屋折旧、外围附属配套设施折旧、维修基金、投资回报等组成。
水电费是指所用水电的实际成本价格,由市场价、生活区使用公摊费等组成。
物管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维修材料、管道疏通、垃圾清运费用等组成。
第十条房租费由物业公司结合业主对于房租费的相关要求及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随着入住员工工作年限的增长,个人承担房租费逐渐提高'的原则,具体在补贴标准中体现,由各企业拟订制度明确。
第十二条除房租费外,生活区住房的其它费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和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住户上月房租费列出清单,按补贴制度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连同其他费用也可商请由各单位代收代付。
第五章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按房租费收入总额的5%单独建立房产维修基金,房租费盈余部分每月按比例交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建帐,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生活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
2、住户入住时,公司有权要求住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与义务、管理办法、约定条款等内容。
3、有权制止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
4、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有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必须缴纳的费用。
5、有权清除占用或堵塞公共场所的堆积物及张贴的广告告示等。
6、因安全和维修等方面的原因,必要时有权关闭或暂停使用某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待问题或故障消除后再给予重新开放和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1、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租费协议等,依法经营。
2、努力做好生活区房屋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交通秩序、清洁卫生、公共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引导、规范住户的观念和行为,创建生活区良好的文明形象和秩序规范。
3、文明工作、规范服务,应体现万向文化,接受全体业主、住户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负责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接受该项工作主管部门经警中队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住户的权利
1、享有对生活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权。
2、享有按规定手续办好的前提下的居住权,但无权进行转让、转租等。
3、享有对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的权利,但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同时须严格遵守《物业公司住房装修规定》。
4、享有对生活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工作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6、享有与所交物业管理费相符合的物业服务之权利。
第十九条住户的义务
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2、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3、有维护生活区消防、治安安全的义务,严禁在生活区通道上停放车辆,不得利用生活区进行赌博、非法同居以及其它非法活动。
4、有维护生活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义务,车辆停放在车棚等指定位置,请务必锁好车辆,关好门窗,车内请勿存放贵重物品。
5、有维护生活区清洁卫生的义务,生活垃圾用袋装好,投放到垃圾箱,不得往楼下抛弃垃圾和杂物;生活区任何地方均不能乱涂、乱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告示;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教育并承担责任;生活区内不得乱丢纸屑、果壳、烟头等杂物。
6、有维护小区公共绿化的义务,住户应爱护生活区的公共绿化,不得损坏绿化设施和攀折绿化植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修订或补充,具体的管理规定、细则等作为本条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集团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公司生活管理制度3
为保障住户身体健康,维护生活区公共秩序,营造安静、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7号)、绵阳市涪城公安分局《规范犬只准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zz生活辖区的环境管理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zz生活区犬只限养条件
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公司住宅小区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实施养犬许可证制度,住户确需养犬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住户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犬只饲养责任人条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地暂住证的住户;有独立的、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生活。
2、犬只准养品种
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搏美犬、马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期犬、约克夏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叭儿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丁.丁蒙特更犬、狮子犬除以上犬只准养品种外,其余均为本辖区禁养品种。
3、犬只体高标准
成年犬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二、生活区犬只管理规定
1、办证:生活区住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到所辖住所地的畜牧局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动物免疫证》,向所辖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证》。
2、年审:《犬只准养证》由所辖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不年审的视为无证养犬。
3、防疫:犬主必须定期到辖区动物防疫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检测,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
4、变更:养犬人将准养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准养犬随单位或个人迁移或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将非限养区登记注册的犬只迁移到限养区内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无证处理。
5、备案:生活区住户在办理完准养手续后的5日内到所住生活区物管办登记备案,同时提供《犬只准养证》及复印件、犬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犬主联系方式等资料和信息,以备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及跟踪。对未在生活区物管办登记备案的犬只,视为无证犬只。
6、饲养方式: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进行拴养、圈养,严禁敞养,携犬出户生活区内须抱犬而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负责立即清除。严禁任何个人将犬只带入生活区公共区域,严禁持证养犬户以盈利为目的的繁殖饲养犬只,禁止外来人员携犬进入生活区。
三、相关处罚规定
1、成立公司生活区犬只限养联合检查组
由物业管理公司、公司精神文明办、保卫部、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zz医院、法务部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不定期地对生活区饲养犬只进行检查,开展犬只饲养的防控宣传,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违规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无证犬只的捕杀等工作。
2、罚则
(1)严禁犬只吵邻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第一次发现将对养犬户予以教育,第二次发现对养犬户罚款两百元,仍不改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2)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免疫和不做定期检测的准养犬只,对责任人处罚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拴养、圈养的犬只或在生活区公共区域范围(如公共楼道、道路、绿化地带、文化活动聚集区等)内进行遛狗活动的,第一次发现,对犬主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直至捕杀。
(4)犬主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支持受害方依法向责任人提出相关赔偿和诉讼请求。
(5)未办理《犬只准养证》或不进行免疫注射并未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捕杀。
(6)对于拒绝、阻碍检查或捕杀工作的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方式:
在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所在单位代扣。
离退休员工从公司补贴中代扣。
其他非公司责任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对于扣罚金额较大的责任人,当月一次性扣罚较难执行的,在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可分月采取多次扣罚,直至扣罚金额执行完毕。
4、考核:
公司将犬只限养检查组、承担小区服务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公司精神文明考核。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犬只管理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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