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5 18:53:02 蔼媚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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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

  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30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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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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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卫生,随时保持整洁。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坚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不”: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在操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进厕所及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三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于帽内;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随便掏耳掏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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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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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七、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八、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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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发挥科研档案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教科室负责学校所有省市级课题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结题后将完整资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留存。

  三、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前收集登记一次教师的论文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技能竞赛等情况,材料收集后交教科室统一汇总留存。

  四、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学期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情况的汇总归档工作。

  五、科研档案管理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所有资料在保留原始文本材料的基础上均将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分类管理。

  六、本校各部门和教师均可查阅和利用教科室保管的档案,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研究或工作需要借出使用,必须经教科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并在一周内归还;外单位需查阅、利用本处档案,需经校领导同意,一般不外借。

  七、档案借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利用微机资料库查阅档案应规范操作,借阅案卷者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8

  一、门店应至少配备专(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名,负责门店的日常食品全管理工作。

  二、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新晋员工和促销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三、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检查食品销售区域的日常管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

  四、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清洁用品的订货、储存、发放并监督使用。

  五、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包材库的.管理,并检查包材的正确使用。

  六、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的管理,并监督清洗消毒。

  七、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直接向门店店长负责,并将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在第一时间报告店长。

  八、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培训上岗,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不能低于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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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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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度的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与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减少劳动纠纷,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二、制度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兼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等。

  三、制度的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制定,经公司法务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五、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

  1.制度的名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制度的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业人员

  3.制度的目的:促进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与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减少劳动纠纷,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4.制度的内容:

  (1)公司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知识水平;

  (2)公司要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并对其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4)公司要建立慢性病管理制度,对患有慢性病的从业人员和高风险人群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

  (5)公司要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应对;

  (6)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作息,不过度加班,不熬夜,充足的休息需要得到保障;

  (7)从业人员要注意饮食卫生,保证营养均衡,避免过度嗜好和过度饮酒;

  (8)从业人员要注意身体锻炼,促进身体素质的提升,增强身体免疫力,提高工作效率。

  5.责任主体:

  (1)公司领导班子对本制度的执行负总责;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3)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6.执行程序:

  (1)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计划,落实健康管理的具体工作;

  (2)人力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实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及时进行干预和管理;

  (3)健康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纠正问题和弱项。

  7.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根据违规程度轻重,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2)对引起重大健康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健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内容,请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共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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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制定本制度。

  一、门店食品安全员负责门店的日常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并负责报告。自检自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清洁与消毒、温度控制、虫害控制、交叉污染、标识和可追溯性、产品监控、记录等。

  二、门店收货部负责收货区的自检自查,包括产品的标识、质量、包装、清洁、包材、添加剂等,并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

  三、营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每日检查表》上,并填写行动计划进行整改。

  四、门店防损部负责门店整体公共区域和虫害控制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记录,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

  五、门店工程部负责门店各种设备设施的自检自查,必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每日维修记录表中。

  六、门店食品安全员应定期对门店所有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给门店店长。

  七、门店店长应仔细阅读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并跟进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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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职责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工的安置工作。

  4、内容

  4.1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公司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2新职工入厂后,为其建立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3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3.1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总、入档并如实告知给职工本人。

  4.3.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3.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4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4.4.1职工离岗时,公司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2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5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6发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经有资质的诊疗机构确诊后,妥善安置。职业病人的诊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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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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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培训对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门店及部门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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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饭店应制订相关制度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2、收货部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使用“五专一精”的管理制度,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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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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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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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下简称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负责以多种形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心理健康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三级网络所有成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4、负责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测,建立、完善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做好访谈记录;

  5、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危机信息及心理辅导员填报的'院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学生情况调查表(中心心理普测重点学生调查表)(附件一)、院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学生干预情况表(附件二)、院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附件三)、汇总整理心理危机信息,评估危机的严重程度,选择危机干预方案进行处理;

  6、遇到突发、危机或重大事件,及时按照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图执行;

  7、参加国内外的业务学习与研讨,主动学习和掌握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心理咨询与辅导的技能,积极参加校外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

  8、负责管理各学院心理辅导员与各班心理委员;

  9、对学生的私隐保守秘密(学生发生自伤或伤害他人等情况之外);

  10、严格遵守中心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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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0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您处所有。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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