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20 09:40:51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

  一、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如实反映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会计法》,执行具体会计制度规定,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对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1、认真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及时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

  2、准确计算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

  3、按期核对帐目,核实库存,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保证会计数字真实可靠。

  4、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管理机关提出报告,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二)加强会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监督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1、对以下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1)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去向是否执行计划;

  (2)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合理;

  (3)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开支标准;

  (4)提取各项基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财政上缴任务是否及时完成;

  2、坚决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同一切贪污、盗窃和浪费国家财产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贯彻节约的.原则,力求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果。

  二、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一)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瞒报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制止,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二)会计人员有权参与编制本单位计划、预算,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同财务会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如实反映,积极配合。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2

  1、全面负责项目会计核算工作,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制订项目部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负责实施;

  2、协同材料、预算等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材料管理办法,参加材料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负责预付、应付帐款的清理,参加材料清查盘点以及库存材料的.分析;

  3、参与拟订适合本项目的成本管理办法、经济计划、业务计划,会同预算部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控制分析其执行情况,积极组织成本核算,保证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工程形象进度基本保持一致,确保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真实性,符合配比原则;

  4、协助项目经理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

  5、会同劳资部门制订工资管理及发放办法,依法计提工资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并按时上交公司财务部;

  6、建立工程价款台帐及其他往来帐,经常与业主对帐,协调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按月编制资金计划,及时收取工程款;

  7、定期监督出纳员进行库存现金盘点,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8、审核项目各项收支,监督项目部的各项经济行为,复核有关凭证、帐薄,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9、为项目部的经济决策提供资料,积极参与项目各项经济活动,处理好与项目各业务部门的关系,保证各部门间各项核算数据资料的统一性;

  10、配合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各项规定,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

  11、做好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3

  1、在财务主管的领导下做好出纳工作;

  2、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以及内部、外部收付、结算工作;

  3、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4、及时与内部银行对帐,编制内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定期盘点现金,每月不少于两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保证帐款相符;

  6、协助财务主管整理、充实档案资料;

  7、负责工资奖金和其他款项的按时发放;

  8、进行工资台帐、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登记;

  9、负责项目人员医疗费的报销;

  10、作好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纳入基本账户统一管理

  第1条工程结算收入由公司统一开票,流转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公司统一交纳。平时项目部所需费用先垫支或在工程款中借支,在第二次领款时,按《成本管理条例》要求,由项目部将成本发票交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后冲销以前的借款,或作为报账领款的依据。

  第2条对应交纳的税费,工程结算款到账一次,及时结算。流转税及附加按成都地区的应收标准,以到账金额的3、56%计算,所得税按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xx)043号通知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比例2%预留。利润分成及管理费一次性或按到账金额交纳。项目部在第二次结算款时,若不能及时交足前次的成本发票,原则上不得支付款工程款(税务部门规定:按欠票金额的25%预交企业所得税,逾期按每日5‰向税务局交滞纳金)。

  第3条项目部报账、预借工程款必须有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名,或有项目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及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审签后方能报账或支付。

  第4条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工程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5条公司开异地税收管理证明,工程款转入公司账户的工程,按以上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章项目部建账,公司兼管

  (一)项目部单独核算,公司统一做账,财会人员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公司开异地纳税证明,在项目所在地开立临时账户,各办事处需向公司申请,经公司财务总兼审核,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开立项目临时账户,开户资料原件由公司保管,分公司、办事处留复印件并保管密码支付器,或派专人监管。

  第6条设立银行临时账户的项目部,其银行预留印鉴由项目部财务公章和公司财务人员印章组成,工程结算收入先转入总公司账户,然后全部转入临时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监管。

  第7条收款票据及流转税费在当地交纳。办理异地纳税证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按税务部门要求代收,由公司统一交纳。

  第8条工程进度费用支出: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财会人员凭银行进账单、发票、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及报账手续,以及在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章。

  第9条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成本发票,按成本管理条例要求,由项目部将报表和成本发票交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审签后冲销以前的借款,或作为报账领款的依据。利润分成及管理费按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要求交纳。项目部若不能在第二次划拨款时交足前次的成本发票,原则上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税务清理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及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10条项目部报账、预借工程款必须有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名,或有项目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报账或支付。

  (二)项目部在当地开立临时户,独立核算,由公司预留印鉴和密码器监管。

  第11条项目部独立核算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在开外经证时交纳;不开外经证的.按到账金额的2%-3.3%预留,在税务指定地交纳。

  工程竣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决算、验收有关资料,并将完整的会计凭证、账本、报表交回公司,经公司财务部确认后,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及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12条其它条款同二章(一)条款。

  (三)对大中型项目(或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派专参与项目部财务管理。工资、福利及有关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其它同上第二章(一)(二)条款)。

  (四)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项目较小且当地银行不能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可实行:一次性按合同金额交8%-15%管理费、流转税、所得税、各种保证金后,印章、支票、依法纳税等全权委托项目部代为办理。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税务清理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全权委托,依法纳税,互利共盈。

  第13条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对项目较小,金额不大,可委托项目部负责人在招标方以现金方式收款,应付税费由项目部直接交纳,其利润分成及管理费按合同金额一次性交纳。

  第14条在工程开工前,按合同金额8%-15%收取项目部安全、质量、税费保证金,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税务清理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工程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保证金。

  项目财务档案管理

  第15条纳入公司统一核算的项目,其单据、发票、合同、决算、竣工资料,由财务部统一归档。

  第16条建立了临时账户的项目部,平时的成本单据、发票,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报账时交财务部并每月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异地纳税证明、临时开户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税票等单据资料,由项目部和财务部相互配合及时归档。

  第17条所有单证、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档案室保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5

  1、项目部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外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款项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2、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一律使用内部支票,否则将对经办人给予结算金额50%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支票必须同银行预留印鉴分别存放,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开保管;

  4、项目取得的各种款项收入,应及时送存内部资金调度中心,项目在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存款不足时,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在支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内部支票要视同外部支票,内容填写正确、真实、齐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不能私自夹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协会的办公物资和日常办公费用;

  2.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费用;

  3.各次会员大会、协会办公会议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财务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由会长决定,超出2000元的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八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理事会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九条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条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

  第十一条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每月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7

  一、第一章总则

  (一)第一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为管理好企业的各项资产,正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利润,保证各项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公司的各项成本、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经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单位、公司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及科室。

  (三)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货币管理制度;

  3、成本资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第一节总则

  (二)固定资产是企业从事生产的主要劳动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管理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对促进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规模的壮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资产应具备的条件: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

  2、单价价值在5000元以上;

  3、能独立发挥其作用;

  (四)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管理。

  (五)公司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科负责统计,由行政部具体负责管理。

  (六)行政部具体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以便更好的为生产技术服务。

  (七)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的项目及下属单位的资产,由各项目、下属单位具体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为公司发展提供服务。

  (八)固定资产必须设置数量明细登记簿,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卡,记载必须保持其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固定资产每年置点一次,造册上报,差额必须及时清查、核算。

  (十)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分类

  (十一)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库房、其他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

  (十二)租赁、承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人进行日常管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费用协商解决。

  (十三)第三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十四)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对施工机具实行单项折旧。为适应建筑市的变化,加速施工设备的技术装备含量及更新改造,对施工机具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折旧的办法。

  (十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政策执行。

  (十六)第四节固定资产的增加

  (十七)由公司或使用单位提出成本报告。并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价值和新增加的收益提供可行性的分析报告,供公司作为决策的评估依据。

  (十八)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增固定资产由:

  1、10万元以内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2、1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十九)使用部门必须经公司决定,下达新增固定资产通知书后,方可实施购置,购置固定资产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验收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并将技术资料存档备查,经验明资产管理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付款。

  (二十)计价入账,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法入帐。

  (二十一)进行固定资产编号,记入台帐。

  (二十二)固定资产的维修

  (二十三)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技术登记卡,保持其连续性完整性,一旦发生维修,必须要求进行登记。

  (二十四)公司管理系统所用的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申请,由公司总务提请批准后,由公司出资维修。

  (二十五)已承包经营,出租房屋、施工机具按协议由资产管理人督促维修,费用按承包合同规定办理。

  (二十六)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

  (二十七)由使用单位提出局面报告,说明原因,报送公司质检科认定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二十八)经决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人验收后予以处理。

  (一二十九)报废资产的处理残值收入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上交公司财务科。

  三、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第一节总则

  1.货币资金是企业各项资产中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如果管理不善,也最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意外事件或损失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2.第二节现金管理

  3.现金的收入

  4.公司一切现金收入应由两个经办人员分工负责办理,并由业务部门或会计填制发票或收款收据,出纳据此收款并在发票或收据收款人处签字,会计人员据此记账,从而确保发票收款和入账金额的一致性。

  5.一切现金收入均应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交款人,做到有账可查,职责清楚。

  6.库存现金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金额内,超过限额的应当天送存银行,防止盗窃丢失。按照公司具体情况,库存限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

  7.一切现金收入均应当天入账。出纳人员应做到日清日结,不应以白条抵库,保证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金额核定相符,发现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核实。

  二、现金的支出

  (一)公司的所有资金支出均应符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公司现金支出应适用于下列几项: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资产;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5、出差人员差旅费用;6、其他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各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按照有关规定,每一笔现金支付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证明,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出纳人员才能据此付款。对手续不齐备,无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凭据不得支付款项。

  (三)对特殊情况下的个人借支款项,必须由借款人出具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凭据方能支付,并在借款人完成的事由结账时全额扣回,当月借出款项,必须当月全额收回,防止呆账给公司造成。

  第三节银行存款管理

  1.为保证企业货币资金的安全,避免经济损失,按照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

  3.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结算办法,对不同的付款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选用恰当的结算办法。

  4.银行结算凭证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签发。并设登记簿,对作废的凭证要及时报请处理。

  5.不得将空白支票借给他人代办理结算业务,或自行填制各项栏目。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出纳人员应在支票上填明收款人名称、用途、控制金额、日期等栏目。同时建立登记簿,注明原因、用途、金额,应交回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字,交回时及时注销。

  6.对需要签发的结算凭证,应具备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证明,领导审核同意等手续,方可签发。对各项目单位资金,必须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出据,按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限额以内办理。

  7.银行明细账必须按规定逐步登记,每月5日前应将银行对账单取回进行核定,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8.坚持印鉴与空白结算凭证分别保管的原则和管钱不管账的原则。印鉴和结算空白凭证应设专人分别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确保企业各项资金安全。若有不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

  四、第四章成本管理制度

  (一)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准确真实的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公司实行两级成本核算制,公司会计负责公司的成本管理及核算,项目单位会计负责本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核算。项目会计每月按时向公司会计汇报工作。

  (三)成本管理与核算制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划分成本与其他费用支出的界限,按照成本开支的范围核算公司及项目的成本。

  (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业成本开支范围,正确核算公司及项目成本,成本费用必须真实足额,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和适当的经济处罚。

  五、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项费用的足额及时收缴,保证各项目单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由公司签约的对外合同价款及项目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按合同约定增加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各项目向建设单位收取现金,或转入公司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三)除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款项可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外,其他材料款一律不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材料款。

  (四)公司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除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逐笔扣缴有关费用和税金外,其他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先内部后外部的顺序支配。

  (五)凡项目部直接从建设单位收取现金或将资金直接从建设单位转入其他账户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和其他票据证明,同时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以相应金额的20%-50%经济处罚,且发生的一切损失由项目部单位自行负责。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8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不得借给他人。

  7、现金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账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人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人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账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人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账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应的账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账,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提前预警资金需用状况,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投资、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9、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审批及标准

  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10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2000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4、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帐时归还结清。

  5、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6、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8、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并经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库房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各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遇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四、附则

  1、所有费用支出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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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 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 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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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 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 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 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 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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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并结合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资金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会员股金;

  3、合作社结余中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它非返还的收入;

  5、接受的捐赠款;

  6、政府扶持的资金。

  (二)资金的运用

  专业合作社资金运用必须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为成员办事,减轻会员负担,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经济,扩大积累,增强服务功能,促进合作社经济全面发展原则。

  (三)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的'用

  途。

  (四)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往来帐目,受勐海县农经站和勐遮镇农经站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材料。

  (五)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存入勐遮镇“村帐乡管”帐户,按“村帐乡管”的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六)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各种凭证统一使用县农经站印制的表格凭证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票据,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管用分开,存根的审计监督保存入档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为增强财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由财务人员经办,统一使用规定凭证,严禁无据收付款,严禁白条下帐、财务人员必须坚持按财务审批程序和财务审批权限执行。3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500—1000元由理事会审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研究表决通过执行,12000元以上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要严把审批关,不得越权审批。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私分、无偿占有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未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合作社的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四、审计监督制度

  建立会员监督与农经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合作社财务往来,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合作社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出的结果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五、监事会和财务公开制度

  经合作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人监事会成员。其成员具备的条件是:有群众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其职能是参与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源开发计划。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具体做到重大决策公平,财务收支公开和其它经济财务往来事项公开。

  六、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对各种经济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和各种会计凭证,帐薄、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的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单等,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并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七、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

  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积极钻研业务知识,敢于坚持原则,树立廉政奉公、为全体会员服务的思想。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须经县农经站同意和备案后,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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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遵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会计核算要求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费用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帐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结帐,定期编制财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2.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3.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4.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5.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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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项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营运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航空高价周转件,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营运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营运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在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公路运输设备、运输船舶、飞机、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铁路、船舶和汽车运输企业,其机车车辆、运输船舶和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使里程由企业根据附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

  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营运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计入营运成本。包括:

  (一)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垫隔材料、轮胎、专用工器具、动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铁路线路灾害防治费(每处不超过5000元),铁路线路绿化费,铁路护路护桥费,乘客紧急救护费,熟练飞行训练费,港口费(包括引水、港务、拖轮、停泊等费用,代理、理货、开关舱、扫舱、洗舱、烘舱、翻舱等费用),集装箱费用(包括空箱保管费、清洁费、熏箱费等),转口费,倒载费,破冰费,旅客接送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灯塔费,速遣费,航行国外及港澳地区船舶发生的吨税、过境税,运河费,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冬季预热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司机途中宿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

  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港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营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港口收入、外轮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铁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业从事装卸、堆存业务及港务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外轮代理收入是指外轮代理企业从事外轮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从事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护农等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

  机场服务收入是指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旅客服务、固定资产出租等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企业一般应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

  第五十七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查院经费等。

  第六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一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三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四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六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七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九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应当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营运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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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入问题:为少交税收入记在账外或是将不确认收入,将收入挂在往来科目中,此时也不会开增值税发票,钱货早已经交易。

  2、成本问题:

  ①、情况1往往产生问题是账面库存商品成本结转不及时,货物已经发出但未记录成本;或者是材料、人工等耗费已经计入成本,而与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生产类企业因车间零部件较多,材料入库、出库记录不及时、不准确而产生账面成本不准确,甚至有企业平时的成本按估计的方法来核算成本。

  ③、平时不对库存进行盘点,使账务和实际情况脱节,财务记录不准确。

  3、资金问题:

  ①、一般缺少资金,向银行借款较多,一般与其他企业互相担保;向个人借款用于暂时的资金往来或是生产经营,利息高于银行贷款;有的还会存在职工集资问题。

  ②、现金、银行存款:账面现金较多,实际现金一般远少于账面,存在较多白条;现金使用不合规。

  ③、往往有较多的业务费(给客户采购人员的.回扣),在白条中列支,到最后没有相应的发票或是费用单。

  ④、出资、增资不实,往往是先出资再抽逃,以后通过费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员工资问题:

  ①、往往缴纳不足,与部分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问题:

  ①、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折旧、摊销在不同年度差异,也使损益表差异,甚至影响不同年度的盈亏情况。

  ②、账面记录与实际往往有差异;摊销问题。有些可能已经报废或减值,但仍挂账。

  ③、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般金额较大,应与当地同等情况比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同隐藏大额的非正常交易等。此处仅列指几条,更多问题大家共同讨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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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江都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根系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2、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

  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第五十六条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九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7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控制和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一、财务人员管理

  1、财务负责人,主持企业财务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3、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特别是粮食收购资金,应保证“封闭运行”原则,严禁挪作它用,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4、负责处理好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关系,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5、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二、资金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农发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2、财会人员办理汇款、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 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3、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支,出差回公司后在一周之内结清往来。并且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4、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严禁私设小金库。

  5、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接赔偿责任。

  三、票证、印章管理

  1、公司领回的'税务发票、银行空白支票、收款收据等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代开、虚开发票。

  2、留存银行的印鉴应由专人保管,且不能与票证管理者同为一人。

  四、费用管理

  1、公司所有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字,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付款。

  2、公司的日常费用开支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报销;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支出必须经企业班子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销;超过20000元的支出项目,必须书面向粮食局提出请示,经粮食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开支。

  3、接待工作必须坚持既热情周到又不铺张浪费的原则。接待费用全年控制在3万元以内,具体招待项目为:业务招待、会议招待以及接待各项检查。内部不允许产生招待费。原则上不准签单,每项(次)

  接待完成后,一律现金结帐。接待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4、差旅费的管理。因公出差到省外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到省城及地级城市的,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市内的,伙食费每人每天20元。车船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住宿在三星级以内,住宿费按正式发票结算。

  5、邮电(上网)通讯费管理。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或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信息。个人通讯费用补贴按照职务和公司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的标准,每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6、小车出租管理。外出联系业务需要小车出租的,由办公室核实用车情况后据实报销。公司全年小车出租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

  7、借款利息管理。单位借款及职工岗位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计算,特殊情况另做处理。

  8、运输费管理。运输费用3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每吨1元以内的标准结算。30公里以内按双方协商价结算。

  9、装卸及杂费的管理。统包上车费按每吨30元、下车费按每吨10元、上堆按每吨10元、打围按每吨20元、杂工按每天80元结算。

  10、包装费管理。包装费由收货人签收,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批入账。包装的领用由收货人开票,领用人签字,经理审批后报销。

  11、保管费管理。保管费用控制在保管粮食每万公斤每年50元内。包括药品熏蒸、电费、平整粮面、密闭及杂工等方面,超出标准的由保管员全额承担。

  五、工资及福利管理

  职工工资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津贴、电话费补助等方面。基础工资按每人每月1000元;职务津贴按经理每月300元,副经理每人每月200元;电话费补助经理每月300元,副经理每月200元,科长每月80元,由副经理核准每月考勤,财务科编制发放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科发放。 绩效工资包括节假日补助、延时加班补助及工作餐补助等方面,节假日补助按国家法定假日每天补助90元;延时加班按每小时10元补助;工作餐补助按每天15元发放。

  由单位依照劳动法为职工买五险一金。

  六、收购、销售的管理

  收购粮食时由验质员、过磅员开检斤单,收货员签字,开票员制单后付款员方能付款。

  销售粮食时由业务经理根据购销合同开销售通知单,出纳人员收款签章后交保管员发货。做到先款后货,杜绝赊销。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8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对于保证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潜力、增强竞争力,抵御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如何构建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方法。稽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衔接等;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若发生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

  1。内部牵制制度规定了涉及企业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处理,以起到一种相互制约的作用。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即“管帐不管钱,管钱不管帐”。通过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的建立,既能够保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又能使各职能部门的经办人员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机制。

  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对会计的再监督。内部审计是实施再监督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健全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查错防弊,改善经营管理,保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时,要坚持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分别独立的原则,同时要保证内审人员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会计的再监督作用。

  3、建立财务审批权限和签字组合制度。中小企业建立财务审批权限和签字组合制度的日的在于加强企业各项支出的管理,体现财务管理的严格控制和规范运作。在审批程序中规定财务上的每一笔支出应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审批;在签字组合中规范了每一笔支出的单据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完成必要的'签名,同时还应规定出纳只执行完成签字组合的业务,对于没有完成签字组合的业务支出,出纳员应拒绝执行。小企业通过建立财务审批权限私签字组合制度,对控制不合理支出的发生及保证支出的合法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成本核算和财务会计的分析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特别要提出的是成本分析是财务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定期了解企业的资金状况和现金流量。企业财会人员也要定期向管理当局提供成本费用方面的各种报表,以利于经营者进行成本分析、成本控制和效益衡量。中小企业通过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的建立,确定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方法和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使企业掌握各项财务计划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检查国家财经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有利于改善财务预测、财务计划工作,研究和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规律性,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5、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更好地认识到会计服务主体、核算范围,以及信息质量的新特点。会计工作要满足各类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的需要,由于会计工作不仅影响到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亦影响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而企业应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抵制和防范各种市场风险作为其基点,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金的运转情况、经济效益的提高情况及企业的发展前景。因而,企业应从保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使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提高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充分意识到会计这一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健全中小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其会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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