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4 15:12:14 洪熔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选13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选13篇)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月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x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为深入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科学、准确、及时收集、传递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指南。

  3、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职责

  4.1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在劳动生产中与安全有关的信息集合。它的收集、传递、统计、处理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2生产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各车间的信息员般由班组长兼任。

  4.3生产部信息管理职责

  4.3.1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4.3.2建立信息反馈图,培训信息人员,并指导其工作

  4.3.3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反馈及建档

  4.3.4负责将重大安全问题的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4.3.5对安全生产有价值的信息将给予一定的奖赏。

  5、安全生产信息的.内容及收集

  安全生产信息包括

  5.1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法令、标准、文件、通报等信息

  5.2因工伤亡信息

  5.3事故隐患及整改信息

  5.4三级危险点安全动态信息

  5.5安全培训宣传教育信息

  5.6安全评价信息

  5.7尘毒危害信息

  5.8女王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实施信息

  5.9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发放、使用信息

  5.10安全生产新技术、管理新办法信息

  5.11其他企业安全生产经验及事故教训信息;

  5.12其他安全生产及企业卫生方面的信息等。

  6、安全生产信息收集、传递方法

  6.1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收集事故预测、预控信息。

  6.2根据事故发生频率、设备完好率、尘毒危害治理率的信息,制定项目部安全工作。

  6.3根据生产现场信息,收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况,及时加以整改。

  6.4根据作业环境的设施危险因素、尘毒的危害信息,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

  6.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政策、法规、法令标准等信息指导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6.6通过安全检查及企业隐患排查系统,了解、掌握安全工作管理动态,及时上报隐患信息,促使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6.7利用安全档案信息制定安全标准、规章制度及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8通过各级领导指示、安全会议、安全记录等信息,反映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6.9通过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文件和公司内部网络向各基层单位传递安全信息。

  7、安全信息的处理与反馈

  7.1安全生产信息的加工处理

  7.1.1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信息传递与反馈要迅速及时,有时要限时完成(如工伤事

  故等)。重大安全信息,必须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1.2信息内容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7.1.3安全信息应分类处理有处理结果的信息应归档存储。

  7.1.4处理原则:本单位能处理的不能推给上级部门,紧急安全信息要求从收集到处理完成不能超过两日一般信息一周内必须完成。

  7.1.5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填写在规范的表格上,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生产部,情况特殊的,信息员可直接向上级反映信息。

  7.1.6定期或不定期召升信息工作会议,总结和发布信息。

  8、信息反馈

  8.1信息反馈实行封闭原则,由生产部实行监督

  8.2各部门信息人员收集的安全信息应准确及时地报送生产部

  8.3生产部收到基层的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将其处理结果回复原部门

  8.4生产部收集到上级部门决策信息后,应迅速向基层部门传递、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8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一、网络管理员的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制定网络建设及网络发展规划确定网络安全及资源共享策略。

  2、负责公用网络实体如服务器、交换机、集线器、防火墙、网关、配线架、网线、接插件等的维护和管理。

  3、负责服务器和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调整及更新。

  4、负责账号管理、资源分配、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管理。

  5、监视网络运行调整网络参数调度网络资源保持网络安全、稳定、畅通。

  6、负责系统备份和网络数据备份。

  7、保管设备规格及配置单、网络管理记录、网络运行记录、网络检修记录等网络资料。

  8、定期对网络的效能和各电脑性能进行评价提出网络结构、网络技术和网络管理的改进措施。

  二、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1、计算机操作人员遵守操作程序开机时先开启电脑电源,关机时必须先关闭系统和主机电源再关闭供电设备最后切断电源。

  2、坚持每天对计算机进行擦拭保持计算机干净、整洁。

  3、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禁止吸烟和吃零食。

  4、爱护设备操作过程中不准猛力击打键盘频繁开关,电脑在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后如需要再次开机请至少间隔5秒钟。

  5、操作人员取得系统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当立即修改密码,密码长度必须在6位以上,每半年至少更换1次。

  6、禁止把本人账号借给其他人使用,如有违反,根据造成的损失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私自拷贝计算机内的数据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8、发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

  9、做好电脑用电安全防范工作,下班前必须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

  10、在电脑应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纸张、油墨等材料。

  三、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各操作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应立即通知信息管理员。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外来软件、新的软件系统在安装前必须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和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特别不得安装游戏及与工作无关的其它软件。

  5、在定有密级的'电脑上,专人专用,要求不联网绝不能使用上网功能。

  6、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如电子邮件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四、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计算机的防盗工作,加强门窗管理,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做到人走门锁。

  2、加强防火工作,计算机房间内的电线按规定敷设,不得私拉乱接,计算机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中途离开房间,计算机使用完毕,立即关闭有关电源,计算机房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按期更换。

  3、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意识,加强计算机病毒及其危害的教育,严禁携带与应用无关的外来软盘、光盘等传输介质装入计算机系统等。

  4、 除信息管理员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卫生信息网后台、服务器、路由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项目部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5、各类系统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信息网络中心对用户的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6、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7、严禁在单位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8、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及其互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9、各部门和个人未经信息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撤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五、账号管理制度

  1、网络账号采用分组管理,并详细登记,用户姓名、部门名称、相应软件账号名及口令、存取权限、开通时间、网络资源分配情况等。

  2、新账号的设置要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网络管理员办理,人员变动需注销账号时要通知管理员。

  3、网络管理员为用户设置明码口令,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修改口令,用户应对工作站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

  4、用户账号下的数据属于用户私有数据,当事人具有全部存取权限,管理员具有管理、备份和存取权限。

  5、网络管理员对用户账号执行管理,并对用户账号及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6、网络管理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将任何用户的密码、账号等保密信息、个人隐私等资料的泄露出去。

  六、计算机机房“四防“工作制度

  防火: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安全: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更换。

  防水:注意防水。

  防震:远离震动源,选用稳定可靠的工作台。

  防静电:防止静电干扰。

  七、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 任何部门、人员都有责任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外设等硬件设备的安全,通报使用情况各部门管理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必须报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每台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擅自调换、拆卸,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维修、更换、报废等必须报系统管理员检查、备案。

  2、 软件有随机配置软件、自购软件和编制软件,所有软件使用前都应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检查的软件不得擅自使用。

  ⑴随机配带的软件原则上应交系统管理员存档,各使用部门只能保留需要的复制件复制工作由系统管理员完成。

  ⑵自购应用软件原则上应报领导审批,系统管理员负责软件测试,经审核后统一购置原件交系统管理员存档,使用部门只保留复制件。财务管理软件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评审通过的软件。

  3、系统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属于核心机密,各级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应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信息员设置,任何人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提供数据,系统管理员要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必须建立系统数据备份制度。

  八、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应用软件操作规程和自己的操作权限按照规定的项目录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无误。

  2、 一人一口令严格管理操作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将自己的口令泄露给他人。操作人员离机应退出操作软件,杜绝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

  3、爱护电脑及附属设备,不得搬动使用中的计算机和插拔任何计算机硬件,不随意击打电脑,不将电脑及附属设备移动或另作他用。若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换,应及时通知网络中心人员前来查看。

  4、做好卫生工作。保持个人计算机、附属设备及工作环境卫生,不随便乱丢纸屑和杂物保持工作站的安静,严禁吸烟。

  5、禁止将自带的软件通过任何途径安装到电脑上,禁止无关人员使用电脑。严禁玩电脑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6、按正常步骤操作电脑,正确开关机,下班时要将电源切断,操作要准确快速,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九、信息系统设备及网络管理制度

  1、未经信息管理处许可,不允许擅自更换、拆卸和加装计算机软、硬件。

  2、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次序进行计算机操作处理。

  3、系统设置不得随意改动,未经领导的同意,任何人不允许擅自安装其它软件。

  4、配置的计算机、打印机不允许擅自挪作他用。

  5、不得因其他工作如上网、玩游戏等,耽误的正常使用。

  十、信息资源共享与安全保密制度

  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除信件、私人文档等纯属个人物品外,其他所有项目管理类信息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部门均不得视信息为私有或部门所有。信息的所有权与信息的发生地和录入者没有关系。项目部有使用权。

  1、不经项目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任何信息资源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项目部外用于任何目的。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信息资源的共享权限要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由安质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3、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快速、准确、完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信息的共享是双向的。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不需要共享其它部门的资源。任何一个部门无权拒绝其它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录入和管理的数据的共享,当然,这种共享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合法的。

  4、各部门对信息的录入必须保证其及时、准确确和完整。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9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节 管理范围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全矿所有计算机设备、网络硬件设备、外部设备、网络布线系统、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业务管理应用软件、监测监控软件等。

  第三节 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明确一名设备包机责任人,包机人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包机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包机人应对计算机和外部设备能熟练操作,对单位所用的软件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要进行学习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及所有应用程序必需统一安装,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第六条 矿局域网统一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机器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必需保存在D盘以使用者为姓名的目录中,个人文件必需保存在E盘以使用者为姓名的目录中,未按规定而造成的文件丢失等原因,后果自负。不得将任何文件存放在C盘系统目录中及操作系统桌面与我的文档中,更不能删除及更改C盘系统目录中的文件。

  第八条 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我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对从事非法活动的,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犯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包机人。

  第十条 我矿计算机网络及各种服务器需保证正常运行,定期对我矿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各单位包机人需接受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我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第十二条 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第十三条 不得在计算机旁边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

  第十四条 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计算机或下班之后,请关闭计算机。如发现未关闭计算机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遇停电时,必需在停电之后5分钟内关闭计算机,以免损坏 UPS及计算机设备,对于未能及时关闭计算机而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的,责任自负。

  第四节 外部网络管理

  第十七条 外部网络需要严格管理,有对外业务需要上网的单位,填写上网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给予开通。

  第十八条 能够访问外部因特网的单位,要严格管理,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访问非法网站,不准在网上发布非法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能够访问外部因特网的单位,不得利用网络下载盗版软件,更不得下载电影等娱乐资料,防止黑客程序对我矿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破坏。一经发现对包机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节 系统软件管理

  第二十条 对所有随设备配置的操作系统软件或工具软件,需统一管理,做好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机器设备需要重新安装系统软件的,由专人进行安装,并进行相应的设置,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不经许可,任何其它单位不得借取操作系统软件光盘或工具光盘;一经借出,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归还。

  第六节 办公自动化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管理

  根据会议的分类、申请、组织、召开、记录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发文管理

  (一)外部文件: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下发的文件,各职能科室接收后,应统一交到矿办公室处,由办公室文员制作成电子文档,根据来文涉及的领导和部门,统一进行网上传阅、督办,阅后要在网上电子签名,全部传阅完毕后归档管理,并按照文件的密级进行保密。

  (二)内部文件:对矿制定并下发的文件,按照职能管理部门起草后上传,经分管领导审核、矿领导审核签阅后,矿办文员统一编写文号,最后矿领导签发。按照文件分发范围,由矿办文员最后行文,网上发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在3天内阅完,并签阅。对行文签阅情况,办公室文员要及时进行查看。

  (三)对公文的发行,要严格按照行文权限来办理,按照发文的种类、发文的程序,由矿办文员统一协调。

  (四)对收文办理,应做到签收、登记、审核、拟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等事项。

  (五)对文件的具体处理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邮件管理

  (一)矿统一设立企业邮箱,为每一部门和领导分别设立邮箱,使各单位人员在系统中互通邮件,增加了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安全。

  (二)各科室邮箱的设立,由各职能部门独立设立,然后上报办公室进行统一汇总下发。

  (三)邮箱的命名规则为:dxmy+科室拼音的首字母,密码由科室管理人员自己设定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信息管理

  对其它办公信息的'管理,由矿办统一收集管理,经文员挑选审核,矿领导批准后,发布到网上,以供各单位进行信息查看。 各单位负责人上网查看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因查看不及时,影响办公者,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分类: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三类。

  (二)档案管理:档案的归档、分类编号、编制检索、保管、档案借阅、档案鉴定、保管期限、销毁、保密等。

  (三)矿办档案室要把各类档案尽量整理成电子文档,统一上传到内部网上,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方便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查找资料。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分配好所有档案的调阅权限,并要据保密级别管理网上调阅权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保守用户使用信息,登录名称和密码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如造成企业保密信息的泄漏,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有对外界发布的信息材料,必须经矿长办公室审核,然后交矿长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对发布在报纸、杂志等刊物上的材料,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联系发布;需转登在企业网站或互联网上的,由办公室交相关科室进行发布。

  第七节 业务应用软件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业务应用软件包括: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全面物资管理、煤炭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系统管理、作业操作规程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由业务职能部门提出应用申请,业务使用部门写出具体的业务要求,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写详细的软件开发技术要求,组织开发或招标开发。

  第三十二条 软件进行开发时,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软件开发人员,做好需求分析和详细调研,随时提供业务数据进行程序测试。在试运行阶段,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要对软件的所有功能进行全面测试,确保软件开发达到业务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软件使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节 监测监控软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测监控软件包括瓦斯综合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矿压及顶板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监控系统、井下防爆监控系统、治安保卫监控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 各监测监控机台岗位,要由单位明确一名管理人员,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操作培训,严禁外来人员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对监测监控中出现的问题,操作人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要做好所有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九节 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许可严禁将私人的光盘、VCD(学习光盘除外)、软盘,移动存储器等在我矿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我矿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的,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对于严重损坏我矿利益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不能利用各种手段破解、攻击我矿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各种服务平台,盗取我矿计算机用户账号和密码,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节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管理模块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促使矿企业(公司信息平台管理进一步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1、基本要求

  第一条各单位必须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把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做到信息化平台上的录入内容同日常业务管理的纸质文档基本一致。

  第二条每一项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后五天内必须录入信息化平台。

  第三条录入内容要有针对性,不能简单、单一和重复。

  第四条安全部门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既要落实专人负责,又要做到相互配合。安全管理模块的录入工作要做到随做随录,真正实现安全管理的信息化。

  第五条在录入平台时按规定进行工作流审批程序。

  第六条对录入平台的内容有附件要求的,要及时把相关内容以附件的形式上传。

  第七条要求每个单位必须坚持每旬定期安全检查,矿企业(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有录入,整改内容不能简单空洞,记录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封闭,不符合项整改单在规定时间内封闭。

  第八条安全管理目标、环境管理目标。矿企业(公司和所属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境管理目标制定自已层面的安全、环境管理目标,并及时录入平台;安全、环境管理目标录入应与现场公布的目标相一致。

  第九条安全知识库及时更新维护。

  2、各管理层安全模块信息化平台工作要求

  2.1集团公司安全模块信息化平台工作要求

  2.1.1积极配合做好模块功能点内容的改进和提高。

  2.1.2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及时做好集团公司层面上的安全工作信息的录入。

  2.1.3监督检查矿企业(公司、所属单位相关信息的录入,发现问题及时矿企业(公司沟通解决。

  2.2矿企业(公司安全模块信息化平台工作要求

  2.2.1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矿企业(公司实际,及时录入矿企业(公司层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如未按要求完成对矿企业(公司处予100元罚款,复查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加倍罚款,以此类推。

  2.2.2具体抓好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录入和推进工作。如在安全管理上, 督促各单位把制定好的安全目标计划和检查计划、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处理结果、日常管理中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考核记录以及发生的相关安全事件等等信息及时录入平台。

  2.3及时录入安全员的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取证后及时录入及继续教育信息。培训人员较少时,按人员名册一一新增,超过50人时可以把培训名单以附件形式上传。

  3、所属单位安全模块信息化平台工作要求

  3.1、单位负责人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工作,委派专人负责相关模块的.操作及维护,如未按集团公司整体要求完成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处予单位100元罚款,处予所属矿企业(公司连带责任100元罚款,复查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加倍罚款,以此类推。

  3.2、按照信息化平台上各功能点的具体内容要求,根据项目实际,录入相应的实际信息内容。单位必须及时录入安全目标计划和检查计划、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处理结果、安全会议、日常管理中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考核记录以及发生的相关安全事件等等信息。

  3.3、单位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每个工程开工/复工前均须进行安全教育;转岗/换岗工人必须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对分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平时对工人进行的季节性、节假日等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考核信息(考核通过取证后及时录入。以上安全教育培训要及时录入平台。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11

  一、明确一名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负责信息化系统应用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二、信息化人员每年都要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应用水平,使自己能跟上时代信息技术的'变化。

  三、把信息化培训作为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分批、分层次对师生进行培训,追求培训实效。

  四、负责信息化的主要领导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培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计算机的法律、法规;网络中心、计算机室基本功能;网络安全基本常识等。

  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主动与师生交流,解决其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七、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计算机培训班,并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坚持在岗自学,鼓励加强自修,不断提高岗位技能。

  八、定期对村级信息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对村级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和督促。

  九、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先办理信息化建设文档资料、数据库、应用软件、系统软件、设备等的移交,做好人员及各项衔接工作。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硬件、软件、耗材、系统、数据和安全等管理工作,指导公司的网络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规范设备和耗材采购配置引进流程,为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健全完善和数据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综合部是公司信息化管理常设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拟定公司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二)承办公司信息化设备的采购、调配与回收;

  (三)组织信息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

  (四)负责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0A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五)统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知识培训;

  (六)负责公司硬件、网络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信息化工作任务在本部门的执行;

  (二)上报本部门年度信息化需求;

  (三)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信息化设施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人员管理:

  (一)对信息技术管理机构实行定岗、定编、定责,明确各岗位的人员素质要求;

  (二)建立重要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并加强对单人单岗的监控;

  (三)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重要岗位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建立信息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信息化系统管理

  第八条服务器管理

  (一)公司所有信息化系统涉及到的服务器主机应按照国家服务器设备的管理标准,保障服务器主机在合适的环境中运行。

  (二)信息化管理员对服务器主机的运行进行监控,依据服务器资源的占用情况,及时对服务器进行调整。在必要的情况下,信息化管理员对服务器主机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进行升级,安装补丁程序。

  第九条计算机管理

  (一)综合部负责公司各类计算机、工作站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升级管理。

  (二)综合部每年初应根据需求,对存在故障无法解决、设备老化、市场无配件更换的老旧计算机设备进行集中统计并上报备案。

  (三)在未经综合部许可的情况下,各计算机使用人不得随意更换、拆卸计算机内的零部件及网络设备。

  (四)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相关知情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综合部,由综合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处理并修复,对不能进行现场处理并修复的设备,由技术人员明确故障原因,出具鉴定结果,送相关外部机构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条网络管理

  (一)综合部负责公司网络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公司网络线路和网络设备均要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安装、管理、维护。

  (二)公司所有网络使用者应对公司网络的安全、完好负责。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线路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网络设备、改变设备配置。

  (三)信息化管理员应定期对网络线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出现网络中断故障、网络传输速度异常、设备或线路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公司综合部,由专人负责解决。

  (四)任何本公司人员不得向其他外部人员泄漏公司网络结构、网络布局、布线系统及软件结构、代码、软件注册码或序列号等有关网络方面的任何机密。

  第四章办公系统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综合部负责OA服务器的管理维护和日常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管理OA软件的开发升级管理;

  2、制定、落实OA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4、负责服务器、操作系统和硬件的维护,确保服务器安全运行;

  5、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各用户与服务器网络的正常连通;

  6、负责OA系统用户注册管理,包括现有用户、新增用户的开通和使用权限及对需注销的人员及时办理注销。注销前应备份用户OA内的文件;

  7、负责日常运行的技术维护、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

  二、其他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本部门OA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本部门OA的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本部门参与OA人员权限变更时,及时提供给公司行政部申请调整。

  4、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优化需求。

  第十二条OA的使用

  一、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原则上统一采OA传送,对于未经OA传送的文件,原则上不予书面审批。

  二、如因出差而无法及时处理待办事项的,可通过短信、邮件方式等方式先行办理,出差任务完成回到公司后需及时将待办事项办理完成。

  三、文件发送后,发送文件的人员要对发送的文件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办,确认发出的文件已落实到位。

  四、严禁利用OA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未经许可,严禁管理员利用管理员权限私自查看他人文件。

  第十三条登陆规范

  一、系统正式运行后,系统所有用户原则上必须在每个工作日保持在线状态,以保证公文的正常流转和信息的及时传送。

  二、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如暂停使用时需及时注销或退出管理协同模块,以免他人介入工作环境。

  三、登陆OA用户口令应经常更改并保守秘密,以防他人有意或无意打开系统获取信息。

  四、涉及公司秘密以及其它密级文件不在管理协同模块上进行工作流转。

  第十四条应急处理

  一、对公司制度、报告、公文、档案等有价值的`内容、信息,在发布的同时,发布人还应进行备份,以避免信息丢失;

  二、需要进行归档管理的资料、信息由综合部指定相关人员进行备份;

  三、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公文与信息无法在系统中进行正常流转的,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尽快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可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采用纸质文件进行处理。

  第五章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网络使用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要从主观上避免可能造成信息泄露的行为,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网络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网络管理操作,根据公司网络相关制度与手册,保证信息化网络畅通。相关操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工作权限进行操作,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超越权限访问或私自修改他人信息。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毒清理,新发现的病毒类型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信息化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信息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行职责,确保不泄密。对于掌握公司核心秘钥和超级权限的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其秘钥和权限进行备案和测试,确保秘钥及权限的安全。

  第十九条如公司员工的岗位变动、离职等情况,要提前上报综合部备案,收回其掌握的秘钥和权限,重新修改后方可下发。

  第二十条数据安全

  各部门(单位)对计算机数据及存储数据的载体必须进行安全、妥善地管理。OA办公系统、用友NC财务管理软件等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必须定期、定时进行数据库的备份和数据下载,予以保存。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类信息系统的备份工作,保证系统故障后能及时恢复。

  第六章机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部署信息化机房和设备的部门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信息化机房和设备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信息化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外来人员未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严禁擅自进入信息化机房并操作相关设备。

  第二十三条加强信息化机房室内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信息化机房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予以配备完善,人员正常操作后应及时离开,并确保门禁系统安全。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管理员应每日检查计算机房集中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计算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符合信息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定期检查硬件线路,排查线路隐患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机房设备调试登记机制,对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的调试,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相关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网络、系统设备进行任何调试;若有故障应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第七章涉密信息及密码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类信息化设备和系统应严格依据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OA、各部门等核心信息化管理系统,网络设备、安装有涉密软件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移动终端设备,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账号和密码,并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借助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创造及巩固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提高工作及管理效率,特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二章信息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严格按企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做到由浅入深。

  第五条搞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第六条搞好公司各应用系统的选型、采购工作,软件的选型要从公司实际需求出发,强调软件原厂商及实施商的技术实力与发展软件产品的适应性,追求软件的性价比。实施时,与软件原厂商、实施商、技术依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服务思想。硬件采购追求性价比、实用性、安全性及扩充性等,并做好验收等把关工作。

  第七条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

  第八条办好企业网站,维护企业网页,保障网络安全。第九条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第十条搞好网络管理工作,公司内部网必须把好用户及密码关,合理分配IP地址,搞好虚网划分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硬件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软件的使用严格按操作指南进行,不得任意删改系统文件及他人文件。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密的计算机要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网络及其他单元系统用机的软件安装及维护必须由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确认以后进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要尽量减少信息孤岛,开发的平台应结合网络系统实际来定,避免孤立行事,将开发纳入信息化发展正常渠道。

  第十五条信息中心负责和协助搞好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调研、选型、采购、实施、管理、维护、调配等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负责和协助处理各部门在使用网络及计算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严格按需求或计划采购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验收时严格按合同设备配置清单执行,认真作好验收记录,对不合格品负责退换。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设备的入库或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章内部计算机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九条凡配有计算机的部门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计算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计算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台帐,计算机软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计算机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加强计算机室内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人员离开后关窗锁门。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室或操作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章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依据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公司计算机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应采取以下计算机保密方法:

  1.同密级文件存放于不同计算机中;

  2.设置进入计算机的密码;

  3.设置进入计算机文件的密码或口令;

  4.对计算机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为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

  6.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计算机保密资料。

  第五章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安全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方法和步骤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经常进行病毒检测。第三十条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毒清理,新发现的病毒类型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操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工作权限进行操作,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超越权限访问或私自修改他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制造和传播病毒,严禁攻击和非法访问服务器。

  第三十三条在网络通讯和系统内部互相传递媒体介质时,进行病毒检测后方可传送,对于外来的、未经检测的软件和数据一律不准上机和上网。

  第三十四条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信息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行职责,确保不泄密。

  第三十五条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做双重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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