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时间:2023-04-11 10:24:53 蔼媚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

  1、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职责

  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

  4、管理要求

  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5.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

  4.5.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5.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5.5、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车间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5.6、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车间部门,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5.7、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4.5.8、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4.5.9、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车间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车间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2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公司利益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

  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属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职责

  4.1.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管职能部门。

  4.2.技术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安全卫生设施规划、实施、完善以及对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登记、备案。

  4.3.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培训学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规定

  5.1.前期预防

  5.1.1.技术部门在规划、改造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规划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5.1.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技术部门在规划主体工程时应同时考虑作业场所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紧急救援设施,使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部门及时协调有关单位更改设计或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5.1.3.建设项目中,涉及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技术部门应向供应商索要设备的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同时将相关信息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

  5.1.4.技术部门在选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说明书,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防护等内容。

  5.2.劳动过程管理和防护

  5.2.1.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识别和确定

  5.2.1.1.安环部负责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对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识别,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清单。识别应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GBZ2.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国家职业危害接触标准和现场检测结果,并参考职业病危害预控评报告。

  5.2.2.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5.2.2.1.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定期检测,负责每年年初制定检测计划,计划应包括检测点、检测项目、频次等,并负责按照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检测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频次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次数,对超标点可增加检测的频次。

  5.2.3.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管理

  5.2.3.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作业文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应包括现场防护措施。

  5.2.3.2.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场所,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各综合、专项预案规定,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安环部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3.4.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包括通风、除尘、防毒等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设备维修或管理部门处置。

  5.2.3.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做好该区域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以及其他职业卫生健康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2.4.安环部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档案。

  5.2.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本车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5.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

  5.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xx《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本人。

  5.3.2.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3

  一、参会人员

  1、瓦斯防治例会制度由技术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负责组织。

  2、参会人员为:瓦斯防治组织机构的所有人,通风科全体人员以及各职能科室、队组的相关负责人。

  二、会议制度

  瓦斯防治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可根据当前我矿的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井下的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召开,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三、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和柳林县煤炭工业局的有关瓦斯防治、瓦斯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指令和规章制度等,研究制定指挥部、各单位部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上级瓦斯防治工作总体要求,提出通风科、各单位瓦斯防治指导思想,安全目标、重点、关键和措施。

  3.分析瓦斯防治情况,查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协调、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得隐患,制定超前性对策措施和解决方案,确定瓦斯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

  4.贯彻执行上级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瓦斯防治工作部署,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

  5、汇报本月瓦斯防治情况;通报本月瓦斯治理情况;分析井下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难题;讨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下一步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安排下月瓦斯防治工作计划。

  6、针对井下现场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措施,采取相应对策,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7、征求各单位建议,持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使瓦斯防治工作不断适应井下现场环境,达到管理创新的目的。

  四、会议程序

  1.会议准备

  (1)通风科要负责通知所有参加例会的人员,如有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时要向本次会议的主持人提前说明不能参加本次会议的原因。

  (2)通风科将在会前准备一份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和本月的工作总结,总结一下上一个月中与瓦斯防治工作相冲突的事件,做好下一个月的安排部署,并将可能有工作不协调的情况,要在本次会议上协调解决。

  2.会议程序

  (1)首先由主持人组织学习上级近期有关瓦斯防治的文件、电报;各单位由主要领导在会后组织所属科队学习上级近期瓦斯防治的有关文件、电报;

  (2)其次由通风科汇报本月瓦斯防治情况、对瓦斯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现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下月瓦斯防治工作重点与安排等内容;

  (3)其他科室和各生产、辅助队组要结合本科室和队组下个月的工作计划(或部署)有与通风科下个月工作计划相矛盾的地方要在本次会议上协调处理好。

  (4)对会议上安排的工作,通风科负责对执行单位监督、检查按会议确定的方案去执行。

  (5)通风科要做好会议纪要并分发到有关部门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4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瓦斯防治岗位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公司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负责锅炉、压力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负责组织瓦斯防治岗位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瓦斯防治岗位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岗位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8、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5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企安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生产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生产车间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6

  一、总则

  为加强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三、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归口管理,本公司各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卫生管理奖惩的具体实施。

  四、奖励条件和范围

  1、认真完成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

  2、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取得明显效果。

  3、推广应用职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取得明显效果的班组和个人。

  4、及时排查职业卫生隐患、纠正违章,杜绝职业卫生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5、奖励形成式奖励程序

  6、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7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我);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8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9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0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1

  一、总则

  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

  三、职责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及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置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工会办参与劳保用品管理类、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考核

  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2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需认识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把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状况、治理状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催促和支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职业卫生专业学问与法律规矩的教导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与学习讲座,以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举行职业病防治的规矩教导和基础学问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仔细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矩、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把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把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需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规矩教导、岗位劳动庇护学问教导及防护用具使用办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修理前的职业卫生教导与培训,结合检修理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把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状况下的紧张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导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3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

  三、申报项目

  本公司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冻伤、二氧化碳中毒。

  四、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申报程序

  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生厂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4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区预防职业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凡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不适应,及时调离本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记录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六、工会组织配合本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取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持续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第十一条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光,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

  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6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额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音、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17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本厂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存在粉尘、噪声、冻伤、二氧化碳中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业卫生告知形式

  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

  四、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本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与已进、新进本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本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业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视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相关文章: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承诺书11-29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承诺书范文07-01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管理制度09-30

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范文06-29

矿长与开采工人职业危害防治承诺书06-11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调研报告范文09-19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12-05

《噪音的危害与防治》教案11-29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