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22-11-02 10:17:27 医学证明 我要投稿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15篇)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证明了吧,证明是具有证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生医学证明,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15篇)

出生医学证明1

  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

  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出生医学证明2

  为加强我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我院组织人员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证件管理

  1、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出入库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2、证件管理人员参加过培训或学习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知识通过问卷调查熟悉相关管理情况。

  3、签发登记记录规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出入库制度及签发、补发、换发、废证管理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与签发分开管理。

  二、证件签发

  1、证件由专人填写清楚完整。

  2、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给予办理留存有证件存根。

  3、证件换发情况按程序办理。

  4、办理时出生证明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或存根。

  三、证件宣传

  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为100%。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填写质量抽查表中存根内容、印章及其它内容填写完整

出生医学证明3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4

xxx:
  母亲姓名:x性别:x身份证号:x父亲姓名:x性别:x身份证号:x

  孩子姓名:x性别:x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5

xx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xx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出生医学证明6

  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出生医学证明7

  委托人: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出生医学证明8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9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父亲):

  与新生儿关系: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此委托书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婴儿父亲名字):

  承诺人(婴儿母亲名字):

  委托人签字(按红色手印):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字(按红色手印):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10

  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三、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四、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管。

  五、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

  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11

  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家中坐月子不能亲自来杭州妇产科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2

  《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证明,为确保您宝宝出生证明的'完整有效,请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有您宝宝的名字,新生儿出生证明。如果您宝宝的名字尚未取好,请您和家人尽快取好,以便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请在您分娩后一月内,由宝宝父亲或母亲携带准生证、双方身份证到宝宝出生医院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

  三、须填写内容包括:准生证明号码、新生儿姓名、双方身份证号码、新生儿申报户口地址。因《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医院将无权更改,故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并仔细核对院方所填写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确保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四、办理出生证明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

  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带上宝宝妈妈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节省医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证草稿,然后到妇幼保健站开正式的出生证明,在带上妈妈的户口不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些都要在宝宝出生后一月之内办妥。在宝宝妈妈生完三个月之内到计划生育指导站落实节育措施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拿着节育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证明到计生委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我们这里是走这些手续,可能地区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别,你要细心一点问仔细了,否则你会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顺利!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13

_________单位:

  兹委托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负责办理__________工作事宜请予以办理,或请将________具体事务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第三章

  首次签发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单位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人员须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其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对所填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单独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外籍护照,应在《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第二十条

  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随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附件3)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4)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新生儿及其父母旁证:①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②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和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儿和在港、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另行改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领人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明文件,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内出生时间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未用微机打印的;

  (二)填写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或字迹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以及在涂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指定,为本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拆切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条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依照公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换发与补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附件5)。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并归档,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已申报落户后,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八条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第二十九条

  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真查验辨别真伪,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检查、鉴别(检测方法见附件7)。

  第三十条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需加盖其他印章和骑

  缝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式样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新增助产单位和各县(市)区证件管理部门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部刻制,专用章印模式样上报市卫生局,并在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第三十五条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本机构内所有分娩产妇的分娩记录、印章及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明知是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15

____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_____同事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委托人:(签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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