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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演讲稿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我市物价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关于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顺利完成了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水平得到巩固和提高。为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逐步解决价格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全市物价系统干部职工的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黔价综法272号)要求,结合我市价格工作实际,制定遵义市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的总体目标,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促进价格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目标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价格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物价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由提高物价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向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一般地强调学法用法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价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价工作进程,做到“放得开,管得好”。各级物价干部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与物价系统以及行政机关公务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宏观调控、节约能源、能源安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科学定价、民主定价。正确履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建设和机关内部制度建设,依法进行各项改革,努力做到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机关内部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继续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努力提高全市物价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法律意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物价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价的水平和能力。
(二)继续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价格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管理相对人的联系很多,这就要求我们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掌握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了解法定权限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要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继续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三)继续深入学习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各地物价部门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承担着宏观调控、协调利益的重要职责,必须重点组织学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价格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学用结合,以依法治价为手段,以顺利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为目标,全面推进价格工作的法制化。
(四)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和市内的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要及时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学习内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五)紧紧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继续深入开展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结合起来,以多种形式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活动,使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深入了解与价格、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意识,强化对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
(六)进—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大力推进依法治价。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做到:一、合法行政。实施价格行政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不得做出损害管理相对人权利,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二、合理行政。各级物价部门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应当有效、适当。三、程序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实施行政行为,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与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各级物价部门实施行政行为,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管理相对人。五、权责统一。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自身的行政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不当行政行为,除了纠正行为、赔偿损失以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各级物价部门要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系、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各级物价部门还要掌握本地价格法制建设的新情况、新动向,抓住时机加快建章立制进程,没有立法权限或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可以先提请上级部门或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价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五五”普法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物价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法制宣传工作,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把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措施,坚持常抓不懈,使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市物价系统的普法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普法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普法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验收全市物价系统的“五五”普法工作。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五五”普法期间,我市物价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市内广大物价干部职工、各单位的物价员、收费员及—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履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行政处罚职责的物价干部。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干部是依法开展各项价格工作的骨干,要带头学习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在学法、用法、守法中起到表率作用。
履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行政处罚职责的物价干部在执法过程中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定期轮训、考核,强化价格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各级物价部门还要围绕贯彻落实《价格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整顿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监管等方面,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收费员以及普通公民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12358”举报电话作用,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举行专项整治活动,树立物价部门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良好公众形象。
(三)创新形式,注重效果
“五五”普法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趋势,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普法方式,逐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价格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价格法律咨询,举办价格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知识竞赛等;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要对普法工作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于在普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组织计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2006年10月)
全市各级物价部门一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方案,包括各类人员的学习计划;二是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三是要落实经费,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物价部门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四是要认真宣传“五五”普法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
各县、区(市)物价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兼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期任务和长远目标相结合的“五五”普法规划,在土10月底前将规划报市物价局。
(二)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10年)
全市各级物价部门每年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价格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大力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以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价格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
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各地区之间也可开展互查活动,交流经验。2010年,市物价局将组织对全市各地物价部门“五五”普法工作的全面总结考核验收。利,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二、合理行政。各级物价部门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应当有效、适当。三、程序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实施行政行为,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与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各级物价部门实施行政行为,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管理相对人。五、权责统一。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自身的行政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不当行政行为,除了纠正行为、赔偿损失以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各级物价部门要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系、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各级物价部门还要掌握本地价格法制建设的新情况、新动向,抓住时机加快建章立制进程,没有立法权限或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可以先提请上级部门或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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