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挖沙船协议书

时间:2021-06-11 18:22:5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合伙经营挖沙船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蒋贵洪,性别,男,年龄,41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  身份证号码:512528197211054074

合伙经营挖沙船协议书

  合伙人乙:姓名,卢德彬,性别,男,年龄,37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08224070

  合伙人丙:姓名宋祥兵,性别,男,年龄,37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01292214

  合伙人丁:姓名,古乾树,性别,男,年龄  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 身份证号码:512528197301261958

  甲乙丙丁四人经平等协商,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繁荣市场经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四人合伙平均出资购买一条祥云017号自吸自卸

  挖沙船以挂靠至贵州赤水市祥云航运公司的方式经营河沙生产销售业务。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该船成功挂靠至贵州赤水市祥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至该挖沙船挂靠到期或不能再找到挂靠单位或者该船经营至报废期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四人每人各出资计人民币289000元,(贰拾捌万玖仟园),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分别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合伙总共出资共计人民币1156000元(壹佰壹拾伍万陆仟园)。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出资于  年  月  日前到账。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分配范围,以当年年度销售河沙收入总额(到账总额)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包括当年实际支出的合伙负责人工资、工人工资及保险费、挂靠费用、税费、船的油料费、维修保养费用、协调关系的生活费通讯费、其他杂支费等等),再逐步累积提取壹拾万园周转资金(该资金专门用于合伙负责任人应对生意上周转)之后,当年度剩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分配时间,原则上每月分配一次,以当月实际到账的货款为准,当月有利润原则上可以分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也可年底一次性分配。分配方式,以现金分配。

  2.债务承担:承担原则,债务由四位合伙人平均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合伙收人、存款、家庭房产等财产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追偿,某合伙人在承担了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之后,该合伙人有权利对另外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包括追偿其个人财产以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如存款及房产等)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另行评估合伙股份价值、签订补充合伙协议。。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的份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四位合伙人推举蒋贵洪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负责挖沙船的挂靠、年检等业务,②出售合伙的产品(河沙)开展生产经营及销售业务,订立合同等;③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挖沙船日常维修保养;④支付合伙债务;⑤负责财务收支及账簿记录和管理;负责每月利润的分配和年末当年度总利润的分配;⑥应当由合伙负责人管理的其他事项。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务的监督;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生产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或者合伙人本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将船成功挂靠后正式生产营业时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南溪县南溪镇 ,本合同正本共两页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甲:________  (签名按印)  合伙人乙:_______  (签名按印)

  合伙人丙:________  (签名按印)  合伙人丁:______(签名按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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