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
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 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 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500元/次。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 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误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保部有权 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3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 供方原材料(压铸件)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合,若要让步使用,需 方品保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1000元。
3.4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 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300/小时+返工工时×3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3.5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3.6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 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2000元不等。
3.7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500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 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 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违约金为15万元。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 供方地址:
需方公司名称: 供方公司名称: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X月XX日
2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需方——专指徐州市精英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
3.3.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XX/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XX/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
3.3.7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供方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停线。
3.3.9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供方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
3.3.13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4.2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供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500元/次。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 = 处理工时×1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共100元,管理费每次50元
5.2供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需方停线,供方须按每小时1000元负责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
5.3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供方在≤3天时间回复需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罚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供方完全接受退货。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按交货数量价值的2%罚款,罚款金额合算后不满人民币500元的依500元罚款。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1000/小时+返工工时×1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用
5.5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6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短少数量和最小单位包装数量和体积补偿或依元器件单位核算金额赔偿。
5.7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1000元赔偿需方停线损失。
5.8供、需方产品技术、商业机密在一方泄漏时,泄漏方要负责对另一方切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最低10万元以上)。
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批次的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供需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
8.生效时间:供需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
9.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0.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一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
公司名称:
代 表:
供方地址:
公司名称:
代 表:
日 期: 20XX年X月XX日
3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钢板、钢料、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甲方——专指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乙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甲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乙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甲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乙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乙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乙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乙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以上3.3.1-3.3.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乙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甲方指出后,乙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乙方违约。
3.3.4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甲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3.3.5乙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XX/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XX/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乙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
3.3.7乙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甲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乙方原材料在甲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乙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甲方停线。
3.3.9乙方原材料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乙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乙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乙方原材料在甲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甲方造成损失。
3.3.13甲、乙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甲、乙双方协议乙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乙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甲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甲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4.2乙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甲方订单号码、乙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甲方确认,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甲方质量管理部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1000元/次。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乙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乙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甲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乙方,并由乙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 = 处理工时×8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共200-1000元,管理费每次200-1000元
5.2乙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甲方停线,乙方须按每小时1000元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5.3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乙方在≤3天时间回复甲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200元罚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退货。
5.4乙方原材料入厂后被甲方检测出不合格,造成退货,对于退货产品甲方将按当批货价总额的5%进行经济索赔,索赔金额合算后不满人民币500元的依500元罚款。对于在不影响产品的性能、外观、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特采使用的产品,乙方应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处理手续并按产品不低于当批货价总额10%的经济索赔。对乙方的不合格产品,乙方进行返修后,仍应按标准重新组批交验,合格后方能提供,乙方应加严复验。
5.5在甲方认定出现质量问题时,以甲方的质量认定作为评价质量问题的标准,如乙方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或单位的资质要得到甲方的认可,在第三方评价未得出明确结论前,按照甲方的认定结果执行。得出结论后双方进行商榷。
5.5乙方的产品经甲方检验不合格而被拒收的比例应低于2%(即入厂合格率≥98%),该比例也将作为甲方考核乙方的依据。
5.4乙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甲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甲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乙方需对甲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1000/小时+返工工时×8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用
5.5乙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甲方被索赔,乙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6乙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乙方需按短少数量和最小单位包装数量和体积补偿或依元器件单位核算金额赔偿。
5.7乙方因交货延误造成甲方停线,应按每小时1000元赔偿甲方停线损失。
5.8甲、乙方产品技术、商业机密在一方泄漏时,泄漏方要负责对另一方切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最低10万元以上)。
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批次的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
8.生效时间:甲乙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
9.争议处理:乙方对甲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甲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0.如乙方违反以上任一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地址:
公司名称: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乙方地址:
公司名称:
代 表:
日 期: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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