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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1-11-29 11:14:47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出自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二、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11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xx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3.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 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6.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女职工代表应按学校人数比例分配,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8.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20—3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工会法》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大黄堡朝阳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xx年9月1日起生效。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

  根据xx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一、教代会的任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二、教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三、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组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六、教代会的召开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遵循以下七个基本程序。

  (一)选代表。

  1、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2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3、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和补选。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1)、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需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教工代表需获本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3)、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4)、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做处理;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者离岗、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补选。办法与选举相同。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些未当选为代表的校领导和有关中层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不能当选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定议题。

  教代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教代会的议题。大会议题主要应围绕两方面的内容:

  1、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三)征集提案。

  教职工代表提案是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征集应在召开大会前半个月由工会或提案小组把征集表发给代表。"征集表"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案由或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提案一般应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议后,就填写提案表,成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应进行审理分类。

  处理方法分为:

  1、立案——凡符合政策规定,行政有能力解决,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应立案处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进行整改。

  2、调查——对提案内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确定,则暂不立案,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3、解释——对不符合政策,或者学校根本无法解决的提案,则向代表作出解释。

  4、暂缓处理——对符合政策,但学校目前欠缺解决的提案,则作暂缓处理。

  (四)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五)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

  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2/3,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1、大会报告。

  由校长做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常委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2、分组讨论。

  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3、大会发言。

  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4、大会表决。

  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

  5、宣布表决结果。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贯彻实施决议。

  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委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为保证教职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特制订此制度。

  一、总则: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二、任期:

  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成员: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开: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会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其它: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加快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教代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由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各学院、部门等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学院、部门选举。

  第十七条教代会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九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数、结构、比例及选举、调整办法和工作运行规则。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每届届期为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三十条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和内部管理,重点是教学改革、科研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信息化与资源建设、制度创新、工作学习生活的条件改善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并报执委会研究确定。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未立案的提案视情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作为建议性的提案转呈相关职能部门,使其知晓提案人的建议,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可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所属学院及二级单位的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逐步建立与完善有关的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视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所属学院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合理设置学院及二级单位教代会组织机构,二级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学院及二级单位工会为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院级教代会接受院级党组织领导。院级教代会接受教代会执委员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实施时间从2015年7月15日起。1996年江苏广播电视大学第三次教代会通过的《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代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其职权是:

  (一)参与学校章程的讨论和修改工作;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的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方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参与民主评议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

  (六)参与民主推荐校级干部。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一、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5%的比例x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比照<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工作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x质、作用的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四、有关事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会后将开会情况及其结果书面呈报。

  (二)资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订成册,有情况综合,有处理答复的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有讨论、有记录,有决议打印件,每届首次会议有代表登记表,资格审查等资料。每次大会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以增强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校管理、奖惩方案、分配制度、福利、住房等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考虑确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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