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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

  民生,民是指人民,民生指人民的日常生活事项,例如衣、食、住、行、就业、娱乐、家庭、社团、公司、旅游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xx〕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64号)和省应急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xx〕8号)等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结合我市20xx-20xx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学习借鉴其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的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市级在市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我市在全省准入的10家承保机构中,自主选择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组建共保体。共保体中承保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原则上,一个承保机构主承保不超过我省设区的市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局地型强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地质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龙卷风、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天然气、液化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人员和志愿者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保费按照上上年度的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对比连续3年我市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与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适当调整保险费率。

  (四)保障额度

  1.以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人员和志愿者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

  我市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保障范围、保费标准和保障额度的基础上,可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可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处于地震断裂带上的,可增加地震灾害补充保险。

  (六)保险期限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每轮12个月。我市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实施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七)保费缴纳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八)综合费用率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根据全市统一的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由区(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及时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我市的承保机构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共保体组建,做好跨保险年度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保障的连续性。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在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的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承保机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产品,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分担,市政府、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省级分档补助比例中补助我市比例为70%。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附件。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主承保机构市级公司应根据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所主承市、区(市)的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完善考核机制

  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省专项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招标入围情况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

  每年6月1日前,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应急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分别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该区(市)的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情况、申请省级和市级补助情况、各级保费分担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应急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于6月30日前,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汇总的全市预算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的,视同该年度该区(市)不申请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资金拨付

  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统计上上年度截至12月31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市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补贴资金(精确到万元),形成资金分配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待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市、区(市)财政部门应以上上年度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足额将本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其中,省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省、市级财政补助。

  (三)资金绩效管理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区(市)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区(市)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

  预算执行中,各级应急和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XX〕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XX〕8号)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及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市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20XX-20XX年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政府灾害救助理念,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规范有效参与的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民生保障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救灾救助机制,提升灾害的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地)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保费标准

  基本保费以上上年度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保障额度

  1.以全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

  以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七)综合费用率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必须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三、工作安排

  (一)扎实有序推进。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推广。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

  (二)提升服务质量。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三)加大监管力度。市应急局会同市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障体系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确保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菏泽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菏泽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市专项小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选定承保机构。按照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在省入围的10家保险承保机构中选择我市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共同承担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服务。市应急局作为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考核机制,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以后年度承保机构选定工作。建立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20日前,各县区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管部)会同公安局、财政局,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及时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的,视同该年度该县区不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编制并向省级报送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构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XX〕25号)要求,省直管县中的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东明县省级财政补助90%,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高新区省级财政补助70%,剩余保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资金拨付。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上级财政补助。

  (四)资金绩效管理。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县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县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配套资金的保障工作,要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做好有关资金筹措拨付。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机构要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5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全市的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建立考核和淘汰退出机制。市专项小组将根据省制定的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细化我市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综合费用率和赔偿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确定承保机构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3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6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泰安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泰应急发〔20xx〕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平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以市为投保主体,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二是全民普惠,全县覆盖。惠及全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实现全民救助,共享普惠。

  三是实行“五统一三补充”运行机制。统一基本保障范围、统一基本保障额度、统一基本保险条款、统一承保机构准入标准、统一定期调整基准费率。在省确定的“五统一”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保费缴纳标准、补充保障范围、补充保障额度。

  四是及时调整、保本微利。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县级建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泰安银保监分局东平监管组、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应急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补贴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县级补贴资金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资金等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泰安银保监分局东平监管组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泰安市根据省公布的保险承保机构排名顺序,已经确定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主承保和共保机构不少于5家。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东平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居民人身,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

  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准保费标准。

  基本保费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市级在全省统一的保险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额度,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

  (六)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为12个月。

  (七)保费缴纳。市应急局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县联席会议框架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各级政府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金〔20xx〕15号)规定。

  (二)建立防灾减灾机制。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照保费总额的10%提取防灾减灾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评估评价、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有关项目。防灾减灾费用据实列支,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承保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防灾减灾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建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24小时接听投诉),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投诉和信访情况。

  六、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25日前,县应急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市应急局;县应急局编制县级预算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资金拨付。根据县应急局资金申请及其审核后的保单签订情况,结合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县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及时汇入上级指定账户,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资金绩效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等资料。

  预算执行中,应急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补贴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4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在我市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我市“十三五”以来,洪涝、台风、风雹、干旱、滑坡、山体崩塌等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除各类自然灾害外,我市每年也不同程度发生溺水、居家一氧化碳中毒、火灾、触电、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和谐。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灾害救助模式,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致贫,全力助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二)惠及全民,维护稳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实现惠及全民的保险救助,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查勘理赔,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开展理赔服务与救助保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统一保障,完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保障范围、统一基本保障额度、统一基本保险条款、统一承保机构准入标准、统一基准保险费率。

  (四)以点带面、积累经验。通过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协商协作、查勘理赔、数据共享、争议仲裁、防灾防损、宣传培训、定期回访、检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三、基本内容

  (一)保障范围。

  百色市辖区内所有居民及其生活住房。

  (二)保险责任。

  1、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

  2、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导致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庭财产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死亡。

  (三)保费标准和保费缴纳。

  保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分别按60%、40%的比例分担,基本保费以百色市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0.5元、每户10元的标准计算,全市预测保费为1311.55万元,县级财政承担524.61万元(具体保费以自治区正式合同为准,详见附件)。

  (四)基本保障额度。

  1、每户居民生活住房总赔偿限额7万元。其中:住房因灾倒损赔偿限额6.5万元,家庭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赔偿限额5000元。

  2、人身死亡赔偿。居民每人人身死亡赔偿限额10万元,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每人人身死亡赔偿限额25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在试点地区的承保周期为签订合同日期起1个自然年内,具体开始时间待自治区通知。

  (六)保险条款和费率。

  试点地区实行统一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准保险费率。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试点地区经验,研究探索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七)承保机构。

  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由自治区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准入的保险承保机构。

  (八)防灾防损。

  承保机构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

  (九)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承保机构资格考核机制,在运行满一个保险年度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正式考核,并对考核不合格的承保机构取消下一年度的承保资格。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百色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动态管理、评估等工作机制并根据实施情况健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银保监分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协议的风险控制和对承保公司进行监督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危房等级鉴定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人员死亡信息报送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人员死亡信息报送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领导,保障保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设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系统,做好风险评估、承保理赔、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明确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级试点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xx〕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xx〕9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xx〕58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应急发〔20xx〕10号),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及在防灾减损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县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特点,突出政府灾害救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规范有效参与的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民生保障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府灾害救助保险业务,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救助机制,协助政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灾害事故,切实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损失补偿作用,提高项目运作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专业协助、广泛覆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居民人身抚恤和家庭财产救助领域入手建立风险保障制度,覆盖全县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以保障全体居民基本生活为重点,构建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为主体的灾害事故风险防护网,提升保障水平。三是及时调整、保本微利。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二、保险内容

  梁山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体居民统一购买,主要内容如下: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一)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地)火灾、地面突然裂缝或下陷(因煤矿开采导致的此类情形除外)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在灾害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

  7.飞行物及其他空中抛物坠落(包括高空坠物)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

  8.意外坠落水井、旱井、积坑、酸碱池以及在窖井、窨井等地下受限空间内窒息、中毒、溺亡等导致的人身伤亡。

  9.道路两侧树木发生倒伏、劈叉、断枝、歪树、断根等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

  10.在梁山县行政区域内,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无责任单位或者部门,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11.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12.因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保险赔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二)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三)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项目运行后根据每年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年度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

  (四)保障额度。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相关救助限额不低于以下标准:

  1.居民人身伤亡赔偿。居民因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范围内风险死亡、伤残以及伤亡发生后产生赔偿费用,由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居民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每人20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

  2.居民基本饮水保障。当旱灾达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标准后,按照不同旱灾级别及受旱人数,对饮水困难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救助标准为60元。

  3.居民住房救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10万元。

  4.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发生在梁山县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抢险救灾人员(不分户籍)的抢险救灾行动。在灾害发生期间,因见义勇为或参与抢险救灾的人员或因抢险救灾导致死亡、伤残的,救助金限额每人30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5万元)。

  6.政府紧急救助。每次事故最高500万元,累计救助限额5000万元。事故过后,可以落实责任人的,由保险机构启动代位追偿法律程序。

  7.特定群体救助。贫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孤儿、失独父母、贫困残疾人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在基本救助金额基础上上浮50%。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民生灾害保险工作以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七)利益平衡机制。为确保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发挥使用效益,在保险框架协议中设定保费双向调解浮动机制,针对年度保险费综合使用率(理赔+防灾防损费用+佣金+税金)不足或超出情况,保留年终或年中专项评审调整工作,具体比例将参照有关政府资金使用审计的要求。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较大自然灾害救助。

  (八)资金来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xx〕25号)要求,梁山县属于省直管县财政之一,省级财政补助90%;县级财政承担10%。

  (九)资金申请和拨付。每年6月20日前,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应急局。

  省应急厅会同省公安厅统计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各设区的市和各省财政直管县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省级财政应当承担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据实拨付省级补助资金。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以上年度12月31日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

  (十)理赔服务。承保的保险机构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居民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报案;根据受灾的区域和损失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灾害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

  (十一)赔付方式。分为两部分:一般情况下,通过应急管理部门授权,事故核损后直接赔付受害人;特殊情况下,保险机构直接将核损后赔款交付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十二)绩效评估。主承保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评估,定期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对主承保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个保险周期结束后及时总结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运行情况,并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推进。为确保我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推进,县级建立由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发展促进中心、银保监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做好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实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是政府主导下的灾害管理体制创新举措,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其推动和发展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县政府领导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实施。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委托的投保人,牵头组织实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协调各项政府政策及时落实,督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以及防灾减损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三)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工作联络和纠纷调处机制。由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定期就保险项目运行情况、经营数据、运行中的问题等进行会商。针对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县政府为主进行调解和裁定,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协助指导,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的公开透明和高效运行。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6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xx〕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64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xx〕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xx〕7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区灾害救助体系,细化工作措施,决定在全区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为主、相关民生保险保障为辅的保险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参加的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负责全区户籍人口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核实管理。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

  (二)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确定承保机构。按照“统招分签”的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保障范围。

  1、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2、附属保障范围为充分发挥保险救助在各类灾害救助中的作用,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在基本保障范围基础上扩展以下保障范围:

  (1)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氯气、一氧化碳中毒;不明飞行物坠落造成的人身伤亡;姜井等地下储物空间内二氧化碳导致的中毒;务农作业时发生农药中毒导致人员伤亡或儿童误食农药导致中毒;意外坠落水井、旱井等地下空间导致的人身伤亡;主次干道两侧树木(含非物业管理社区内的行道树及庭院树木)发生树倒、劈叉、断枝、歪树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人员救助。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意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3)踩踏救助。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群体踩踏事故导致人员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4)重大恶性案件伤害、精神病患者伤人和野生动物侵袭救助保险。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人伤人和野生动物侵袭造成的人员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

  (5)志愿活动救助。被保障对象在承保区域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6)突发事件应对扩展。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基本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基本保费。根据青岛市文件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3年出现我市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按照全市统一格式制定,每年签订一次,由区应急管理局与中标的承保机构签订并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险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六)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保单起始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七)保费缴纳。

  区财政局按规定列支本级财政预算,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统一缴纳保费,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展保险范围,在基本保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保费,提高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不享受市级补贴。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我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协调机制的安排,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倒排时间计划,压茬推进,确保7月底前完成投保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步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

  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照保费总额的10%用于防灾减灾救灾费用,专项用于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防灾减灾救灾演练、隐患排查、社区的风险防范等防灾减灾有关项目和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统计、评估、核定等相关工作。主承保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和账户的管理。防灾减灾费用据实列支,专款专用,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承保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防灾减灾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主承保机构负责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对重特大灾害、特定意外事故的理赔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全程服务。开通投诉举报电话,负责24小时接听投诉,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投诉和信访情况。建立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信息化管理机制,为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产品动态优化、动态费率调整等提供数据支持。

  (四)建立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

  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要求,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起制定承保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减灾救灾工作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预算编制。

  每年6月15日前,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财政局,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该区的户籍人数和户数测算情况、区级保费预算和补贴资金及财政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应以上年度12月31日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资金,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申请,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绩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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