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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14 18:12:32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最大限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学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学生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务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强化教育宣传,加强管理。

  二、建立分级责任制,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全校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是本学院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是本学院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二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三责任人。

  三、严禁将学生资助信息对外提供,必须提供的须报学校批准。

  四、严禁倒卖学生个人信息。

  五、学生资助信息实行专人管理,存储学生资助信息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必须专人专用,纸质档案要有专门的文件柜独立使用,以保证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六、在学生申报各级各类资助到最终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评审环节所涉部门和经办人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要规范,原则上仅公示学生所在学院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将同一表格内含有完整的学生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以及银行信息的材料进行互联网或上墙公示。所有公公示内容超过公示期限应及时撤回。

  八、认真做好学生资助信息资料的管理,做到及时建档、归档,对不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严禁当作废纸出售。资助专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和网络防护软件,并适时升级更新。禁止将涉及学生完整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汇总资料共享在各类QQ(微信)工作群中,如需网络传输,仅限于点对点发送至经办人。

  九、收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求学生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办理学生资助用”字样。

  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学生个人信息外泄的按照校规校纪律追究个人责任,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僻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僻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僻单亲家庭子女、家庭僻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僻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僻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僻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僻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僻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僻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僻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僻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斧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我校德育处负责全校僻生资助工作。并成立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僻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僻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僻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僻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僻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僻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僻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僻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3

  一、 总则

  1、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僻程度排序,提出僻生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 资金管理

  1、 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 学校要严格按照个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制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立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5、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6、 学校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 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包括:

  一、僻生建档

  (一)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二)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困难学生统计表

  二、僻生申请

  (一)僻生申请表

  (二)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汇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银行回执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资助工作管理流程,最大限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16〕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学生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务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强化教育宣传,加强管理。

  第三条学生接受国境外组织提供的捐资助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学院、部门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班长(资助信息员)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与使用,应向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安全保护定级、备案。

  第六条严格规范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加强资助信息管理平台的外部防御性能。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入口代码要严格保密,严禁将学生资助信息对外提供,必须提供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严禁倒卖学生个人信息,以学生个人信息谋取私利。

  第九条学生资助信息实行专人管理,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必须专人专用,纸质档案要有专门文件柜独立保管,以保证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第十条在学生申报各级各类资助到最终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审评环节所涉部门和经办人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信息公示要规范,原则上仅公示学生系别、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将同一表格内含有完整的学生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以及银行信息的材料进行互联网或上墙公示。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学生资助信息资料的管理,做到及时建档、归档,对不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严禁当作废纸出售。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资助专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和网络防护软件,并适时升级更新。禁止将涉及学生完整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汇总资料共享在各类QQ、微信等工作群,如需网络传输,仅限于内网传输或点对点发送至经办人。

  第十四条收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求学生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办理学生资助用”字样。

  第十五条学校应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者、学生资助信息员进行信息安全专题培训,各二级学院要专门对学生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教育,让个人信息安全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学校要联合家长、社区、媒体等力量,广泛开展防欺骗、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辨别真伪的能力。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学生个人信息外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退役军人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2万名,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西藏、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党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党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党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3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党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党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党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6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部分中部市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中央财政按第一档负担8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党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党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党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同时废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资助信息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16〕122号)的精神和学校有关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各专业班级辅导员是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资助信息外泄。

  第四条严格限制资助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专人管理,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条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纸质档案要用专门文件柜独立保管、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电子档案要用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的必须专人专用。

  第六条规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原则上仅公示学生专业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关系到学生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加强对学生的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加大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切实保护学生资助信息安全,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九条对造成学生资助信息外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我校资助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生活费)、国家普通初中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社会爱心团体和个人资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学校资助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申学刚

  副组长:苏守玉贺志兴任明江

  组员:各班班主任老师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

  一、贫困生建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量化表、认定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四)学生签字及照片等。

  (五)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二、社会资助管理

  (一)资助团体和个人资料

  (二)资助团体和个人目标学生的筛选和确认工作

  (三)受助学生家庭情况统计

  (四)受助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五)资助方式的确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8

  根据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收支,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资金运行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的“奖、贷、助、勤、补、减、缓”等各项资助支出项目。

  第二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资助资金专帐,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助资金收支业务,认真及时做好资金的收支余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账实相符。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条对资助资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四条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中央财政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资金的支持,其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予以补充。奖励标准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十)校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元。

  (十一)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十三)学费减免。是对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十四)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元,每岗每月48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五)“三助”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简称,“三助”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参加“三助”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完成规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六)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三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能公正、公平、公开的顺利开展,完善学生资助相关资料、文档的汇总和汇编,便于资助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各种资助项目组织的组织评审、及过程指导、监督和协调;成员主要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年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和协调工作;成员主要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学生在网上申请贫困认定后,向学院提交资助申请表,通过班级、年级、学院三级评审小组审查;

  第九条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经过三级认证后的受助学生的名单,必须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建立受资助学生信息档案:每学年应定期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时候资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陷入变化情况,学院及时作出相关调整;通过思想引导做好事资助者的感恩教育;

  第十二条落实暑期家访制度,重点走访经济困难认定的A等特困生、孤儿、残疾、学习困难以及获得我校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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