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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5-08 18:12:59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我要投稿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是一种制度,用于在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一、总则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来访人员。

  二、责任划分

  1.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5. 任课教师负责课堂教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对课堂教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6. 学校保安人员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

  1. 因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3. 未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学生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

  1.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学校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执行。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范和杜绝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况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各线分管领导对各线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各线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责任清单。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教职工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一般过错、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教学等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上级部门要求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未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工作不部署、不检查、不追究的;

  (三)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四)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制定安全预案和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在岗工作的疾病,且未建立档案跟踪管理,也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九)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但未给予必要提醒的;

  (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一)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三)对学生擅自离校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四)学生下课、放学时,学校未在楼梯及转弯处安排校领导、教师值班防护,因学生拥挤而发生踩踏事故的;

  (十五)未按消防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及应急灯的;

  (十六)未开展安全、法制、禁毒、心理健康教育的;

  (十七)未配备心理健康咨询室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或未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落实跟踪管理的;

  (十八)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的;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警告、记过:

  (一)具有上述第六条第1-30项情形,造成师生亡人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时,因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妨碍事故调查的。

  第八条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部门定责结果,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具体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建立民办学校安全考核制度。将民办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列为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指标,建立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与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挂钩的考核机制。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果不得定为合格。

  1.发生火灾、踩踏、师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且学校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2.发生被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

  3.对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的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二)年检结果为合格,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学校当年度奖补资金50%。

  1.发生火灾、踩踏、师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且学校负有同等责任的;

  2.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网络负面舆情且被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关注的;

  3.发生20人以上学生群殴事件且被公安机关通报的;

  (三)年检结果为合格,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学校当年度奖补资金的30%。

  1.发生火灾、踩踏、师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学校负有次要责任的;

  2.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网络负面舆情且被台州市级领导批示关注的;

  3.因安全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到台州市级30人以上或省级10人以上),且未及时派人劝返或稳控的;

  4.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且被市级以上平安考核扣分的;

  5.对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且被市教育局通报三次以上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中第一至八条适用所有学校,第九条适用民办学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我市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述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全员参与、求真务实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坚持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

  二、学校各类人员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2、安管办主任:是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3、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每天对问题学生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德育处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5、各功能室负责人:负责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经常对功能室进行检查和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与政教处联系,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6、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损坏或因学校财产管理不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发现学生违规违纪视而不见,未及时制止或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允许擅离岗位、私自调课、上课接打手机或酒后进教室的;

  4、学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学生离校,班主任不开请假条或未通知家长的;

  5、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的;学生课上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或教育不当的;

  6、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瞒下、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个案处理不当引起师生关系激化,造成社会影响引起家长不满上访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教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教学设备、仪器损坏的;

  9、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被盗造成安全伤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员值班时间,未到岗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公开检查

  3、需要赔偿的由本人负责。

  4、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三、责任体系

  1. 学校领导班子:对校园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

  2. 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3. 教职工: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关注学生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4. 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四、责任追究

  1. 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人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在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法律追究。同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 对在安全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树立榜样,激励全校师生共同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

  3. 建立安全档案:建立校园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为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4. 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为准。

  3.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

  一、总则

  为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学校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

  三、责任体系

  1.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规划、部署、检查和监督。

  2. 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3. 全体师生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安全责任

  1.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分管副校长、中层干部及班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教职工要对自己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及提供的教育服务负责,确保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4.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4. 对因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监督责任。

  六、奖励机制

  1. 对在校园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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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范围

  1.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安全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协调解决安全问题。

  3. 教育教学部门:对本部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范学生发生安全事故。

  4. 后勤保障部门:对学校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确保校园环境的卫生整洁,预防因设施设备故障或环境不良引发的安全事故。

  5. 教职员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三、责任追究

  1.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 在安全事故调查中,要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在安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领导责任。

  5. 对在安全事故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3.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本制度,确保校园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明确校园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为学校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7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

  三、责任划分

  1.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2. 各年级、班级、科室等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四、责任追究原则

  1. 实事求是原则:对事故或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必须根据事实,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

  2. 责任对等原则:责任追究应当与事故或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对等,不得过轻或过重。

  3. 公开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开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责任追究情形

  1. 因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或隐患,未及时报告、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危险实验、活动或进入危险区域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管理不到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程序

  1. 事故或违规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根据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2. 学校领导班子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3.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和途径。

  4. 相关责任人如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责任追究措施

  1. 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

  2. 书面检查: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可要求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3. 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学校安全或造成较大后果的行为,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4. 纪律处分: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5. 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8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

  1. 预防为主,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防患于未然。

  2. 公正公开,严肃处理。对违反校园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事实、情节和后果,进行公正公开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3. 教育为主,惩前毖后。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广大教职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范围

  1. 校园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校园暴力事件等。

  2. 违反校园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行为。

  3.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3.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4. 责任追究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方式

  1. 批评教育。对轻微违反校园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2. 通报批评。对违反校园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行为,应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 纪律处分。对严重违反校园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据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 法律追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2.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3.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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