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用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用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的会议制度。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规范、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于周一下午。必要时,校长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
第四条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校长、副校长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3.审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与调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的经费分配政策。
5.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决定重大奖励与处分。
6.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批学校人事调配工作中规定须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引进人才报告。
7.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
8.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
9.审议学校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
10.拟定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
11.决定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12.审议学校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
13.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
14.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
15.审定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
16.其它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和确定
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
1.机关各职能部处若要提出校长办公会的议题,需要征得相关职能部处的会签或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校长办公室正式提出讨论议题。
2.所有议题的草拟必须严肃认真,不能涂改,构件必须完备。议题内容的表述和审核由提交部门负责人把关,必须加盖部门公章,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相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表述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3.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议题的汇总、协调,并呈报校长审阅。议题提交校长办公室后,原则上不能改动。
4.校长办公室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交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讨论。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讨论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在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办公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的纪律
1.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例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校长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
2.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工作。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核、校长签发后发给会议组成人员。议题决议以批复的形式发给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2008年1月1日起,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和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信息门户网站进行通告,本校所有教职员工都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查阅。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校长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重大委〔20xx〕153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3
为了建立和贯彻科学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高能高效的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事原则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日常办公的议事机构,校长负责建立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校长办公会一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校长商定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一般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或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与会。与会人员要根据事先通知的议题,认真准备发表意见或建议,给校长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学习领会贯彻
2、讨论学校发展规划,
3、研究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教师培训学习,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的有关问题,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研究学生各方面发展及团队工作有关事宜;研究决定对班级和学生的奖惩意见。
5、研究教职工的
6、研究学校的校舍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及学校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工作(含学校勤工俭学工作)。
7、研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的任免出任等事宜。
8、研究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等事宜。
9、研究并决定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竞赛项目,召开校运会、学生军训、下乡劳动等问题。
10、根据工作要点,安排下周全校工作日程。
三、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
1、重要议题,会前校长与书记要先沟通,取得共识后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2、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分轻重缓急或中心问题集中讨论研究,集思广益,校长集中大家意见进行决策,决定的事情要有明确分工,分头实施完成。
3、下次办公会各职能部门汇报上次办公会分工实施的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的重要内容。
4、校长归纳下周的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安排下周工作日程。
四、校长办公会纪律
1、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有事不能参加要向主持人请假。
2、与会人员必须紧紧地围绕议题,深入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已经决定的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延误打折扣、自行其是或散布不同意见。
3、与会人员对不属自己传达执行的不得外传,要严格守密,对机密或暂不许对外泄露的会议内容,严禁向非与会人员泄露。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正式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报校长确定。特别事项,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特邀相关人员出席。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下列议题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有关决议,研究贯彻措施。
(二)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社会服务和保障条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则由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决定。
(三)审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四)审定学校内设机构的编制。
(五)确定及调整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并报常委会审定。
(七)提出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细化方案,并提交党委全委会审定。
(八)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如确需上会,负责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
(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
(四)经过正常会签能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师生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五)其他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应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或主持人)组织召开会议,并负责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依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相对固定在星期二。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二)学校办公室每两周收集汇总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不宜过多。
(三)学校办公室应安排专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提出议题申请一般应填写《重大议题申报表》,并将议题方案、决策建议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一并提交给学校办公室。无书面会议材料或必须的支撑材料不齐全的,不能上会。
(一)议题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要汇报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对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较长、难以压缩的材料,应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进行汇报,同时附上正文。汇报材料应对材料起草、形成过程等无关决策的内容点到为止,避免“穿靴戴帽”,文字篇幅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涉及到的上级精神、数据清单、对比方案、兄弟院校做法等背景资料,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均应以图表或文字形式列为附件,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应于会议举行的前一周交至学校办公室。未按时提交上会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当周上会讨论。
第十三条校长(或主持人)确定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后,学校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通知。除保密事项外,学校办公室负责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汇总后,至少提前三天送达与会人员阅研。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校长办公会正式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时,方可开会。若有需要表决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开会。
因特殊情况,提出议题申请的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十五条参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保证参会时间。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或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会议议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
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或者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
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参会人员随后逐一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会议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参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到会成员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给予认真考虑。
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会议决议原则上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若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二)对议决事项,应明确所议决事项的主办和协办校领导,明确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办理期限。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可由主持人决定终止讨论,暂缓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
第二十一条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正式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五章 会议记录、传达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完整、详细记录。
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交办专职秘书对会议进行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包括少数人的意见和主要理由,均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由专职秘书定期依规存放学校档案馆。确有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的,应当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学校办公室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校长办公会决议向缺席人员通报。除有传达任务外,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会议讨论事项和讨论情况。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专职秘书在会后两天内整理完成,并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应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
第二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公开。
会议纪要的查阅依照学校公文和档案查阅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应按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决议事项的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予以落实。各配合单位应主动给予配合。在执行过程中,遇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内设组织和个人对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和服从,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执行督促和反馈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凡是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纳入学校督办办公系统进行督促办理。
学校办公室每月汇总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在下月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上向与会校领导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应将执行本规则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2月28日颁发《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5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6
一、总则
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xx〕55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二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赋予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根据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
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学校工作报告等。
4.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科专业、社会服务和保障条件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5.审定10万-100万元的新增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学校财务经济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超过100万元的预算调整、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6.审定以学校评选的重要奖项以及以学校名义承办的重大活动。
7.批准学生退学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部、处等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10.通报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11.研究重大突发事件。
12.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时间相对固定。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人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校长办公会议成员。
2.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增加列席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离场。
4.校长办公会议定期邀请校教代会代表旁听校长办公会议。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安排校师生代表旁听。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业务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和会议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分“决定、通报”两大类,由议题相关业务分管或主管校领导提出。议题表一般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校长办公室进行汇总。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审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第九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决定类议题,业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决定类议题,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形成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涉及学术、教学、学科等内涵建设的重要事项,应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对应的机构评议或审议,形成评议或审议结果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凡直接或间接涉及财务事项的议题必须提前和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形成明确的建议方案,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可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第十五条凡未经充分沟通并形成明确建议的、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向党委通报,重要议题应在会前与党委进行充分沟通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五、议题材料报送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如不能按时提供议题相关材料,该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主要列席人员。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主要列席人员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及时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会议主持人撤销相关议题。
六、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决定类议题:汇报人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
2.通报类议题:汇报人作事项通报,与会成员可提出与事项相关的意见或建议。会议不作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七、决议传达、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传达。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报校长审核签发后向全校公开。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起草报校长审核签发后印发给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更。责任部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如对决议持不同意见,按正常途径向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或校长办公室反馈,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党委常委会。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校长办公室每学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不能与会者应向分管校领导说明理由并得到批准。
第三十条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7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会议的组织
1.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审计处、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并实行候会制。
3.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4.校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等。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
1.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事先传阅或分发。
2.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进行认真准备,对比较复杂的议题,前期要进行分析论证和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上述会议材料应于会前2天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汇报准备。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订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
2.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3.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四、议事范围
1.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作部署并研究实施方案。
2.研究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
3.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教学及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进人计划等。
4.研究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事、学生、对外合作、后勤、校办产业、医疗、安全保卫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5.讨论决定预算内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资金的使用、预算外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资金的使用。
6.研究确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下干部、工人的调入调出和因公出国人员的名单,行政奖惩人员名单。
7.研究确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的议案。
8.讨论研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
1.校长办公会决议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和要求,通过办公系统传达,或经校长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2.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
3.党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察督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
4.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有关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办公室要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5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黑办发〔20xx〕4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需由主管校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一般仅限议题会签部门的负责人。议题列席人员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通知,原则上一个部门可列席1人。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定为每学期教学周单周的周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校领导参加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事先可以对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主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
第六条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准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理由,对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并由参会成员转达。
第七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拟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研究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产运营、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决定学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项目;
(七)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听取学生管理部门关于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及建议;
(八)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研究人员的调入与调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十)审定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等处分;
(十一)审定行政收费项目(涉及学生的收费须向常委会通报);
(十二)研究拟定学校分配政策、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和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全校性奖励事项和工资、津贴、医疗、住房等重要事项;
(十三)听取校长、副校长重要工作通报;
(十四)讨论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交和确定
第九条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
(一)各部门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需经主管校领导对该事项签署明确意见。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
(二)凡通过公文流转或经校领导会签能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的都应有调研;所涉及部门事先应进行充分协调;重大事项应充分论证;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充分研究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先经过学校法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四)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复杂的事项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分析可能引起的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负责。
(五)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议题提交部门应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阐述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要以附件形式同时提交。
(二)《申报表》和议题相关材料需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学校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时,不受此限,但议题相关材料也必须准备充分。
(三)学校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议题,学校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3.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会议材料的议题。
非议题申报单位的原因且事情紧急的议题,需经校长同意方可安排上会。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形成《校长办公会议通知单》,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五)学校办公室应将《校长办公会议通知单》和会议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参会校领导阅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都要提前1天通知参会校领导。参会领导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严格控制汇报时间,讨论时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同时应明确决策事项的负责校领导、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办理期限。
第六章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学校办公室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必要时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实的原因,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说明情况,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在相关会议中安排听取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和材料查阅
第十六条会议在研究涉及参会者本人及亲属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非参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不得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需查阅未归档的会议记录,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需查阅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议题,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纪要,未归档的会议纪要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对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纪要,按档案查阅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xx〕46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构成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一般一周或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视议题需要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安排有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副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可向校长提出议题;有关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OA系统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提交会议议题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至少提前1天提交校长审定。未提交(列入)的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凡同意准备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的具体方案,会上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一道作具体汇报。
凡提出议题部门要规范填写会议议题表,把好相关提交材料的政策关和文字关,并复印若干份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前呈交与会人员。
第七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安排。有关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督办和归档工作,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有关决定的落实。
第三章 主要议题范围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学期计划、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专业建设、校历以及重大活动或事项安排。
(四)研究拟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
(五)制定或修改学校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六)研究制订学校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图书、财务、预算、招生、就业、基建、后勤、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
(七)研究拟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重要事项报党委会审定。
(八)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等。
(九)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党委会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要体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会议议事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和表态并对表态意见负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校长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中,每个成员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实事求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允许保留个人的意见,但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凡属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处理。必要时可由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提出意见,与校长商定后办理。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非分管范围的事项,应征求相关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意见。
第十三条凡属各职能部门决定和处理的问题,不得提交校长工作会议。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校长工作会讨论时,必须列明分歧和依据。
第十四条会议要讲求效率和质量。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尽量避免临时动议。对一时难以提出比较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务虚会的方式,只作讨论,先不作结论,待意向比较明确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议论。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时,会议主持者应提醒被涉及人员主动回避。
第五章决策执行与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校长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责任部门要将决议办理情况反馈至分管校领导,重大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于20xx年9月修订,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0
为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科学、民主、有序、高效,根据县教育文化体育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任务和召开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日常办公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根据议事内容吸收其他人员与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专人担任记录并入文书档案。校长办公会原则是每周一上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和议题
(一)议事范围
1、凡属下列重大问题须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实施意见。
(1)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2)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方向、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3)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以招生工作;
(4)副校长人选,所管干部的任免;
(5)校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变动、教师队伍建设。
(6)学校奖惩工作、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7)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额接待、重要物品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涉及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情况。
2、听取分管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3、安排学校重大活动,研究处理各部门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
4、研究解决学校工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5、讨论需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议题
1、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可列为议题。
2、争得分管副校长同意,各职能部门提请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可列为议题。
三、议事和决策
1、所议事项应由分管副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前认真研究,提出主导性意见和建议。
2、与会人员围绕议题汇报工作,发表意见。要简洁、清楚、明了,实事求是,所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具体、切合实际。
3、校长根据上级有关批示精神和法规,集中正确意见,作出科学决策。
4、党支部书记对校长的决策提出同意与否的审议意见,凡属原则分歧提交支委会讨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向校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要认真听取支委会意见,召开会议重新决策。
四、决策的落实与检查
1、决议已经形成,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必要时向办公会汇报。
2、分管副校长要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执行情况、效果,并及时向校长汇报。
3、凡属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校长要亲自检查并及时向支委会通报贯彻情况。
五、会议纪律
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2、与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论与议题入关的内容。
3、与会人员对不该对外泄露的事项和问题,严禁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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