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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范本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范本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精选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1

  第一、实施基本药物情况。

  本院从实施医改以来全部进行网络采购及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无网外及私下购药,全部执行零差价销售。

  所有药品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招标采购网上订单。

  禁止采购非基药品,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标内采购。

  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做采购计划,并及时进行药品验收入库。

  第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贮存保管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等。

  第三、我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今年6月份才进行网上采购,自实施网上耗材采购以来,我院没有网外及私自采购其他非中标产品耗材,对购进的所有检验试剂及卫生材料都进行双人验收。

  做到票物相符,价格与中标价格和国家制定的价格相符,对不符合的药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更换处理,验收人员在验收合格的票单上签名。

  第四、根据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贮存保管。

  药品进行归类摆放,严禁乱摆乱放,保持药品清洁卫生。

  药库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药品在存 放过程中的质量。

  对于需要低温存放的药品要放置到专用的冷藏设备贮存。

  特殊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应用的需要及库存量认真进行拟定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需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字之后,方可以进行采购。

  第六、主要存在问题

  1、我院在采购基本药物品种中,配送商配送的某些药品价格远远超出网上采购价(例如:100ml的盐水及糖盐网上采购价为1.4元、青霉素粉针160万单位网上价为0.31,而配送商配送的价格为0.95元,氨苄西林针网上价为0.55,而配送商配送的价格为1.29元,而且配送青霉素粉针、氨苄西林针的数量远远达不到网上计划数量的三份之一,从而影响我乡用药紧张问题。

  2、配送公司常用药品欠缺,无法采购常用药品。

  第七、下一步建议、加强内部协调及监管工作对发现配送价格与网上价格不一致及时给予清退,不断加强卫生院药事管理,确保人民得到更好更安全的医药服务。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2

  1、医院采购办公室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工作。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医院药事管理委员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2、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配备和使用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随意加价。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额的50%。

  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办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

  (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4、药剂科每月根据临床需求和实际库存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书,计划书交采购办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计划书由采购办负责网上采购。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向采购办提交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计划书。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县医院自收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后,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企业结算药款。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科入账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3

  1、依据20xx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实行网购。

  2、网购员负责对我院及村卫生室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进行收集、审核、汇总、集中发送网上采购订单、对配送到位的药品验收、入库并分发至辖镇村卫生室。

  3、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真研究我院常用药品的规律,科学、合理制定大宗药品采购计划。

  4、网购员进行网购计划要参考本院临床医生的建议和指导,采购新药、特药时,因考虑到销售情况,需由医生签字负责。

  5、药剂科应负责及时向全院临床医生发放网购药品新品种的详细信息。临床医生要认真学习基本药物目录,改变用药习惯,在基药目录范围内为患者服务。

  6、对于临床上必须具备但网上招标没有的药品(即:网外药品),网购员在采购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7、采购频率:每月三次采购时间,为每月的5号、15号和25号三天时间。

  8、建立药品购进检查验收制度,对送达的药品及时验收,并在24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工作。对生产厂家、品规、剂型等与采购订单不符和或者质量、有效期、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验收人员要拒绝接受。

  9、药品配送出现拒绝配送、超过规定时间配送,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规定情况时,网购员应留取网购事实记录,并将配送违规情况上报卫生局: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目录药品的;

  3、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资料的;

  4、不按时结算货款的;

  5、不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

  6、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7、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4

  一、药剂科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由临床医生根据医疗用药需求向药剂科提出用药建议,药剂科科长根据药房、药库药品适量及需求量制定进药计划,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分管院长审核后,卫生院院长审批后由药剂科科长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分副管院长,再报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在采购活动中,应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卫生院。

  六、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七、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

  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八、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

  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

  院领导、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

  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规章制度5

  第一条 医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

  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第二条 医院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条 医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第四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县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五条 医院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价格。

  (院长) 副院长 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医院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七条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至少一年。

  合同采购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数量相符。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

  第八条 医院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第九条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 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七)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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