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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

时间:2022-02-23 17:31:54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精选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1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郎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约谈对象。县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和分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市、县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或伤亡人数超过时序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时序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的陈述;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的陈述;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改进防范措施等情况的陈述;

  (五)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的陈述。

  第七条约谈组织。约谈由县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县政府分管、县政府办相关人员及县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由县政府分管主持。对被约谈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县政府或委托分管进行约谈;对被约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由县政府分管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并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县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第九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县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县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事由

  2.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

  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

  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至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按照约谈要求积极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未按期报告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未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员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置,严肃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县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2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死伤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1.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6.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

  1.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重伤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3

  为促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2.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

  3.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

  4.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对象和要求

  1.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2.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加重势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约谈方式

  1.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

  2.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3.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实施。

  4.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实施。

  5.市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

  四、约谈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2.约谈负责人主持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与结束,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

  4.被约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整改情况及进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关资料)。

  5.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可当场下达有关文书)。

  6.现场制作约谈记录,双方签字;会后印发约谈纪要。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4

  各县(市、区)卫生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食、饮水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卫生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卫生监督约谈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二、需要约谈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约谈:

  (一)预警工作需要;

  (二)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并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管理相对人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以及被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谈的其他情形。

  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三、约谈主要内容

  (一)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

  (二)通报相对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督促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

  (五)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人员与被约谈人员

  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约谈原则,约谈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监督员、科室(分所)负责人、所级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分级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发生Ⅲ-Ⅰ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分别由市、省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被约谈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

  五、约谈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谈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谈应以《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谈过程包括:约谈人阐明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谈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并将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载入诚信档案。要加强对约谈管理相对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效果。

  (三)约谈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谈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5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汕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一票否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

  (二)一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亡的工矿商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

  (三)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五)没有及时落实事故有关责任追究的;

  (六)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

  (七)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

  (八)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九)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安委会(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给予安全生产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的形式(见附件1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送达,同时抄送市有关领导和市监察局。

  第五条被警示的单位,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安全生产警示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以前规定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6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汕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被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后,仍未抓好整改落实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被约谈对象从本地区(本行业)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不力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完善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整改责任等。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安委办、监察局、安监局派员组成,并视具体情况邀请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六条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2略),通知书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针对约谈事项做出说明,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最后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员签名,市安委办存档。

  (四)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1.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2.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安全生产方面评先、评优资格;

  5.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安委会(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启动问责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区县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安委会将对该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川安委〔2015〕7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成安委〔2015〕4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问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安委会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原则进行约谈:

  (一)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现象突出的;

  (四)对国家、省、市、区公告、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有必要约谈的。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根据约谈对象规定的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目督办可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约谈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可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

  (四)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可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五条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目督办、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并视情邀请区检-察-院、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企业负责人时,由区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

  约谈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承办。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会议准备。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发出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召开约谈会议。会议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小组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被约谈人做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约谈应安排专人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名。

  (三)落实约谈要求。约谈应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并抄送约谈小组单位。

  第七条约谈小组应根据约谈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约谈对象按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请区政府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八条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九条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区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被约谈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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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8-07

乡镇安全生产月会议记录09-08

2017乡镇安全生产会议记录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