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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

时间:2023-07-20 10:18:17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 我要投稿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

  防暑降温,是在夏日高温天气采取的一种用食物,饮料解热的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精选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1

  1、注重施工现场防暑安全工作。

  加强高温防暑防范意识。加大防暑降温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防暑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对高温事故的应变能力、处理能力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积极排查整改现场隐患。施工现场禁止出现火种,作业时不吸烟、不开火,防止引燃油漆或其他易燃物料。注重火源、热源、电气路线的放置安全和使用安全。加强现场巡查,配置足额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加强现场易燃物料管理。将易燃材料(尼龙网、泡沫板、棉毡、木料等)集中堆放,并设明显禁燃标识;将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释剂等)在阴凉处分类堆放,避免阳光强烈直射。

  2、提高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用具佩戴使用。高温环境下严禁赤膊、穿拖鞋上岗。一方面是避免在作业时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容易造成晒伤,另一方面是避免搬运一些炎热的、尖锐的、金属的物质被划伤或者烫伤。按规范穿戴安全帽、防护服,保护个人安全。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高温期间避免露天作业和强度大的作业。贯彻落实防暑安全规范,做到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高温中暑现象发生。

  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工人作业时时刻关注自身身体状态,如果感到疲劳、大汗淋漓、神志恍惚、头痛眩晕,通常就是“中暑”现象,到阴凉处休息散热,待身体恢复正常后再上岗;工地常备一些防暑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2

  一、防暑降温

  夏季天气比较炎热,同时雷雨天气多,生产现场存在高温、潮湿环境,极大地增加了中暑的风险。

  1.作业现场应设置休息棚,配备藿香正气、清凉油、风油精等防暑降温药品,并供应茶水、清凉含盐饮料、绿豆汤等。

  根据《山东省高温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至40°C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至37°C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2.高温作业时,应多喝水,每天喝1.5至2升水。出汗较多时可适当补充一些盐水,弥补人体因出汗而失去的盐分。

  3.高温作业时,若出现头晕、恶心、胸闷、心悸、乏力等中暑先兆时,应立即到阴凉处休息,并服用防暑降温药品、清凉饮料等。

  4.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12时到15时应尽量避免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5.在露天作业中的固定场所,应搭设遮阳棚。

  6.职工宿舍宜统一装配空调降温,应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二、用电安全

  在雨季,极容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由于雨水浸湿的导线及各种电气设备其绝缘性受到影响,加之高温,容易导致老化、破损,极易使电气设备外壳带电,潮湿的物体、空气也容易导电,若有一处漏电就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应由电工完成。电工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2.使用电气设备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复查验收。

  4.加强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及时更换破损的电线和电箱,防止漏电、触电。

  5.各种施工机具和施工设施应做好保护零线连接,用电设备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

  6.电气人员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雷雨天气要加强巡检,每班要对现场临时电源线检查一次,固定电源线路做好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个体防护用品穿戴

  为了保护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由于气候原因,会让人觉得更热,导致部分工人不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1.每天安全晨会、月度全体安全教育大会首先要强调高温防暑安全常识以及预防高处坠落,经常开展日常安全专项培训,提升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穿戴规范安全意识。

  2.加强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及时纠正个体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行为。

  四、自然灾害预防

  夏至后,多雷暴雨、台风是这季节的气候特点,东部沿海地区是台风的频繁光顾地区,高大施工机械是雷击最有可能光顾的设施,暴雨是所有室外作业的祸首,因此防汛、防雷、防台风措施的落实迫在眉睫。

  1.作业现场应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备足防汛应急物资和器材(抽水设备),编制并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演练;作业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

  2.并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按要求在脚手架等高度较高的突出结构物上安装避雷装置。

  3.在雷暴季节,现场脚手板、斜道板(防滑条)、作业平台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止雨天工人滑倒。

  4.随时关注天气情况,大雨来临前应对基坑、边坡等处进行检查,处理过剩弃土及危石,防止发生滑坡、坍塌。

  5.大风(台风)来临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围墙、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基坑支护及模板工程等防风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加固。

  6.现场所有松散的材料都要绑扎并锚固或者转移到安全区域。

  7.大风天气施工时,应定期对现场中大型设备的防雷接地、现场和生活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切断电源。

  8.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9.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

  10.施工升降机应停止运行,将梯笼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

  11.大风(台风)天气过后,重新施工前,应先检查下现场设备设施,特别是特种施工设备、重要设施,检查完好才能使用。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3

  盛夏时节,酷热难当,特别是近期以高温晴热为主。在这个季节里许多人会感到烦躁不安,食欲不佳。又值建筑施工高峰期,为确保高温酷暑期间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以及一线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工地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规避高温施工,温度超过35度,属于高温天气,“干两头,歇中间”,避开每天10:30至15:00的高温时段施工。

  三、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对年老、身体素质差、不适应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调换岗位。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

  五、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饮用水或绿豆水等,宿舍保证通风良好,职工宿舍安上空调。

  六、项目部购买防暑药品,定期发放到施工队,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正气水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七、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项目部发放“预防高温中暑常识”宣传资料。

  八、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施工队或班组根据当天的气温条件推迟下午上班时间,以减少中暑的可能。

  十、专职安全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护和观察,一旦发现有恶心、呕吐等现象的人,应立即令其停止工作,安排他到阴凉通风的地点休息或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十一、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如发现有人中暑,应立即将中暑人员送至阴凉通风地带,平躺,解开上身衣裳,给患者采取扇风、用冷水擦脸或用冷湿毛巾覆盖前额、吃防暑药品、喝糖盐凉开水等措施,控制中暑症状。

  十二、项目部、各施工队伍备有中暑急救药品,做好防中暑应急救援措施的落实。发现中暑人员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拨打急救电话,报告时应讲明发生地点、人数、中暑人员大致情况等。必要时请医生现场救治或送医院治疗,拨打120急救电话。

  十三、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4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到来,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我项目根据现阶段施工具体情况特制定此防暑降温措施,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降温药品也落实到位。

  一、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气温过高,人的胃肠功能因受暑热刺激,其功能就会相对减弱,容易发生头重倦怠、胸脘郁闷、食欲不振等不适,甚至引起中暑,伤害健康。

  二、防暑降温具体措施:

  1、天气热,尽量避免在强烈阳光下进行施工作业,特别是中午高温时段(12:00-2:00);

  2、在施工作业现场尽可能采取防晒措施,多洒水保持清凉舒适环境,对长时间在烈日下作业人员要进行轮班调换,避免高温作业时间过长。

  3、多喝水,特别是盐开水,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

  4、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工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上午7:00-11:00,下午2:00-6:00),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在饮食上加以调节,喝些绿豆汤,用莲子、薄荷、荷叶与粳米、冰糖煮粥不仅香甜爽口,还是极好的清热解暑良药,可以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

  5、常被药品,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清凉油、金银花、荷叶。

  6、一旦发生中暑,应将病人抬到阴凉通风的地方,躺下休息,给病人解开衣扣,用冷毛巾敷在病人的头上和颈部,严重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5

  当前,盛夏季节,高温天气持续,为了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的防暑降温工作,针对x市近期高温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高温天气,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高温中暑等事件发生,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

  夏季持续高温,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极易疲劳、中暑,为确保施工现场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对现场施工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防暑工作预案,合理安排施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妥善安排高温期间施工生产,合理的调整作业时间,安排工人作息时间,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作息时间为,早上4时~9时下班,下午4时~9时(根据天气气温可在进行合理调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高温时段项目部停止室外露天和高处作业,防止工人疲倦乏力、劳累过度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3、严格落实工人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在饮水室设置茶炉和保温桶,保证不间断供应开水和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大麦茶,食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防止工人脱水、中暑;医务室配备人丹、十滴水等防暑必要的药品,配备医疗箱。定时足量发放给各班组及一线工人防暑药物,这些药物有:人丹十滴水正气水清凉油无极丹避瘟散金银花菊花荷叶。

  4、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项目部规定:

  a:调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

  b: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

  C: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5、在暑季应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6、进一步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和卫生条件,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并加强通风降温。

  7、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箱、仓库、木工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8、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开展防暑降温措施教育,结合除害灭病讲卫生,应对高温作业施工人员加强防暑和中署急救的宣传教育。

  9、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避免因食物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同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应集中放入专用容器中,并及时清理。加强工地食堂、厕所的卫生检查,坚决杜绝食用腐坏变质食物,严把病从口入关,高度重视暑期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发现从业人员患病要及时医治。

  11、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高温季节施工,作业人员身体裸露部位较多,身体易出汗,极易造成触电事故,各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规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各项目部要加强工地临时用电日常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12、加强监督

  A、项目部将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劳动保护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并列入文明施工必备条件之一。

  B、项目部认真落实并制定有效的高温季节施工防护措施,加强所属项目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C、集团公司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特别是建筑工地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场所的监督抽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对防暑降温措施不落实的',要依规予以查处,将不定期对施工项目高温季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落实的工程项目部将作出严肃处理。

  13、要求项目部高度重视,对本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上述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暑期安全生产稳定和施工人员身心健康。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6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建设必须对建筑工地的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负责任的态度,有效加强防暑降温的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工人中暑和高温天气引起中暑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2、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我们必须密切注意高温天气,气象的天气预报连续超过5天将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的最高每日温度定义为高温日被称为连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端,中间休息,避免高温,采取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劳动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户外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下工作,并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原则上,当温度超过37°C时,严禁在12:30至16:30进行户外工作。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时间。

  根据夏季的施工过程,尽量调整重组劳动组织,勤勉工作,缩短一次连续工作时间,加强工作旋转中断。加强现场检查,增加中暑预防和冷却知识,以及中暑急救知识,提高所有员工的安全意识。

  4、确保现场有足够的饮用水供应。

  该场所应提供足够的饮用水以满足卫生要求水,饮料,茶和各种汤类可以有效防止中暑和降温,避免中暑。

  5、实施中暑和冷却物品。

  必须真正关心大量坚持在高温天气下施工的前线施工人员要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诸如藿香正气,清凉油,风油精等东西为每个工人实施了防暑降温用品。

  6、积极改善建筑工地的生产生活环境。

  认真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决心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通风和冷却,以确保建筑工人的宿舍,食堂,厕所,淋浴之类的临时设施可以满足防暑和降温的需要,并为建筑工人提供清凉的饮料和定期的饮水。

  7、风扇必须安装在施工现场的宿舍和食堂中,单位应在宿舍内安装空调。

  8、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卫生预防工作,开展流行病工作,加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物变质引起的中毒;

  9、加强对夏季多发疾病的监测,现场工作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或食物中毒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0、夏季要做好防火工作,鉴于炎热的夏季和干燥的天气,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11、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防火措施,便于配电室,仓库,油漆房等。

  施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措施7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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