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火灾和交通事故。居民火灾和公民私有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
一、总则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门在出现任何事故和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或整改措施,以达到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相关名词的定义
(1)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3)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三、事故
(一)XXX部为事故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有权要求责任部门重新上报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部门,XXX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的确定与分类
1、人身事故的定义:人员在工作关联的环境或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将人身事故划分为以下四类:
(1)轻微伤事故: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2)轻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超过四个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3)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工作关联导致的人员死亡。
2、设备事故的定义: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由于事故通常会造成停产、减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根据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以下等级:
(1)小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1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员工轻微伤。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3)大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事故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员工轻伤。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人为事故致使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
(4)重大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3万元以上。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
c、造成员工重伤及以上伤害。
d、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人为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停机32小时以上。
(5)若有下列情况的,不列为设备事故:
a、因生产工艺造成的停产(设备未损坏)。
b、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而安排的临时检修。
c、凡计划检修和“点检”发现问题而安排的检修。
d、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和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e、生产线上建(构)筑物因使用长久,自然损坏危及生产或迫使停产者。
f、生产工具损坏迫使生产中断者。
g、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迫使生产中断者。
3、未遂事故定义:是指由设备或人为差错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或幸运避免,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事故上报流程
1、各部门内部组织上报
(1)对于小设备事故,事发部门必须在事发当班完成事故记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每周五将事故发生情况汇总报公司设备员备案。
(2)对于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事发部门必须在事发当班完成事故记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在当天书面或电话上报公司安全员或设备员备案,由安全员或设备员向安全主管领导汇报。
(3)对于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发生部门主管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将事故的概况书面或电话上报公司安全员、设备员和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事故的概况,涉及到重伤、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由分管领导在30分钟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公司外部上报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XX市安监局和XX乡安办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后,XXX部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现场人员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拍照或录象工具的还要进行拍照或录像,便于调查分析。
六、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在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内部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在48小时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形成纠正预防措施,并在72小时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员或设备员备案。
3、对于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由XXX部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在事发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形成纠正预防措施,重伤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在事发15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形成纠正预防措施。。
4、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形成事故处理意见。
5、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和事故通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部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后期的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部门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对于事故上报的考核
为了确保事故上报渠道的畅通,公司将按照对上报的违规现象处罚力度大于因发生安全事故所做处罚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1、针对重伤、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存在事故迟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存在事故谎报或瞒报现象,按照发生相应安全事故处罚额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执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存在事故迟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500元;存在谎报或瞒报现象的部门,处罚责任部门2000元。
3、针对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存在事故迟报现象,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存在事故谎报或瞒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200元;不按规定上报事故分析报告,处罚责任部门200元。
4、针对小设备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现象,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出现第二次迟报、谎报或瞒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100元。
八、法律责任
1、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
1、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事故报告内容
2.1.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1.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1.3事故的简要经过;
2.1.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2.1.5已经采取的措施;
2.1.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的救援
3.1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负责人,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3伤势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3.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事故调查处理
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4.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事故发生的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其它要求
5.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5.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5.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7
一、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机制,使发生的.事故及时得到控制和正确处理,确保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范围,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昕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发集团、城运平台有有关制度。
四、术语和定义
(一)事故的定义
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进一步加强事故管理,华昕公司根对一般事故具体分为以下A、B、C三级:
(1)一般事故(A级)
造成2人死亡或5人(含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含2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
造成1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一次事故同时造成3人以上轻伤,则视同一例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事故。
5.可记录事故事件
是指达不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事件,包括轻伤事故、轻微伤事件、未遂事件、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如,造成负面影响的事故事件,主要有事故的负面新闻信息报道事件(包括相关方责任事故事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四不放过
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追究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员数量);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事故上报
1.一般事故(C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分别在1小时内、1周内将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至华昕公司安委办。
2.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上报时限如下:
(1)事故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项目负责人接报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平台公司要求:事故发生后区域公司应在十五分钟内应同时以电话、短信方式向城市运营公司安委会、安委办主要领导报告。)
(2)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3.公司安委办应自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30分钟内、12小时内、15日内分别将事故信息、事故初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至平台公司安委办。
4.城市运营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即时向城市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集团安委办报告。
5.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新补报。
7.针对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却引起第三方单位(如媒体、政府或与我司有合作关系的)关注或介入的舆情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生15分钟内,迅速、逐级将有关信息上报至华昕公司董事长。同时,责任单位应针对舆情事件进行迅速响应,开展相关工作,避免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三)应急响应
事故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抢救伤者过程中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四)事故调查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华昕公司安委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2.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按事故等级由相应级别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华昕公司安委办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许可,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华昕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者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六、事故处理
1.由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按照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执行。
2.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人,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评价办法及问责”条款追究责任。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实施,华昕公司安委办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
4.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安委办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由安委会批准后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档案由华昕公司安委办进行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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