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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16 16:12:21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精选7篇)

  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精选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

  1、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重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在每一项基建、生产、科研技术工作告一段落之后,应归档的科技资料必须归档,没有完整、准确的科技资料归档不算完成任务。

  2、为了保证案卷的质量和有利于查阅,归档工作要由各单位的经办者承办,因为他们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内在联系和保存价值,他们担负起归档工作才能更有利。

  3、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按保管期限要求组成保管单位(卷、册)交档案室验收归档。

  4、科技档案归档的时间。各单位在施工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在单位工程竣工、整体工程竣工后,新装机组投产后两个月内归档,科研技术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取得成果一个月内归档。

  5、归档的文字材料必须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否则档案人员不予验收。

  6、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由归档单位编制移交目录,按目录要点归档,双方在归档单上签章。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 资料分类

  第四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

  ①施工单位上报;

  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3、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4、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5、技术类:

  ⑴桥梁类;

  ⑵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6、科研开发类。

  7、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五条 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 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 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 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 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养护中心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新时期科技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在保管、利用、复制、销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特规定如下:

  1、档案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规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案卷在保管、借阅、利用过程中做到层层负责,有条不紊,熟练无误,不失密,不泄密。

  3、经常检查档案库房内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采取补救措施。

  4、档案员每天上下班,都要检查库房内的门、窗、箱、柜的安全情况。

  5、档案库房除档案员、档案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准进入。档案员出差或休假时,由档案室负责人派专人代管,工作调动时,要将全部档案交接清楚,记录备案。

  6、严格执行借阅档案的审批手续,凡借阅档案者,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手续,对借阅案卷不许翻阅无关材料,不许拆卷、抽页、涂改、折叠、转借,并近期返还,如需抄写时须经档案员同意,如必须带出复制、拍照或查阅机密档案时,需经有领导批准,外单位借阅时,需持介绍信,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才能查阅。

  7、借出的文件、材料、资料等要定期收回,不准长期存放在外,每季末清点一次。

  8、过期的档案销毁时,要登记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监销。

  9、档案工作人员与私人谈话和通信时不准涉及档案机密材料,不准随身携带档案。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

  1、目的

  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保存等相关的'内容,确保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及实施有效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技术文件的管理。

  3、职责

  3.1副总经理负责技术文件(工艺、检验规范)的编制、更改,审核。

  3.2总经理负责对技术文件的适宜性进行审批。

  3.3办公室负责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发放等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生产设备科针对产品的要求,通过策划,确定应有的技术文件(包括配方、工艺、检验规范等)。

  4.2根据技术文件的要求相应落实到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作为开发产品的依据,这些资料应由副总经理对其适宜性进行评审。

  4.3通过评审,由开发人员对产品进行开发,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在适当的阶段,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符合性进行评审,评审符合要求后,交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小样试验。

  4.4通过批准,由化验室负责小样试样,对小样进行产品特性的总体验证。

  4.5在验证中如发现不符原开发要求,应由原开发人员负责对设计开发文件作更改,更改后仍应进行审批。

  4.6通过验证,产品符合要求,可采用产品鉴定或顾客确认的方法对产品进行鉴定。

  4.7通过鉴定,由开发人员对技术进行一次完整性的检查,正式定稿,定稿的文件由副总经理进行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作为批量投产的依据。

  4.8审批后的正稿,由生产设备科移交到办公室进行归档,根据需要,生产设备科负责指派专人对文件进行复制,发放到需使用的人员,进行使用。

  4.9在使用中发现文件中有差错或需进行更改,由使用人员提出报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签注意见后,由原开发人员进行更改。

  4.10更改后,应通过4.4、4.5、4.7、4.8程序后,由生产设备科负责原稿进行修改,对发下文件同时进行修改。

  4.11任何人员、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更改文件,对制订审批后的文件应严格执行。

  4.12本制度由生产设备科结合平时工艺执行情况一同监督实施情况。

  4.13当发现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情况,生产设备科将开出《纠正措施处理单》限期进行整改,严重的应按违反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湘桂铁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有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业、公司技术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内容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产生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它是工程质量评价、竣工交付、施工索赔及结算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国家、行业统一规定格式,未有统一规定的,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资料室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和领导,由工程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2、资料室要设专人管理施工技术资料。日常技术资料的提供和整理工作由施工技术人员共同负责。

  3、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及顶岗顺序。

  4、各级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4.1总工程师负责对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领导,负责主持竣工文件、技术总结的编写,督促过程控制中相关阶段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对资料的正确性把关。

  4.2指挥长主持项目管理,督促过程控制中相关阶段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对资料的正确性把关。

  4.3指挥部工程部对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进行系统安排,并根据监理要求,督促和指导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具体组织竣工文件、技术总结的编制和汇集工作,负责科研总结、项目管理总结等资料的收集和编撰工作;负责业主、公司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对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4.4各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按指挥部要求,收集全部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理、编撰工作;负责妥善保管所有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所有资料均分类建立台帐和目录;负责在规定周期和时间内,向指挥部提交阶段性资料和编撰成果资料;对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四、质量标准及要求

  1、所有资料(含图纸)必须建立及时有效的收、发登记,并由收、发人双方签字确认。

  2、进入竣工文件的资料,在资料收集时,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按竣工文件规定的要求和份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3、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应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测量记录手簿采用铅笔记录除外),严禁采用圆珠笔记录和签字;当采用打印机打印时,应采用针式打印或符合归档规定的喷墨(原装墨水)打印。

  4、文字材料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一律采用不低于80克的A4白纸;表格纸张不低于70克白纸,大小为最大不超过2倍A4纸;图纸原则上按施工设计图的规格,当业主另有规定除外。

  5、各级责任部门都必须妥善保管所有的施工技术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料丢失、霉潮、虫蛀、鼠啃等;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工作业绩的管理范畴。

  五、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

  1、涉及安全、质量、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文件等。

  2、设计图纸、变更设计、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检验与试验规程等技术类文件(标准)。

  3、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往来的'文、函,各方会商纪要(记录)。

  4、施工日志、地质情况描述、监控量测、质量验收、隐蔽工程签证、检验与试验[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功能试验报告等]、测量记录与成果书、施工工序检查记录等。

  5、项目策划书、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工序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各种预案、环境保护方案、特殊施工方案等。

  6、成果资料:竣工文件(包括地亩、环保水保)、技术总结、科研总结、项目管理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工程环保水保验收证书。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

  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四章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

  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

  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三十条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五章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健全并妥善保管设备技术档案,明确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职责,规范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的档案管理。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档案管理的要求等。

  第三条 各车间设备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设备技术资料,建立设备台帐及主要设备、关键设备档案,各车间应建立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档案。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设备管理体系相关记录》的要求逐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基础资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五条 各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一般特点及技术特性(如设备编号、位号、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原值、制造厂家、安装地点、投产日期、操作运行条件等);

  (二)设备检验总结报告;

  (三)附属设备明细表;

  (四)重大缺陷记录;

  (五)安装试车记录;

  (六)设备检修记录;

  (七)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八)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九)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记录;

  (十)设备故障及事故记录;

  (十一)润滑说明表;

  (十二)设备腐蚀情况及防腐措施记录;

  (十三)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记录;

  (十四)其它需要建立归档的设备技术资料。

  第六条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一)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使用单位交设备管理部门,一并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二)各单位对主要设备零部件(润滑油脂)进行改替代和技术改造等,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修订设备技术档案;

  (三)设备迁移,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封存;

  (四)技术档案应责成专人统一管理,建立清册。技术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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