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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21 11:52:24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我要投稿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奖惩制度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与收藏。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2

  一、总则

  (一)为了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加快公司发展步伐,提高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公司职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政策规定,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优秀员工。

  (三)实行奖惩制度,思想工作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共同结合。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在处分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项目部、二级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励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1、对公司经营有重大贡献,为公司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者,承担1000万元以上工程,连续三次获得质量优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工。

  2、承担的项目获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优秀项目奖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施工生产、施工工艺有重大革新,对公司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较大贡献者。

  4、在改进经营管理,开辟主业市场,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斜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为应给予记功的其他情况。

  (二)对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在给予上述奖励1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三)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由部门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四)职工获奖,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终评定“优秀员工”的依据。

  三、处分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者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早退时间总和不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2)擅离岗位累计三次,作旷工一天论处。

  (3)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处分。

  (4)职工无故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或者单位完不成全年主要工作计划任务时,应追究责任,情节较重者,处以警告以上、撤职(或工资降级)以下处分及经济处罚。

  (5)严禁职工从事与本单位经营范围有关的第二职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调动、或者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1)职工不服从调动或无故不按调令规定日期到达调入部门报到的,其超过期间按旷工论处。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

  (2)调入或调出部门(二级单位)无故阻扰调令执行,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职工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处以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3、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国家、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1)管理人员和机要人员泄密资料,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撤职以下处分。以谋私利有意对外提供内部信息、文件、图纸等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处理,追缴非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

  2

  (2)丢失机密级以上的公司文件和技术图件、资料、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3)管理人员违反经营纪律,私自签订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合同,私自转让倒卖合同,泄露招标信息和有关资料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追缴非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使用本岗位仪器、设备而发生事故、以责任事故论处,并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4、工作不负责,工作失职对公司财产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失的。

  (1)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含信誉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损失巨大的,予以除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2)忽视工作质量、弄虚作假,或其它非不可抗力造成质量事故的,应责令责任人返工重做,因质量事故而给国家、公司造成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可以开除,并赔偿经常损失。

  (3)各种材料、设备仪器等,在验收时工作疏忽而未发现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扣除一至三个月岗位工资;情节严重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处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处降级以上处分。

  (4)不按规定向公司上报各类报表、资料,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5)有关部门或领导对下属各部门上报的请示、报告不及时批复,以至贻误工作,应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工资。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5、在施工管理中,未按合同要求尽心尽职工作,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或在结算工程款中未努力而造成损失的。

  (1)因工程质量、工期等导致工程款结算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给予项目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2)在施工或其它业务交待中,因渎职,造成工程款或其它款项被骗,由责任人追回款项,并予以警告处分。不能追回的赔偿经常损失。

  (3)工程结束,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并通过公司内审,超期未完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经济损失。

  6、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1)对于弄虚作假、谎报产量、质量而骗取资金者,除追回资金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2)有贪污、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款项或实物外,给予除名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1)未经允许携带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对执章员和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警告。

  (2)无中生有、诬陷他人或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

  (3)中层干部以责任职务身份和本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利,私自进行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经营活动,追缴非法所得,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犯有其它各种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职工的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分为:扣发工资、年终奖、赔偿经济损失、罚款。

  2、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三)总经理有权提出对违纪职工给予辞退、除名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五)违纪职工受经济处罚后,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财务部门交纳赔偿经济损失或被罚款额,如确实无法立即缴纳的,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六)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得知职工犯有违纪行为之日二日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司法机关参与调查处理的除外。

  (七)总经理接到处分建议后,应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或上报处理建议。

  1、给予开除处分的建议,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它处分的建议,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星期月内作出决定。

  2、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八)为了查清问题,公司综合管理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对违纪人员及相关人员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九)对违纪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辞退、除名处理,应制作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通知本人,并记入其档案。

  (十)在规定时限内,对违纪职工的违纪行为未作处分,且违纪职工不再违纪处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违纪职工姑息迁就,超时限,对违纪行为不作处理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由于违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赔偿。

  (十一)对违纪职工给予行政处分、除名、辞退,应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共青团组织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条例、规章制度提出免于处分、从轻处分或加重处分的建议。

  (十二)受处分者如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未改变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十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满一年后,在评奖、晋升等方面,应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四、附则

  (一)对主动交代所犯错误和认错态度较好的职工,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违纪事实清楚,拒不认错或拒不悔改的职工,应从重处罚。

  (二)本实施细则所以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按损失的10—100%之间确定。

  (三)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或部门,在承包经营中的奖惩,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有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执行。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做到奖罚分明,更好地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对全体人员问责与奖励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形式、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问责对象:

  公司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问责形式:

  一、由普通职工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本人外,科室负责人一并连带问责;

  二、由科室负责人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本人外,分管副经理一并连带问责;

  三、由总经理或副经理行为所致的,单独问责总经理或副经理。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一、没有工作计划,拖延工程进度、完不成工程任务或工作任务、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执行不力,应当问责;

  二、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应当问责;

  三、利用职权,侵占或出卖公司利益,谋取不当收入,应当问责;

  四、分管副经理的工作没有创造力、没有领导力、没有作为,应当问责;

  五、缺乏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设臵障碍,不学习不进取造成工作失误和过错,应当问责;

  六、妖言惑众,唯恐天下不乱、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公司和谐氛围,应当问责;

  七、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不按要求考勤、中途脱岗的或无故旷工,工作时间玩游戏、看影像,应当问责;

  八、作风不实、效率低下、遇到问题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问责;

  九、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应当问责;

  十、有意损坏或唆使别人损坏公司设备财产,应当问责;

  十一、向客户、合作方索取报酬、财物者,应当问责;

  十二、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职工或其他单位署名的举报、投诉;

  二、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三、分管经理的建议;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五、相关人员工作渎职或损失公司利益且属实的;

  六、考核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责成问责对象限期作出说明,并由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决定问责方式。

  第七条实施中高层领导问责的工作按确立问责、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的程序进行

  一、确立问责

  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收集和掌握的情况,向总经理提出办理领导问责审批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确立领导问责。

  二、问责调查

  调查前,应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三、确定参与问责的调查人员;

  领导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问责对象的问责调查时间,应从确立问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总经理批

  准。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具体工作建议。

  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

  一、警示谈话、诫勉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按人民币元起,上不封顶;

  五、按情节轻重,作出调离工作岗位,记过、降职、降薪、解聘等处理;

  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无条件协助。

  第十条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公司考核领导小组依照程序进行调查。被问责的人员涉嫌违反公司规定或制度、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问责方式后,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在3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给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公司资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制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违规违纪现象和贪污受贿现象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公司管理、办公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有显著功绩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对公司的开源节流、成本控制、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五条奖励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表扬;

  二、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晋升;

  四、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一次性奖励至元。

  第十六条奖励的程序

  一、公司通报表扬的由分管经理提名、总经理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科室讨论、提名,分管经理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一次性奖金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具体奖励金额。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4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

  第三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

  第四条: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金奖励(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5、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嘉奖一次(含奖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等同一次记功):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工作质量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7、严格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遵守,符合5s标准并为他人楷模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书面嘉奖奖励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含奖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功等同一次记大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对工作流程加以简化,并切实可行者;

  3、为公司经营管理、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方针,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4、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6、努力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效果明显的;

  7、工作认真,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8、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含奖金5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大功自动晋升一级工资):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者;

  2、年终被评选为公司级以上优秀员工者,为公司树立了良好信誉的;

  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5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6、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晋级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自第一次记大功之日起计算)但无记过以上(含)违纪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自然年计算)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为保护公共财产,避免了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10000元以上);

  4、其他情况应该给予晋级奖励的。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且具有相当管理能力者;

  2、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升职奖励的。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罚(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员工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事行政部进行销假者;

  2、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公出单》者(外勤人员除外);

  3、迟到或早退1~5分钟罚5元,迟到或早退6~10分钟罚10元,依此类推,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做旷工处理【备注:罚款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无需另行填写《奖惩通知单》】;

  4、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标准着装(含帽子、衣、领带、裤、裙子、腰带、袜子、鞋等)及佩戴胸牌(含胸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规定等行为)者;

  5、员工工作期间不符合公司修饰要求者;

  6、用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者;

  7、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者;

  8、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餐、喝水,或未经公司允许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者;

  9、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0、工作期间嚼口香糖者;

  11、用厕后不洗手、不冲水者;

  12、不遵守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或不随手关门者;

  13、在工作场所奔跑者(紧急情况除外);

  14、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5、员工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者;

  16、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7、造成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者;

  18、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含罚金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过):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未经同意处理私人事务者;

  3、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例如:因个人过失导致餐厅、会议室、厕所、走道地面、墙面、桌椅等污浊者);

  4、初次不听上司合理指挥者;

  5、工作不称职或效率低下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时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员工或客户的错误行为者;

  10、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11、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2、未经仓库人员许可,擅自闯入仓储区域者【主管级以上(含)及执法人员除外】;

  13、违反公司设备保养规定者(如空调等);

  14、饮酒后来公司工作者;

  15、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6、检查/值班人员(例如:保安、总台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7、犯有属罚款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18、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含罚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工作期间不按sop操作且情节轻微者;

  3、工作期间工作态度不严肃认真,懒散怠工者;

  4、未通知主管或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岗或串岗;

  5、未经许可,擅自盗打电话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7、三个月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计算),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工作期间未采取任何防静电措施,直接触摸pcb板者;

  9、工作期间观看网络娱乐性动漫、图片、网页、ppt或进行游戏等;

  10、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11、旷工一天者;

  12、不及时向主管报告个人受伤或意外事件及情况者;

  13、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饮料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4、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无意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15、发现公司其他同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16、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未造成后果者;

  17、因过失导致产线停产2小时以下者;

  18、私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19、叉车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20、犯有属书面警告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21、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含罚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辞退):

  1、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2、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3、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故意撕毁公文者;

  5、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7、遗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物料等)或无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8、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轻者;

  1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2、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3、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品)者;

  14、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15、因疏忽大意引起自己或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16、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同仁工伤的;

  17、叉车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其他同仁受到人身伤害的;

  18、因过失导致产线停产2小时以上者;

  19、员工介绍亲友入我司工作,被介绍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降级处罚以上(含)行为者;

  20、犯有属记过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21、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若该员职级已属最低级别,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

  2、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处罚(若该员职位已属最低职位,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重者;

  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3、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或是无理取闹者;

  4、散播其他员工的流言蜚语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间不团结者;

  5、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处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非吸烟场所抽烟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

  5、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者;

  6、蓄意违反安全规定,或不遵守规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安全;

  7、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8、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

  9、违反薪资保密原则或打听他人薪资者;

  10、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擅自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11、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钱财或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钱财返还公司者;

  12、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13、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14、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

  1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6、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

  17、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9、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20、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21、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22、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者;

  23、向任何人(包括新闻界、电台、电视台及传播媒介等)发表声明或透露任何“崇正电子”的财务资料或任何保密资料,包括员工手册的详细内容者(经“崇正电子”授权的除外);

  24、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

  25、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等)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者;

  26、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酒类或毒品者(由医院开处方同意使用的药物除外);

  27、所管现金及财务严重短缺者;

  28、伪造、涂改打卡记录或托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29、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30、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

  31、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32、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33、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的言行;

  34、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后果者;

  35、非叉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叉车并导致公司财产和其他同仁人身伤害的;

  36、犯有属记大过性质的行为累计出现三次者;

  37、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处罚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第二十条: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惩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需对员工进行奖惩时,须先填写《奖惩通知单》,并经相关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所有奖惩均需以《奖惩令》公告为准。

  1、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品保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2、生管部、技术部、制造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厂长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3、非本部门人员奖惩的,可由各管理人员【备注:须主管级以上(含)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被奖惩人员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厂长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品保部下属人员除外)→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条:相关表单。

  《奖惩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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