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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3 14:38:56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一系列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政策、程序和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二、质量管理目标

  1. 确保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预定目标;

  2. 预防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降低质量成本;

  3. 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三、质量管理原则

  1. 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需求;

  2. 以质量为核心,追求精益求精;

  3. 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4.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

  四、质量管理组织

  1. 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2. 各工程项目部设立质量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3. 形成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管理网络,确保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

  1. 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质量检查方法等;

  2. 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材料、设备、工艺等符合规范要求;

  3. 加强质量检查,实施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对质量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5. 定期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6. 建立质量奖惩机制,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

  六、质量信息管理

  1. 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收集和反馈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情况;

  2. 对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质量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3. 加强对质量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七、质量保修与回访

  1.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及时处理客户的质量投诉;

  2.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工程使用情况和客户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准;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一、总则

  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提高客户满意度,维护公司声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及未来承建的工程项目,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执行。

  二、质量管理原则

  1. 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2.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3.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4. 落实质量责任,实行质量追溯,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

  三、质量管理体系

  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环节。

  2. 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 定期开展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质量控制措施

  1. 严格执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程要求和施工难点。

  2. 加强对原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 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4. 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五、质量改进与奖惩

  1. 鼓励员工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奖励。

  2. 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公司的管理体系。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

  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全面受控,实现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安全、环保,满足客户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质量管理原则

  1. 客户至上:以满足客户需求为核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客户期望。

  2. 预防为主:注重质量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倡导全员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各岗位质量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 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

  四、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明确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质量负全面责任。

  3. 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和记录工作。

  4. 各施工班组设立兼职质量员,负责本班组施工质量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质量管理流程

  1. 施工前准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质量计划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

  2. 施工过程控制:按照施工图纸、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确保每道工序质量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六、质量检查与整改

  1.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对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鼓励员工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对有益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建议给予奖励。

  七、质量考核与奖惩

  1. 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质量问题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1. 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4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工程质量的全面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功能完善、性能稳定、美观耐久,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三、质量责任体系

  1.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质量职责,确保质量管理的层层落实。

  2. 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3. 设立专职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质量控制流程

  1. 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案,明确质量检查点和检验方法,确保质量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3.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加强现场质量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持续改进。

  五、质量信息管理

  1. 建立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为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定期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规律,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六、质量培训与教育

  1. 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2. 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技能水平。

  七、质量奖惩机制

  1. 建立工程质量奖惩机制,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 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前款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六章 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四十八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成果负责。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四十九条 监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做好监测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调试和保护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完整,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测资料分析,出具监测报告,并将可能反映工程安全隐患的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五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报告、监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数据、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报告、监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数据、监测数据。

  第五十一条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四)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信用监管,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要求,使公司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减少因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取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求

  1、质量技术管理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标准(试行)(建筑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及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

  2、本质量管理制度,用于本工程的班组及从事专业分包的建筑安装和装修单位、专业队伍、班组。

  3、各班组、专业公司必须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我司质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各班组、专业公司主管质量的领导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有关管理人员应负相应的责任。

  5、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项目现场设专职的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质量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组员由施工员、专职质量员及各专业班组组长担任。

  四、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全民制”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见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

  五、质量责任和质量目标考核制度

  1、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评定,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再培训,增强质量管理意识。

  2、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法律、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3、被考核对象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并达到目标且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将按公司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对未达到目标或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相应处罚。

  4、对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程度进行处罚。

  5、对拒绝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及时,甚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强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六、质量技术交底制度

  1、分项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质量技术交底。

  2、质量技术交底应在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完成图纸会审,并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

  3、质量技术交底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现行行业标准、上级技术指导性文件、企业标准、规章制度等。

  4、质量技术交底的程序及内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分别向班组长及工人进行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班组长及工人交底的内容以施工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为主;质量员向班组长及工人交底的内容以现场实物达标标准及要求为主,包括样板间的验收要求等。

  5、质量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实物,如:样板间、样板房等。交底人、接受人必须书面签字认可。

  七、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1、所有材料的定板,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符合有关标准,符合使用要求。

  2、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部分材料应有允许使用证。

  3、材料进场后必须进行抽样检查并核对,不合格的材料禁止进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通知有关厂商进行处理。

  4、进场的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

  5、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及施工作业挂牌制度

  1、所有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设置质量样板间,各施工作业班组必须按样板间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样板间必须报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才能生效。

  3、所有样板间设置必须在该施工作业全面铺开前完成。各工程分项质量必须达到样板间质量标准。

  4、所有施工作业部位必须挂设施工作业牌,作业牌应标明班组名称、作业部位、作业内容,以便监控检查。

  5、现场办公室内应标注样板间所在位置,样板间实物还应挂牌标志。

  6、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样板间及施工作业区(部位)未挂施工作业牌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划放线图册进行建筑物放线,现场经过自检,符合放线册内要求后,通知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基线坐标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现场监理、甲方复核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作业。

  2、工程的施工工序的细部放线必须经现场技术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复核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3、地下室底板、天面梁板、高支模板,或者较大型、结构复杂的钢筋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员、质量员、安装班组检查验收合格,报公司有关主责部门进行验收。最后经现场监理、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

  4、砼结构、砌体、室内地面、墙身块料贴面和外墙贴面等样板间,必须经公司有关主责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作为施工样板间。

  5、所有隐蔽工程施工安装完成后,现场施工员、质量员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报现场监理验收认可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施工作业班组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给质量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作业。

  7、所有验收必须以书面记录,内容应清楚、准确,各级验收签证手续齐全。

  8、施工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时必须进行抽样验收,并做出分析记录,所有由甲方供应或代购的材料进场时,材料员必须要求甲方有关人员检验确认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9、由于质量投诉要进行返修的工程,应在返修完工后要求投诉方进行验收确认。

  10、工程按照合同和设计文件完成后,必须提前7天向公司有关主责部门提出预验申请,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实物质量、技术资料预验收。存在问题的资料必须在竣工验收前整改完善,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复检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

  11、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预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验收前3天由项目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办理竣工验收。

  十、竣工服务承诺制度

  1、竣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合同目标。

  2、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后,保修期内发生客户的质量投诉,工程管理部接到投诉后即通知原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两天内一同前往对投诉方进行访问,了解投诉情况。经鉴定确认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是施工方责任的,即尽快确定维修方案进行修复,如不属施工质量责任应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争取客户确认。

  3、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一年必须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回访,征询客户对建筑物使用的意见。保修期满3年必须对客户进行一次防水子项质量回访,结构质量则实行终身保修,做好保证资料签认。

  十一、成品质量保护制度

  1、产品质量保护人人有责,现场的所有人员都有责任、有义务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2、施工现场的所有分部、分项的成品、半成品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以免被下一工序施工时损坏以致造成损失。

  3、对蓄意破坏施工成品、半成品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进行严惩处理。

  4、对揭发或抓获破坏施工成品、半成品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5、编制施工方案时,内容必须包括成品保护措施。

  6、严格执行产品完工验收管理制度,不合格的成品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的成品必须加以保护。

  7、主办施工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8、施工员负责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9、若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破坏和污染。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涵盖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质量检测、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 公司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管理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面控制、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网络。

  第五条 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负责制定质量计划、监督质量实施、组织质量检查与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 质量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的质量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水平。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工程使用的功能需求、安全性能及经济效益,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材料采购应严格遵循采购程序,选择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工程质量无死角。

  第五章 质量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质量管理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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