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专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在公司内牢固树立专利意识;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制订专利战略,把专利资产的形成和充分利用、专利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专利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规定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主管和统筹公司专利工作。
第五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宏观调控和多方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2、专利评价、评估;
3、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
4、制定和落实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5、制定和落实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6、落实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保护;
7、收集、研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为公司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
8、落实有关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提出修改本制度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决策层。
第六条 在专利管理工作中,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帮助公司开展专利工作,并对该方面工作实施管理。
第三章 技术创新的专利管理
第七条 公司强调技术创新对公司发展的重大意义,并鼓励各部门和员工积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工作应当与公司的专利管理紧密结合。
第八条 在技术创新活动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研究,向决策层提出预立项项目应采取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的建议。
技术创新活动立项申请由技术中心向决策层提出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技术中心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国内的专利文献检索;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国际专利检索。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专利检索报告。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技术路线的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决定层的立项决策,专利检索报告和解决方案建议作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技术创新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技术中心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及时向决策层提出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方向性建议。
在研究开发完成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涉及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领域的全面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并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出对该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形式的建议。
第十条 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分析评价,提出该成果的知识产权方式建议。
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提出申请。决定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在提出申请后再进行成果鉴定、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有必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公司决策层做出决定。鉴于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费用支出巨大,周期长久、获权不确定因素强等原因,在做出国外申请决策前应进行论证,必要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提供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经过论证不适于申请专利的,要根据该成果对本公司的作用和意义,除从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以外,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具体保护措施由〈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规范。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专利的国内申请程序:
1.准备提交专利申请的,由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报告书,并提出申请的时机、种类的建议。
2.技术创新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起草专利申请文件。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协助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备案,同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报告;
4.经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具体申请工作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专利的国际申请程序:
1.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由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报告;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公司决策层主持,组成公司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中心、市场主管部门等参加的评议会,对该成果的国际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听取该技术创新的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的汇报。在论证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和向哪些国家申请等具体工作。
3.决定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相关技术创新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起草专利申请文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起草申请文件,具体申请工作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4.论证后要进行专利国际申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获得基金、专项资金等的支持。
5.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国际申请之后的监督、跟踪事宜。对于申请后产生的各种问题,随时向公司决策层汇报,具体问题可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解决。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2
第一条 公司在开发的科研项目、研制新产品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由发明人、设计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创新内容形成专利资料,报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条 对于确定申请专利的创新项目,在申请前,应委托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专利检索,以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和避免侵犯他人专利。通过专利检索了解竞争对手所处的技术水平,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第三条 经过检索确定其创新点申请专利的,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将专利资料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正式的申请手续。委托材料中应确定专利申请的类型、国家、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专利事务所将公司提交的专利申报资料整理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后回复到本公司确认,(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后由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后,对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专利事务所向本公司转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和文件费。
第六条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权的专利,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监控,具体工作:
1.需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的,及时交纳,维持其有效;
2.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予以论证确认,报请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放弃或终止,同时对该专利建立档案;
3.监测市场状况,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4.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关生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七条 本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可能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到本公司进修学习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本公司所有;对于在技术合作中以合作方工作人员为主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依照前款规定。
第八条 对于由公司决策层做出的专利对外许可或转让决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开展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九条 公司决策层在做出有关技术、设备的引进(开展技术贸易)决策前,指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析引进技术、设备的国外专利信息,提出引进方案。
第十条 公司在收购、兼并时,涉及到对方专利资产的,公司决策层在做出决策前,指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其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与对方协商其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方式、价值等,为收购、兼并提出参考意见。
公司在对外合营、合作时,涉及到自有专利资产的,指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对方协商自有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方式、价值等,为合营、合作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提出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评估公司专利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本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专利保护的市场监视工作,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出现的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采取措施的决定由公司决策层做出。具体工作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落实。
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情况,由公司决策层做出决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向海关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所有具体维权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专利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权终止的全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
2.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专利资产评估)
3.发生专利诉讼产生的有关费用:
4.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产生的费用(如专利海关保护备案等);
5.公司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费用;
6.专利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费用按照年度拨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每一财政年度前提出计划,由决策层审核批准。财政年度中发生的专利管理的临时费用,如专利国际申请、专利纠纷诉讼费用等,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决策层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划拨。
第十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公司拨付。在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以及其他从专利资产上获得的收益,按照交易额的3%到5%的比例提出,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员工开发或参与开发的技术创新的创造发明,根据其最终确立的知识产权形式,公司将执照《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公司予以支持。需要公司出具证明的,由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专利资产损失的,以侵害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事业部市场部、专利管理部(董事长办公室)、董事长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现有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处,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董事长批准之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 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 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事业部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 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申领各类专利*资助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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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制度,维护专利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机构、专利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
合伙制专利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专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事务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或开办专利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专利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专利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专利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机构统一管理。专利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专利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专利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专利机构聘用专利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认为专利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专利机构辞退专利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人;专利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机构。
专利机构与专利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机构收回其专利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八条未持有专利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业务。
第二十九条专利人承办专利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专利机构及专利人的年检
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是否持有专利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是否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业务数量;
(六)专利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机构和专利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或者专利人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业务。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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