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时间:2024-02-27 14:20:19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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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委托方和受托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项目名称、编制类型及工作方案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委托编制类型:

  (三)工作方案:

  1、收集资料,根据驻地迁移事项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阐述驻地迁移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拟采取的消除及应对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评估结论;

  2、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对驻地迁移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3、设计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形成意见的情况报告。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地点:

  (二)事项: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

  (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无限制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原件交回委托方,电子资料受托方自行保管。

  5、其他:无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咨询成果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有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为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增加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后果由委托方自负。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并使本咨询成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由于工作深度不够,导致该项目无法得到审批或通过论证,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受托方免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咨询成果报告2份,电子资料1份。

  第七条 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发票开具

  (一)合同金额

  (二)付款方式:

  (三)发票开具: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1、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资料(一式2份),电子资料1份。

  时间: 202 年 月 日前

  2、以其他形式作为咨询成果,则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无

  (三)成果验收

  1、委托方按 审查 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委托方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2、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委托方不具备编制条件则编制时间顺延),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规;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咨询费用部分的10%)。受托方对于已收取咨询费用不予返还,对于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的不足部分,委托方予以补偿。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费用的2‰向受托方偿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按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的10%,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在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方式: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共0件。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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