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时间:2023-11-25 09:02:23 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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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1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2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个体工商户条例4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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