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死的感言
我不知道人类何时才能更理性地认识自己的生命,生命做为一种存在,必定要经过从生到死的过程。但我们偏偏对生那样地寄予希望和幻想,对死亡那样地忌讳和回避。泰戈尔曾经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
我有一个朋友是一家医院的肿瘤科主任,有一次我在他的主任室,听到不知从哪个病房传来的痛苦的衰号声,听得我头皮发麻,不用问就是癌症晚期。我对这位主任说:“为什么不能给他减轻点疼痛”。主任叹了口气:“家属不同意,说是影响治疗效果”。“那还有救的希望吗?”主任摇了摇头:“也就在这一两天。”主任接着说:“家中越有钱、儿女越孝顺、单位越重视,他也许死得就越痛苦。”
我不知道这位朋友说的是不是带有普遍性,但让人安祥地离世,免去生的苦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安乐死”已经争论了几十年了,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院是难以付诸实施的。有的国家如荷兰安乐死已被法律认可,给予法律上的保证和监督。
我国由于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推行安乐死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和障碍。就是传统意义上人们普遍不愿意接受死亡的现实,尽管在民意调查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安乐死抱着相当的理解和支持。但只是停留在言语上,因为自己没有经历这件事,一旦自己或自己最亲近的.人遇到了这事,他就会自然而然地考虑的比较多。这就是我们在很多领域里见到的观念是创新的,可在付诸实践时却困难重重。与自己无关的事大可以慷慨激昂,但一涉及到自己,答案肯定在相反的方向。因此目前我国在安乐死方面仍旧是一个空白,估计离立法还有很长的距离。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但仅就这一状态下的安乐死施行起来也困难重重,这样就造成了以下几种后果:首先是病人家属和本人都要求结束病人的生命,但医院怕担法律的风险,不愿意实施,而由家人采取中止治疗等办法,使其尽快结束生命,致使病人还要忍受相当长时间的病痛折磨;
另一种是病人已处于垂危状态,已无抢救价值,但病人在清醒时有过安乐死的意愿,但家属及医院都拒绝,他只能在无望的治疗中忍受剧烈的疼痛,慢慢耗尽自己的能量,其做人的尊严完全抛弃。据报道,巴金曾向家人多次提出安乐死。被拒绝后他还向家人发过火,说不尊重他。巴金曾说:“长寿对我是一种惩罚。”他意识到他在为别人活着而不是为自己活着。为别人活着,意味着要牺牲自己,是非常痛苦的。巴金的这种精神痛苦比病痛带来的肉体之痛强过百倍。这种生不如死的痛苦使巴金一次又一次地想到死。巴金在《病中集》中说:“想到死亡,我并不害怕,我只是满怀着留恋的感情。”巴金曾说:“要是真有一个鬼的世界多好,我在那里可以和我的爱人相会。”
还有就是病人用相当残忍的方法自我了断,比如服毒、割腕、上吊、跳楼、卧轨、溺水等,如果不成功,则要忍受双重的折磨。
尊重生命,尊重活着的每一天,才是真正尊重自己。我们都知道一个垂死的人在医学无法施展治疗的时候,如果采取减缓的保守疗法,在短时间内的确可以延缓他的生命,但却耗费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和家庭积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生者的不公。既然生存权是一种权利,当事人当然既可以选择享受,也可以选择放弃。我们没有决定自己生的权利,如果连结束生命的权利也没有,那我们的人权又从何谈起呢?
我希望每个人生存的每一天都能感到自己的存在,都能触摸阳光的温暖,都能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对别人帮助,都能体会尊严的力量。如果我什么也感觉不到了,我就可以自由地决定对自己的放弃,留给活下来的人一个完美的形象。生于这个世界我给人们带来的是欢乐,离开这个世界我也希望带给人们以快乐。这就是我对生死的感言,
也许有一天,人们终于有权力把握自己的生死,我更希望,这种权力带给我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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