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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中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1
按照州委州政府“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体教育活动安排部署,1月13日,州蔗糖办党委书记、主任刀忠明参加了州委动员大会,并于1月26日召开了州蔗糖办动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办制定了主体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好蔗糖系统“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州蔗糖干部职工的素质,增强全州蔗糖干部职工知恩情、明是非、识大体、讲团结、守法纪、求进取的意识,形成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投入德宏蔗糖事业,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州蔗糖办制定了“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是明确了活动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五个环节,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确了活动的实施步骤,州蔗糖办“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自20xx年1月开始实施,20xx年6月完成,共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由多个系列活动组成,每个系列活动都联系蔗糖工作实际开展。三是明确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市糖办、各糖业公司、各科所高度重视“感恩思进”教育活动,从“五个结合”入手,开展好“感恩思进”教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及时成立了州蔗糖办开展“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州蔗糖办党委书记主任刀忠明任组长,州蔗糖办党委委员副主任余忠、余加崇及德宏英茂糖业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尹茂庄任副组长,州蔗糖办各科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蔗糖办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会议、活动的组织,每一次活动、每一阶段的小结、简报等;负责拟定《州蔗糖办“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负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宣传、德宏糖业网宣传、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负责州蔗糖办“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专栏的制作、组稿、宣传等工作。
三、制定活动安排表
州蔗糖办开展“感恩思进”主题教育各项活动都联系蔗糖工作实际开展,通过制定活动安排表,一是分解和细化了各个阶段、各个系列的各项活动,做到有据可依、有循可查;二是规定了各项活动的实施方法、步骤和时限,确保各项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三是指定了各项活动的对象和负责人,明确了宣传方式,保证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四、召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会
20xx年1月26日下午,州蔗糖办召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会,会议由州蔗糖办党委书记、主任刀忠明主持,州蔗糖办、州制糖研究所全体干部职工共30人参加会议。
中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2
关键词:劳动教养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73-8330(20xx)01-000-07
我国法学界相当部分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尽管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从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正面功能来看,还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地位和存在的相对合理性的,应当有条件地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和利用,克服缺陷,发挥所长。①笔者即坚持劳动教养保留论立场,并拟在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相关法理和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基本设想,并论证其可资借鉴性、相对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可资借鉴性:保安处分立法规范的国外经验
笔者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基本设想具有国外经验的可资借鉴性,理由是,我国劳动教养作为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应当成为一种基本共识,并且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基本契合了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的需要。
(一)寻求共识:劳动教养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
对劳动教养的性质,我国已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过不同的规定,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不同定性。②而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性质一直众说纷纭,主张各异:(1)行政强制措施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③(2)行政处罚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④ (3)保安处分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刑罚之外的预防性司法处分,类似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处分。⑤(4)刑罚补充说认为,劳动教养已经从行政强制措施演变成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从本质上说是刑事处罚的辅助措施。⑥(5)独立法律处分说认为,不应把劳动教养的性质要么归于行政处罚,要么归于刑罚。从整体上看,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独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处分。⑦ ()折衷兼顾说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交叠性”,其性质交叉、重合,无论用哪一种单一的解释都无法为其正确定性。这种观点中又有两类主张:一类主张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三方面的性质:一是行政处罚性;二是刑事处罚性;三是保安处分性。⑧另一类主张认为,从功能上分析,劳动教养与刑罚和治安处罚不存在惩罚程度上的衔接,而是功能上的互补。即劳动教养注重主观,而刑罚和治安处罚侧重客观;从适用对象上看,劳动教养既包括保安刑的适用对象,也包括行政强制的对象,因此,劳动教养兼具刑事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双重性质。⑨ 可见,劳动教养到底是归属于行政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或者归属于独立于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的第三领域,均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对劳动教养性质认识上的不统一,造成实践中无论行政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的法治原则都难以进入劳动教养领域的现实。⑩可见,对劳动教养的性质界定,尚待尽力寻求某种共识。
②[ZK(]我国已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规定:(1)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再如,1980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还有国务院转发公安部规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2)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如1994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第32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这两条规定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中。1992年2月28日,公安部在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办的答复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再如,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状况》白皮书,第四部分“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第七点“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中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199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过,20xx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
笔者认为,有关劳动教养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说与行政处罚说,均是对我国既有劳动教养规定状况的理论界说,但是这种理论界说忽视了劳动教养缺乏宪法依据和违背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特点,忽视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显性的“刑事类措施”所必须具备、但是恰恰缺少的法治化原则、司法化原则与比例原则。“刑事类措施”是一个具有欧化特色和重要刑事法治意义的刑事政策概念(范畴),系由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条所确立的“公平审判”的规则(司法化原则),并强调“公平审判”的规则适用于任何带有惩罚性质的非刑事处罚,例如纪律处罚、军队处罚或狱政处罚、行政处罚,为了防止侵犯人权,欧洲人权法院才将“刑事类措施”概念延伸到了符合一定标准的非刑事性的处罚措施(尤其是行政处罚)上;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保守地认为,2天以内重禁闭处罚由于“刑期”太短则可以认为尚不足以进入“刑事类措施”。B11欧洲人权法院的这种做法表明,“刑事类措施”司法化原则,应当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而保安处分说、刑罚补充说与独立法律处分说,其实表达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这就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所讨论和践行的保安处分刑事政策立场,亦即:劳动教养的性质应当界定为保安处分措施、“刑事类措施”。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本质上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保安处分制度就可以对应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B12需要纳入刑事政策考量并遵行法治化原则(立法化与司法化原则)。
(二)借鉴形式: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
如果说劳动教养的性质(实质)可以定位于保安处分措施,那么,劳动教养的运行形式则可以借鉴国外(主要是德国和日本)保安处分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经验:
1必要性与合法治理性
国外理论界认为,保安处分制度的依法建立具有必要性,也符合法治理性。比较有代表性的德日刑法理论认为:
“根据行为责任确定的刑罚并不总是能够胜任刑法的犯罪预防任务,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刑期往往短于确保预防结果所需要的期限;再者,违法者需要医学的、教育的或社会的治疗,而这些治疗在正常的刑罚执行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加上,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得科处刑罚,因此,刑罚必须通过处分来加以补充,其目的在于对行为和行为人的'履历中所表现出来的危险性,通过治疗、帮助、保安或消除措施来予以克服。……关于处分的先决条件、处分的执行和处分的结束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具体的而且应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B13
“刑罚是以责任为前提而作为其发现形式施加的,而保安处分并不以责任为前提。因此在责任的非难未被认可的场合,为了除去行为者实行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处以保安处分”;B14“可以看出应该代替刑罚或者应该补充刑罚的保安处分具有必要性”。
2二元主义与法律规定形式
现代法治国家在建立保安处分制度问题上采取了比较保守的立场,主要体现在坚持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主义”,以及采用刑法或者刑法修正案、其他特别法(如少年法等)的形式对保安处分依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法律限制。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所指出的:
“围绕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本质,存在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二元主义和认为是相同性质的一元主义的对立。在采取道义责任论和报应刑论的古典学派的立场上,刑罚以对过去的犯罪进行道义的非难为要素,应该报应地科以刑罚,而保安处分不以这种非难为内容,只是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进行社会保安这种观点出发,以预防将来的社会侵害为目标,因此,两者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从而采取二元主义(二元论)。另一方面,近代学派的立场只着眼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把对行为人施以社会防卫处分乃至改善—教育行为人视为刑法的使命,基于此,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存在性质的不同就是无意义的,所以,采用认为两者具有共同性质的一元主义(一元论)……在今日,二元主义是世界性倾向。”B1
而在保安处分的法律规定形式上,德、日等国家也有通过修改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案或者其他特别法律的形式对保安处分进行规定的,如德国刑法设专节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德国少年法院法也设专节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处分等保安处分措施;日本则“在刑法修正工作中提案了保安处分”。B17
二、现实可能性:劳动教养改革思路的相对合理性审查
就我国现阶段劳动教养改革思路而言,需要学者和政治家共同努力,审慎考量现实可能性和相对合理性,寻求某种折中的解决方案。
(一)中国学界关于劳动教养的既有改革思路
我国学界同仁无不赞同改革劳动教养的立场。劳动教养改革的宏观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执行问题;劳动教养实体法完善方面主要涉及劳动教养性质和功能的法律定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劳动教养的实体内容及其处罚强度、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形式等。应当说,目前提出的改革劳动教养的各种思路与方案尽管很多很杂乱,但如果按照改革难易程度与工程量大小来分析,仍然可以将其简化为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与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而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小修方案与大修方案。
比如,北京大学《中国劳动教养(轻罪处罚)立法研究》项目课题组在讨论劳动教养的改革完善方案时,就分别提出了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其中,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对劳动教养实体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框架提出了以下两种基本思路:B18
1比较理想的方案。这一方案是从中国刑事法律制裁体系的整体出发,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处罚措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的清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形成专门统一的劳动教养法典,并在法院建立专门的治安法庭或治安法院,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和司法程序化。这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目前这一方案可能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
2侧重实际的方案。这一方案以理想方案为最终目标,逐步推进,在不修改或不大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下,建立劳动教养法。这一方案以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为最低目标,着重解决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化。
而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的主张是:
“将现行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对不满1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强制医疗(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强制集中教育(对者)、强制留场就业等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统一规定于《治安司法处分法》(或称《保安处分法》)中,并明确规定此类治安司法处分措施适用的实体要件、司法程序和执行机构,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B19
需要说明的是,梁根林教授主张保安处分刑法化是正式确立和完善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需要,同时主张“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并易名为强制教养,将其改造为一种介于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和拘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之间的一种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参见前引①,第174—191页。另:本文后面还将指出,曲新久教授主张将劳动教养合理的部分纳入到刑事法律当中作为补充性的规定。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7—59页。
再如,在20xx年10月举行的“第二届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上,林教授也提出了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的意见:
“如果考虑到上述强制性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基本性质、目的、基本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考虑到我国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采取这些措施有完全相同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它们都有进行改革的迫切需要,那么,从长远来看,制定一个以消除各种特定主体社会危险性为目的,对各种强制性收容教养教育措施、强制性治疗措施、强制性隔离措施等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进行统一调整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运作管理体系,很可能是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最具现实性的选择”。B20
(二)当下中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的相对合理性
当下中国劳动教养改革完善方案需要选择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还是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进而是选择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还是大修方案?针对这些问题,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从长远看,应当是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劳动教养的大修方案。但笔者认为,从近期劳动教养法治化改革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与现实可能性上看,应当抓紧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B21其相对合理性如下:
1有利于立即解决劳动教养的合宪性与法治化问题。应当承认,在我国现有法治框架下,尤其是在人权入宪和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B22任何涉及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措施恰恰在此问题上存在“硬伤”,因而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必须立即解决其合宪性与法治化问题。在这种情势之下,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无法放弃且不愿放弃劳动教养措施、近期立法上又缺乏进行保安处分系统立法充分准备的现状之下,“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应纳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构的问题”应当作为当前我国刑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B23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无疑既是无奈之举,也是明智之举,还能够为将来进行保安处分系统立法积累有益经验。
2争议少,难度小,有望实现立竿见影的法治效果。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立法上可以只规定那些必须明确且争议较少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内容,而暂时回避了保安处分系统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争议、庞大工程与复杂技术等问题,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争议并减小立法难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尽快完成劳动教养改革任务。
三、技术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技术创新
我们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实现由刑法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伟大理想:
(一)既有经验: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
B21关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正如本文前文已经指出且后文仍要强调指出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如果说将全面修订刑法并在其中系统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或者通过制定“劳动教养法”系统规定劳动教养的修改方案称为大修方案,那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
我国在借鉴世界各国立法成果和总结既有刑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管制刑和缓刑之执行作了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应当承认,“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也不是一种新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更不是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而是一项保安处分性质的强制性预防措施或者约束性措施,B24并且该制度随着保安处分的广泛传播而逐渐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得以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较好地完成了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规范设置,其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我国单项保安处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经验,而劳动教养无疑可以成为这种立法经验的“第二块试验田”。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在于:
1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如前所述,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保安处分法或者强制性预防措施法之类的系统立法来完善劳动教养的法制规范,不赞成劳动教养的单项立法规范完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学术理想在我国近期尚无法实现,尤其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不但对“保安处分”的系统化理论研究不够,而且“保安处分”这一法律规范用语也鲜见于国家立法或者官方文件之中,谈何“保安处分法”的系统立法。可见,这种学术见解实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的现状之下,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经验具有十分重大的启示意义:作为单项保安处分措施的劳动教养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其单项完善方式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
2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范完善,不必等候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完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有学者反对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修修补补”的规范完善,认为:
“我们把劳动教养的合理部分吸收到刑事法律当中,或者你单独地再立一部刑事法律这都没有关系,当然刑法已经修改完毕了,你纳入到刑法之中是不合适,作为一部单独的立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在现在的框架之内,你修修补补,将现在的20多类或者说30多类继续进行劳动教养的话,问题是相当大的。”B25
这种学术见解尽管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过于理想化,同样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并且也被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禁止令予以刑法规范的基本经验所否定。那么,笔者有理由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刑法规范的小修方案具有相对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二)技术创新: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相结合的形式确立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刑事禁止令的规范设置为进一步完善作为保安处分的劳动教养制度提供了立法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事禁止令的修法性规定仅限于刑法总则关于管制刑和缓刑适用的实体法内容的修正规定,但没有特别规定其程序法内容,这是与其作为法定刑适用及刑罚制度适用的性质相匹配的,同时也与刑事禁止令本身只是一种“限制自由”性质的处罚强度相匹配。劳动教养本身并不依附于特定的某种法定刑适用或者刑罚制度适用,而是更多地独立于法定刑适用之外的保安处分措施,并且其处罚强度更加接近于自由刑(或者说介于限制自由措施与剥夺自由刑之间),因而,其修正规定的技术形式应当在刑事禁止令立法规范经验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笔者认为,应当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内容相结合的规范形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1刑法总则性修正规定的设想
从现有刑法总则的体系性安排观察,刑法修正案将增设的劳动教养条文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之中比较合适,具置可以放置于《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作第37条之一项的形式来规定。具体设想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如下:
在《刑法》第37条之后增加内容,作为第37条之一项:“对于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对于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对于任何人的劳动教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向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劳动教养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后交付劳动教养部门执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案件之后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劳动教养。”
“被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享有辩护权。”
2具体设想的学理诠释
具体设想的法理诠释主要关涉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和期限等实体法内容问题。
结合现有劳动教养实践和有关学者的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具体限制为两类:其一,作为非犯罪后果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多次实施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具体内容包括“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其二,作为犯罪后果刑罚补充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累犯或者故意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具体内容包括“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
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允许人民法院在此期限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处遇,因为现实做法并不是劳动教养措施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因而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暂时不作专门规定,有待今后实践探索后再行完善。
中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3
一、制定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州××干部职工的素质,增强全州××干部职工知恩情、明是非、识大体、讲团结、守法纪、求进取的意识,形成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投入××××事业,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州××办制定了
“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是明确了活动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五个环节,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确了活动的实施步骤,州××办“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自20xx年1月开始实施,20xx年6月完成,共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由多个系列活动组成,每个系列活动都联系××工作实际开展。三是明确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市糖办、各糖业公司、各科所高度重视“感恩思进”教育活动,从“五个结合”入手,开展好“感恩思进”教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及时成立了州××办开展“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州××办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州××办党委委员副主任余忠、余加崇及××英茂糖业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尹茂庄任副组长,州××办各科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办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会议、活动的组织,每一次活动、每一阶段的小结、简报等;负责拟定《州××办“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负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宣传、××糖业网宣传、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负责州××办“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专栏的制作、组稿、宣传等工作。
三、制定活动安排表
州××办开展“感恩思进”主题教育各项活动都联系××工作实际开展,通过制定活动安排表,一是分解和细化了各个阶段、各个系列的各项活动,做到有据可依、有循可查;二是规定了各项活动的实施方法、步骤和时限,确保各项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三是指定了各项活动的对象和负责人,明确了宣传方式,保证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四、召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会
20xx年1月26日下午,州××办召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会,会议由州××办党委书记、主任××*主持,州××办、州制糖研究所全体干部职工共30人参加会议。
中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4
一、准备阶段(1月18日至24日)
(一)参加厅党组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全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培训会议精神。讨论、修改《省劳动保障厅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省劳动保障厅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党组成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指导各直属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省劳动保障厅学习动员阶段的实施方案》。
(二)做好讲党课准备。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每名党组成员各讲一次党课,每次党课时间为2课时。每个阶段两次党课,三个阶段共六次党课。
(三)明确联系点。本着便于发现问题,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厅领导在打破原有分工的基础上,各联系机关两个处室和一、两个直属单位。具体联系点是:厅长臧忠生——办公室、医疗保险处和医保中心,副厅长申奉澈——培训处、老干部处和教育中心,副厅长乔斌——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处和鉴定中心,副厅长回亚琴——法制监察处、人事处和监察总队,副厅长崔力夫——就业处、机关党委和就业局,纪检组长胡振国——失业保险处、劳动工资处和培训中心、杂志社,助理巡视员刘丽焕——仲裁办、纪检监察室和进修学校、小额担保中心。巡视员王承海因抽调参加国企改革不作安排。具体任务是深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查找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每个阶段深系点具体指导不少于三次。
二、学习动员阶段(1月25日至3月10日)
(一)参加动员大会。大会由副厅长申奉澈主持。党组书记、厅长臧忠生作动员讲话,副厅长回亚琴部署全厅先进性教育活动。
(二)指导联系点制定方案,参加联系点动员会议。
(三)参加集中学习和所在支部组织的学习讨论活动,并指导联系点搞好集中学习。
(四)厅党组成员讲党课。厅长臧忠生、副厅长申奉澈结合学习内容讲党课。
(五)参加厅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次学习会。
(六)指导联系点搞好第一阶段总结,部署第二阶段工作。
三、分析评议阶段(3月11日至4月20日)
(一)征求群众意见。厅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在四楼设置“意见箱”,随时征求党员群众对厅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同时,厅党组成员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二)开展谈心活动。党组书记要与每位党组成员谈一次心,党组成员互相谈一次心,副厅长要与联系点领导谈一次心。
(三)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搞好个人分析材料,并指导联系点领导撰写好党性分析材料。
(四)参加“三个会”。一是参加厅党组民主生活会;二是参加所在支部民主生活会;三是列席联系点支部民主生活。
(五)参加全厅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
(六)厅党组成员上党课。副厅长乔斌、回亚琴结合评议分析内容上党课。
(七)参加厅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二次学习会。
(八)指导联系点搞好第二阶段总结,部署第三阶段工作。
四、整改提高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
(一)制定自身整改措施,并对照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二)指导联系点搞好整改。
(三)厅党组成员上党课。副厅长崔力夫、纪检组长胡振国结合整改提高内容上党课。
(四)参加厅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学习会。
(五)指导联系点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
(六)讨论全厅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和总结。
五、巩固扩大整改成果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一)参加厅党组整改情况分析会。梳理问题,完善具体措施。
(二)参加厅党组会议,审议受表彰的先进支部、优秀党员名单和对不符合先进性要求党员作出的`处理意见。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圆满完成厅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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