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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1
一、会议的范围和内容
1、村级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镇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4、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劳力安置分配方案,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安排及承包方案。
5、村干部报酬和交际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村级救济、养老金、社会保障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方案。
6、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实施方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7、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规则
1、由村支委、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准备提交审议的报告,材料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
2、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并做好归档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2
一、会议的范围和内容
1、村级财务预算支配和决算状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支配及使用方案,镇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4、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状况和劳力安置支配方案,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状况,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支配及承包方案。
5、村干部酬劳和交际款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方法,村级救济、养老金、社会保障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支配方案。
6、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方案生育、义务兵役实施方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7、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或争辩准备的村务执行状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规章
1、由村支委、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预备提交审议的报告,材料和争论提出具体方案。
2、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三委会全体成员参预。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妥当保管,并做好归档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3
1、 社区共驻共建联席会议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行政)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2、 共驻共建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经过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付诸实施。
3、 联席会议设主任1名,由社区共驻共建单位推选,副主任3名,一般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成员由社区党组织(行政)成员和机关(企事业)党组织(单位)负责人组成。
4、 联席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时间上具体定在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12月份。
5、 联席会由社区党支部牵头组织,共建单位有关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由联席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
6、 遇到重要的共建活动,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商讨共建工作进程、成果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社区党支部与其它单位协商确定。
7、 共驻共建联席会议主要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共驻共建的'文件精神,分析社区党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下阶段共建工作任务,讨论研究社区党的建设的有关重大事项,沟通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8、 每次召开会议前15天,各参会方均应向社区提出协商议题,由社区协调各方后,确定突出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作为重点议题并报告主任、副主任。
9、 每次召开联席会议,社区党支部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10、 各共驻共建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一名正式党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单位党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不定时深入社区并向本单位领导和党员大会汇报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便于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推动法院与政府、检察院的良性互动,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讨全市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意见,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
(二)市法院与政府、检察院互通主要工作安排;对法院、检察院准备提交市政府论、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商议;
(三)对拟提请市人大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前进行通报;
(四)对市法院代表所提出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安排和部署;
(五)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市政府领导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由市政府会议、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由市政府会议确定。
第四条
会议由市政府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委托法院、检察院领导任主持。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遇有全市性的紧急工作或任务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法院办公室与政府、检察院办公室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进一步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院与政府、检察院联席会议召开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政府、副,党组成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五天,由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的通知及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应依时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书面向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召开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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