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时间:2024-04-29 08:07:01 企业章程 我要投稿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1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业住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街(巷)___号________房

  第二条 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董事会 (执行董事) 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 (执行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 (股东会) 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 (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企业设监事会(监事)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 (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

  第十条 企业的财务、会议。

  一、本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企业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业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二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企业法》相抵触的,以《企业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共签订_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份留本企业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本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

  (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三)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企业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五)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

  第四条 本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业股权者为本企业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职工)大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二)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按企业规章转让所持股份;

  (四)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企业参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总股本金为_______ 万元,总股份为 _______股,每股金额为100元。

  第十条 企业股权设置及股份划分如下:

  职工个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出资形成股份或企业明晰给职工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集体股:共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职工集体股是由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法人股股权为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个人股:共 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其股权为企业外投资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内,股东不得抽回股份,在发生职工退休、调离、辞退、除名、死亡等情况下,职工股份可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或由企业收购,但在企业终止前六个月停止收购职工股份;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职工集体股股权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 职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业存蓄期内,职工不得转让,只享有分红权。遇有职工退休、调离、死亡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大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的'出资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东不得在企业外转让、交易股权。

  企业以外自然人参股按优先股管理,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企业管理,其股利按约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设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办理股权转让、扩股、收购等股权变动手续,进行红利分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权管理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薪酬与效益挂钩和薪酬与个人劳动成果、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应在税后弥补的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_______ %(不得低于10%),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当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_______%(不得低于5%),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三)提取劳动分红 _______%,用于职工奖励,按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_______%,用于优先股分红;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_______%,主要用于扩充集体积累(不设集体股的企业提取此项基金);

  (六)股金分红_______%,用于普通股分红。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补亏损,在未弥补亏损前,企业不进行分红。

  职工集体股所分红利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养老、医疗、待业等保险基金,解决职工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股东与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由 _______名股东(职工)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章程;

  (二)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的设置和变更事项;

  (七)对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职工)大会每年召开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会前十五日内将召开股东(职工)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或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股东(职工)大会表决议案,凡涉及投资、分配、补亏等重大经营决策,实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选举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董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本企业股东(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职工)大会职权。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设_______名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三)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

  (六)决定对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的奖惩,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新酬;

  (七)制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整顿、终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审议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企业厂长(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做出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监事)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_______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企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职工)大会;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提出本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

  (三)提出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提出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人选,并根据董事会决议,任命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五)提出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出本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资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等调整方案,拟定企业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企业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奖励和处分;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董事会。

  第六章 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需用自有资金弥补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权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即行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股东(职工)三分之二通过,可申请解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和民事诉讼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

  (三)所欠缴税款;

  (四)所欠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不足清还其股利时,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财产,专项用于本企业职工待业及养老救济,生产自救、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安置的,经股东(职工)大会决议后,可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职工)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部门备案,向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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