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

时间:2024-03-03 00:10:04 诗琳 培训记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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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范文

  在我们平凡无奇的学生时代,大家都背过各种知识点吧?知识点有时候特指教科书上或考试的知识。那么,都有哪些知识点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范文知识点,欢迎大家分享。

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范文

  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 1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明确了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围绕《食品安全法》,国家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今天在座的各位,既有市场业主、商场超市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批发代理商、经销商,通过此次会议,为了让大家在经营过程中,掌握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经营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什么是第一责任人:出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找经营者,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再追究生产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今天围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经营者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讲解,请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守法经营,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被通报的情况发生。

  归纳六个方面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义务。

  对证照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包括:

  1、证照齐全;《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先办证,再办照,与“身份证”作比较。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证照合法有效:

  一是不能已过期,要及时变更;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二是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实际的应一致。不一致的要变更;分别举例:场所、无食品范围、实际从事批发,核定的零售应变更。

  三是按规定时间进行营业执照企业年检、个体验照,通过年检验照审查继续经营资格问题。(企业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验照为1月1日至5月31日),避免出现逾期未年检、验照情况发生。

  四是要亮照经营,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和明示作用,许多经营者做得不好。

  以上都有处罚规定,请大家在经营中注意。

  二、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

  什么是进货查验记录,查难供货商主体资格、购进食品合格证明、对购进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目的:对购进食品质量进行查验,掌握食品来源和流向,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对已发现的问题食品快速追溯、及时退市,把危害性降到最小。

  (一)进货查验:

  一是书式查验,即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营业执照(防止从无照户、地下加工厂购进食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防止未经国家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的食品进入市场),同时要求上级经销商提供销售发票和凭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作为依据,可以向上级经销商追偿相关责任。要求首次进货时查验、书式资料保存两年,作为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随时备查。

  二是包装标识查验:查验是否属三无产品(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包装标识符合规范,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是过期食品或变质食品。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在对供货商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的基础上,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对批发经营者来说:除了上述两项义务,还有以下义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为了督促经营者落实上述义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落实方式:通过工商局统一印制的食品进货和销货台账来体现,为书式台账。

  存在的问题:经营者自觉性差,未如实进行登记记录,有时应付工商检查而建账。离落实有很大的差距。

  上级检查方式:07年国务院检查组检查,每年某某市检查组检查,检查方式为倒查(什么是倒查),在座接受过检查的深有体会。

  工作中,有些经营者不理解,认为我们工商在为经营者添麻烦,找事。这是法律的规定,既是你们的义务,有强制性,必须做,不办就要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我们不要求你们这样做,我们就不作为,监管不力,请你们理解。

  下一步;对这块工作,工商肯定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了解决工作量大的问题,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发了“电子联网监管系统”,从2008年底已开始试运行。

  该系统的功能是:能对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实施有效管理,能对过期食品进行提示,能对问题食品快速追溯,且数据录入方便快捷。解决了落实手工台账工作量大等问题。

  该系统经过对部分经营者的试运行,目前正在完善。下一步,我们的想法是:凡是配备电脑、符合条件的超市、批发商、经营者,原则上都要求安装软件,实施电子联网管理,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减轻建立台账中的工作负担,又履行好法定责任。要请大家积极支持配合。

  三、严格履行食品质量管理的义务。

  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质量安全的、合格的。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举例: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氢铵加奶粉、苏丹红加在饮料里做红心鸭蛋、甲醛、双氧水泡制的火锅水产食品等)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蛋白质严重不达标,缺乏营养,大头婴儿)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肉眼识别)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上市销售的猪肉:“两章一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在生猪酮体上,一证是《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较为普遍,处罚重,最低罚款2000元,要注意)

  (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市:分装销售的糖果,存在的问题,标签问题,固定,及时更换)。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违法销售上述食品,处罚规定是: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很重,一定要严格注意质量把关。

  有的问题食品,可以肉眼观察和发现,涉及到安全指标的,需要通过抽样检验来完成。抽检是工商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错误观点:找厂家,不找销售。职能划分,质监工商职能划分,为什么要这样分:厂里送检的产品与销售的产品质量不一致,通过生产、流通环节共同抽查,查找问题食品。

  抽检食品不合格,要受到处罚,需要经营者保存好进货发票及依据,作为向上级经销商、生产厂家追偿的依据。

  四、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内部管理的义务

  要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对于一般的个体户来说,经营者本人就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大型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来说,要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明确进货查验、定期现场质量检查、负责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销毁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分工。

  二是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过期、变质、经媒体和相关部门通报不安全的食品等),应当立即下架、自行销毁、由生产企业召回等程序依法依法处置。

  三是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如配合工商部门查明问题食品的来源、去向、及时对已售出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等,总之,将事故的危害性了降到最低)。

  四是消费纠纷解决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特别是春节即将来临,对类似情况引发的消费纠纷更应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是员工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要求要有培训档案和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责任和处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以说以后工商的检查,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也是内容之一。

  经营者在落实好五项制度: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点的管理,超市要加自制散装食品和熟食品的管理。与预包装食品相比,保质期更短,更容易出现交叉污染、过期变质等问题,他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风险防范点。从分区上,自制散装食品和熟食品销售与其它食品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离、原料与成品分离、生食品与熟食品分离,避免交叉污染。从设备设施上,要设置相应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隔离等设备、设施。从标签上,要标明加工日期、保质期,向消费者明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有销毁记录备查,必要的时候,如数量较多的,要进行拍照、录相等记录。严禁将已过期的自制散装食品和熟食品换发标签重新入市的行为。今后,我局将把超市自制散装食品和熟食品的管理作为重点,通过抽检、食品快检等方式进行检查和规范。

  五、严格履行安全贮存、运输食品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对贮存待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工商监管不仅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还要对批发企业、超市的库房进行检查。要求批发企业、超市的库房必须到所在工商所登记备案,以便随时接受检查,未经检查备案,不符合仓储条件的,不得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六、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了“四项义务”:一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二要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三要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部门;四要在场内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违反规定的,该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

  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市场业主要改变观念,在以前收摊位费、搞好市场环境卫生的同时,还要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履行好检查、报告等义务,防止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

  七、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职能分工,流通环节原卫生许可证由工商办理,改名为食品流通许可证。应该说比以前要求更严了,门槛更高了,以前大家凭体检、健康证明就办理卫生许可证是不可能的。大家有的办理了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的还未办理,将程序讲一下。

  办证程序上:分两个部分:

  一是资料审查:要求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名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

  二是现场核查:分四个部分:

  一是对经营场所的检查。要求经营场所与食品销售、贮存等

  相适应,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对设备或者设施的检查。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对从业人员的检查员。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明。

  四是对设备布局的检查。要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经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后才能发证。办证过程中遇到的空白门面办证的情况,基本条件不具备,不予发证。

  条件比以前要求更高,程序更复杂,希望大家理解配合和支持。

  顺便通知:对于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到期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工商部门换证,企业的到食品科、个体到工商所换证。

  由于工商的职能调整,工商的监管方式也将逐渐的转变,在以前看执照、查台账、看商品的基础上,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查证照、查人员(健康证明)、查票据(索票情况及归纳整理情况)、查仓库、查制度建立完善落实情况、查环境卫生、

  查设备设施、查安全隐患等。大家应该会逐渐感受到这种变化。今天向大家列举了从事食品经营需要履行的六大项义务,希望大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进行落实,为国家、为社会、为消费者、也为经营者自身负责,通过大家的努力,与我们工商部门一道,为营造某某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 2

  一、学校食堂卫生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0年xx月xx日公布实施。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治理方法。96年8月27日公布实施。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治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刚才讲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觉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卫生治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完全洗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通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霉变:指霉菌污染生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缘故造成食品污染。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3、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能够统称为“食物中毒”。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缘故: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生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能够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刻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非常快停止;

  2、埋伏期短、来势凶狠,来势急剧,短时刻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截了当传染。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能够使食品具有毒性,因此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觉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缘故。发觉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治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治理责任,爱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要紧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治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峻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