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时间:2022-05-07 17:39:52 解决方案 我要投稿

实用的解决方案四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决方案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解决方案四篇

解决方案 篇1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理论上的假设前提条件过于苛刻,现实中是不可能全部满足的。由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和在公共物品领域,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效率—帕累托最优,出现了市场失灵。

  当市场失灵时,必须借助政府干预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国旅游市场恰恰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体想方设法突破政府旅游价格规制,导致规制流于形式,进而伤害公众权益,影响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表现

  (一)旅游价格规制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

  旅游价格规制领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规制"越位"、"错位"、"缺位"情况。[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规制权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权力在旅游经济领域被过度使用,出现了一系列的"出租"与"寻租"行为。二是"错位"。主要是指旅游经济规制权不明确,政府既是规制的主体,同时又是行业经营的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旅游价格领域规制职能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经济领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政府规制过于集中在价格听证等环节,在后续的监督与管理环节没有更多作为。

  (二)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政府对旅游价格的规制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来实现。当政府出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大多数经营者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某项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时,可能会对某个具体旅游企业产生不利,此时,旅游企业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寻找规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实践中,时常因为在出台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前调研不充分,导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监管不力,使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三)旅游价格规制的部门利益争夺

  我国旅游相关产业、相关部门往往归口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如旅游饭店管理归口城市管理局,旅游价格管理归口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管理因为其性质、类型不同而分属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业等多个主管部门。一些旅游规制主管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实践中的规制相互冲突。以景区门票价格为例,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在目前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特定的质和量的标准前提下,参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

  但事实上,有资格成为评级主体的部门包括多个,如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国家林业部门负责国家森林公园的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定等,各个部门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间展开了激烈争夺。

  (四)政府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

  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统平台,价格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加之旅游、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信息真实性的掌控不到位,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决策失灵,影响了规制效果。(2)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旅游价格规制上有所作为,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执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价格规制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经常采用的"应当"、"适当"、"相应"、"其他"等不确定字语中可见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最终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二、导致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信息不对称

  旅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旅游价格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费者作出了非理性决策。如旅游消费者参与"零团费"旅游,实际上对该旅游产品的价格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这也是"零团费"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等各领域畅行无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对称给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面对因旅游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业放弃了对企业品牌的维护,频繁利用规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严重破坏了旅游价格规制制度,侵害了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市场价格机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如张家界、九寨沟、黄山等,其旅游资源是独一无二的,旅游价格一旦以"市场形成",会造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4]

  这些景区旅游产品定价再高,仍然会有众多的旅游消费者前往游览。因此,国内旅游市场失灵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通过政府规制来规范其价格。

  (三)部分旅游产品价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

  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竞争是实现市场帕累托效率最优的唯一途径;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并不能导致资源最优配置。如当一个旅游企业花费一定成本开发出新的旅游产品后,其他旅游企业会进行无成本复制,并以更低价格展开竞争。如此一来,旅游企业的创新精神将受到抑制,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减少。外部性的存在不仅会降低市场效率和资源有效配置,而且会影响政府规制,破坏旅游价格规制制度。

  (四)部分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匡林(20xx)认为,旅游资源和景区产品是一个公共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旅游价格对社会效益的体现更加充分,经济效益明显淡化,以突出旅游产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费者付费进入旅游景区后,其消费变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务"搭便车"现象,经营者往往对观光服务与接入服务进行捆绑消费,旅游产品的价格除了反映景区维护与保护成本外,还将旅游景区自然折旧与资源占用等成本计算在内。[5]

  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区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从公平角度分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多余收费理应上缴财政,而不是留给地方财政或经营者。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各个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实体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有选择地执行相关政策,造成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三、消除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制度创新举措

  (一)积极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

  旅游信息传递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供应商市场信息传递和旅游消费者市场信息传递,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在其中占据了主导权。旅行社会利用这种信息传递优势,放大其市场利益,从而形成劣质旅行社市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对称的信息传递格局,以推动旅游市场秩序优化。[6]

  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使其单独完成旅游信息公开,第一时间掌握旅游消费者信息,提升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如此,旅游企业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涨价动力被削弱,进而从客观上维护政府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将那些依赖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场,促使旅游服务企业更加注重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全面的市场信息,从而提高其规制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间接保障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避免出现规制失灵现象。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因市场垄断带来的规制失灵现象。一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应在《反垄断法》基础上,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规范,避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设市场准入门槛。[7]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彻底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对国有垄断旅游企业经营主体实行政企分离,使国有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成为不再享有市场特权的市场主体,促进旅游行业自由竞争。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及收费制度

  为了限制旅游景区外部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众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旅游经营者征税。这是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旅游经营者产生负外部性的部分征税或收费,可以很好地规制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减少其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关旅游价格规制上寻找漏洞的动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费者收费制度。当前的收费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旅游景区的承载能力,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开发的旅游景区中,往往是旅游消费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虑旅游消费者的体验质量。可以通过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节差价方式,调节旅游消费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践中,如果景区定价制度不合理,不仅会破坏旅游价格规制,也会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带来的失灵。[8]

  一方面,实施不同旅游景区差别定价模式。旅游景区可以分为世界遗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风景区、公园等五类。越是基层的景区、公园,其收费应越低,可以弥补运营成本即可;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可以考虑溢出效应和拥挤效应。应在考虑旅游企业合理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拥挤成本,同时明确旅游景区成本核算体系,包括资源使用补偿费、环保费、硬件(包括游览参观点基础设施建设)折旧、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要避免将其他成本搭车折算进景区运营成本,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应加强对听证会的细节审核,包括制定严格的听证会程序,严格审核听证代表资格、科学确定各类听证代表占比,确立听证主持人资格等,严格审核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及其价格调整的理由,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卫华。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J]。海峡科学,20xx(3):32—33。

  [2]陈卫华。我国旅游价格规制模式演变与制度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9):51—52。

  [3]栗超。国内旅游产业规制研究综述[J]。东方企业文化,20xx(14):62。

  [4]宋波,徐飞。不同需求状态下公私合作制项目的定价机制[J]。管理科学学报,20xx(8):63。

  [5]张海霞。国家公园的旅游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54。

  [6]刘宇。风景名胜区规制失灵研究——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一个应用[C]。中国旅游研究年会,20xx。

  [7]王魁。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政府规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27—28。

  [8]吴成安。遗产型景区经济规制目标的实现路径探讨[J]。商业时代,20xx(31):40—41。

解决方案 篇2

  一、显示刷新率设置不正确

  检查方法:在我们电脑桌面空白区域右键---属性--设置--高级---监视器,从中可以看到显示器的刷新频率设置为“60”,我们只要将新频率设置为“75”以上就可以了。部分笔记本电脑只有60HZ就不需要设置了,另外设置过高容易引起显示器损坏,如果以前没动过,可以直接选用默认即可。

  二、显卡驱动程序不正确

  有时我们进入电脑的显示器刷新频率时,却发现没有刷新频率可供选择,这就是由于前显卡的驱动程序不正确或太旧造成的。购买时间较早的电脑容易出现这个问题,此时不要再使用购买电脑时所配光盘中的驱动,可以自行检查与安装最新版本的驱动程序

  三、电脑周围存在干扰

  磁场干扰非常容易导致电脑屏幕抖动或者闪烁,排除方法是将电脑放置在另外一个空旷的地方再观察下,也可以去别的地方拿一台好的电脑过来测试排除,尽量不将显示器靠近大型电器产品附近。也可以重新启动电脑显示器看看,一般目前的显示器在开启过程都具有自动消磁功能。

  四、显示器硬件问题或电源问题

  其实闪屏抖屏在大多数的时候都是电脑硬件的问题,比如显示器与主机连接的数据线不量等,大家都可以采用更换排除的方法解决,另外显示器电源也只重点排查对象,其中电脑屏幕闪烁遇到最多的是显示器电源问题,也有不少是显示器老化,显示器故障。显示器抖动除了受磁场或电场干扰外,遇到最多的就是显示器老化故障。这种情况的话一般就拿去专业维修点维修了,新显示器可以拿去保修或更换。

解决方案 篇3

  上海正着力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融入教育,年内将更新、配齐300所郊区初级中学实验室设施设备,新建30所幼儿园等。随迁子女在上海市参加中高考实施方案,将在今年研究制订。

  上海市日前公布20xx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除了上述所列,还包括完成300所中小学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扶持70所老年学校开展标准化建设等。

  根据近日公布的20xx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20xx年上海将探索建立特级校长到龄延聘制度和特级校长柔性流动机制,研究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招收对象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创新管理方式。为加强学前教育内涵建设,上海今年还将启动全市保育人员专业培训,通过城郊结对、农村园长培训等方式提升郊区农村幼儿园质量。

  上海市教委表示,将开展适合随迁子女实际的教育教学研究,进一步加强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规范管理。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实施方案。

  根据去年5月出台的基础教育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上海将新建、改扩建、迁建中小学和幼儿园总计1042所,80%集中于郊县。根据城市形态、人口分布的变化趋势,大型居住区教育公建配套和新城教育配套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0%。

解决方案 篇4

  德性(sittlichkeit)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在其著作中,康德并没有像对其他重要概念那样,直接地作出一个清晰的正面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康德强调了它的不同方面;它是至善的第一要素,是被道德法则所决定的意志,是幸福的配享之条件,等等。但其具体内涵虽然被领会,但却未被澄清,而后者是康德批判哲学所一贯要求的。本文将深入考察德性及其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与细微区别,并揭示康德德性概念的两层含义,及其与康德道德哲学的整体结构(规范伦理学与德性动力学)的对应关系。

  一、德性(Sittlichkeit)与德行(Tugend)

  阐述康德的德性概念时,有两个相似的概念必须小心地加以区分:一是德性,一是德行。在汉语的语境中,这两个概念并没有认真地区分,它们的关系太密切了,两者的发音也基本相同。苗力田先生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之序言《德性就是力量》中,就把引用的两句康德的名言“德性是战斗的道德意向(Tugend,d.i.moralische Gesinnung imKampfe.)”中之Tugend就被翻译成“德性”,当然,由于这对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完全可以互用,也并未对理解康德的德性理论造成大的障碍。

  康德的这两个概念是有着细微区别的,德行(Tugend)指是“战斗中的道德意向”,或者简单地说,“一种道德力量”,它是在具体的行动中体现出来的可以被观察到的东西。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也频频提及德行概念,除了在论及斯多亚派与伊壁鸠鲁派的德行概念时,作出了一个类似定义的表述:“使人类有责任遵守道德律的那种意向就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自愿的好感,也不是出于哪怕不用命令而自发乐意地从事的努力,而遵守道德律,而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行,也就是在奋斗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自以为具有了意志意向的某种完全的纯洁性时的神圣性。”这一论述对“德行”概念从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律,在抗拒感性诱惑与逼迫的奋斗中的道德意向,就是“德行”;“德行”与“神圣性”是相对的概念。它还规定了德行作为“奋斗中的道德意向”,包含着“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律”与抗拒感性的诱惑与逼迫两层含义。在另一个相关论述中,这两层含义以更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

  Tugend ist die St?rke der Maxime des menschenin Befolgung seiner Pflicht.

  “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的准则的力量。……,它不就单是一种自我强制(因为那样的话,一种自然偏好就可能力图强制另一种自然偏好),而且是一种依据一个内在自由原则,因而通过义务的纯然表象依据义务的形式法则的强制”。从汉德对照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汉译并未严格遵守德语在“德行”与“德性”之间的区分,有时会将Tugend翻译为“德性”而非“德性”。因此,为了论述中的统一性,本文以德语的概念为准,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如康德所说:“德语有幸拥有一些不使这些差别遭到忽视的表达方式”;在这两个概念中,这一优点就体现出来;在这一经典论述中,“德行”(Tugend)概念所包含的两层含义非常清晰地表达出来:(遵守出自义务的)准则与力量。

  与此相似,对“德性”的论述中也可以分析出两个要素。在很多时候,“德性”概念是与“法则”概念一起论述的,如:德性法则;最接近于对德性作出定义的论述是:“人类(按照我们的一切洞见也包括任何有理性的被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该论述包含了两个要素:道德律与敬重,而人类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并使道德律排除其他的经验性根据,独自成为意志的动因(Bewegungsgrund)。

  这样,我们就可以澄清两个重要概念的具体的内涵了。德行概念包含着两个要点:准则与力量,意味着“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律”与抗拒感性的诱惑与逼迫(奋斗),它是道德法则支配下的行动,因而“德行”一词是非常恰当的;“德性”则包含道德律与敬重两个要点,意味着把握理性中的法则并因敬重而使法则成为意志的唯一动因,因而德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精神品质(对道德法则的认识与敬重),却并不一定能付诸行动;因而,这两个概念的的关系是:“德性”是决定了意志是否是善良的意志的唯一因素,并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可称之为“德行”。从道德心理学的过程来分析,对法则的认识及对法则的敬重使法则单独地成为意志的动因,此阶段主要包含“德性”的要素;从遵循法则的准则出发,奋力(奋斗,Kampf)地排斥感性因素的诱惑与逼迫,出乎道德法则而行动,主要包含着“德行”的要素。因此德性在前,德行在后;德性是内在的,德行是外在的;德性是动因(与动机),德行是行为;有“德性”者倾向于有“德行”,但不必然有“德行”,有“德行”者如其行为配称之为“德行”而非偶然的仅仅是合法行为的话,其行为中背后必有“德性”;借用一对中国道家哲学的概念来理解,“德性”是“道”,而“德行”是“德”。

  康德强调“德行”概念的作为行动的特征,是有据可寻的:“对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这种能力的意识如何能够通过行动(德行)而产生出战胜自己的爱好的意识,……,这样就产生了对自己的状态的一种消极的愉悦,即满足,它在其根源上就是对自己人格的满足。”在这一论述中,行动即德行,表明了德行概念所强调的行动意义;而且康德还强调了,这种对自己的状态的“消极的愉悦”,必须要在“行动(德性)而产生出战胜自己的爱好的意识”,才能够获得,如俗语所说:德行就是自身的回报。如果说这里只强调的德行的行动意义,那么在另一处,康德更为明确地将两个概念区分开来,“道德律是神圣的,并要求德性的神圣性,虽然人所能够达到的一切首先完善性永远只是德行,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合乎法则的意向,因而是对于违禁、至少是不正派、亦即在遵守法则上混杂进许多不纯正的(非道德的)动因这样一种不断的偏好的意识,”,因此,德性与德行的细微的区别更清楚地显现出来:前者指的是对纯粹德性法则的完全符合,它要求“神圣性”;而后者则是在与自己的偏离德性法则的其他动因作斗争中展现出来的行动,但它始终“只是德行”;德性强调的是它作为的意向的方面,而德行强调的是它作为行动(Tat)的.方面。

  但是,尽管有这样的细微差别,在大部分语境中,如果用德性概念翻译Tugend在理解上不会构成障碍,因为真正的Tugend背后总是会有Sittlich-keit作为它的基础的;相反则不然,Sittlichkeit作为对法则的认知与敬重可能一直使意志保持为善良意志,但并不一定都能付诸感性现实,成为德性行动(德行),虽然在敬重中隐藏着激励人们为着遵循出乎义务的准则而进行斗争的那个力量,但它仍然不应被翻译为“德行”。

  二、德性理论的两个层次:法则(规范)与动机

  如上所述,通过对德性与德行这两个具有亲缘关系的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一些共同特征。“德行”与“德性”均包含一个实际上非常相似的要素:“出乎义务的准则”与“道德法则”;两者包含的另两个相似要素虽然有不同之处,却有着潜在的密切联系:力量与敬重,前者是在奋力遵循自己的合乎义务的准则时体现出来的力量,后者是在面对道德法则时产生的情感。道德哲学中存在一个虽然很少明确提出但却非常关键的问题:遵循义务的力量从哪里来,为什么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即使同一个人,也是有时遵守,有时违反?正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潜藏着解决这一德性动力学问题的某种线索。

  以上的分析所得出的两个要素对我们深入分析道德哲学的根本问题有深刻的启发:法则(或出乎义务的准则)与力量(或者

  敬重的情感),它们分别对应了道德哲学的两个重要问题:知识与行动。传统中国哲学思想把目光聚集在道德问题上,贡献了许多重要的概念与学说。对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来说,具有参考意义的是传统的“知行学说”。中国哲学提出了关于知行问题许多重要的思想,如“知行合一”,“行可兼知”,“知难行易”,等等;这里不准备讨论这些学说的具体问题,仅仅是注意这一对概念的提法给人带来的启示。

  “知与行”这一提法建立在把道德问题区分为两个层次的基础之上:知识问题与行为问题,换句话说,是认识问题与动力问题;知识问题要回答的是:我应该做什么;行为问题要回答的是动力问题:为什么我要做那些应该做的?在日常的道德经验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辨别出这两个层次: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其次要有动力推动我们去做出正确的行为。伦理学通常只讨论前一个问题,很少关注后一问题,事实上仅仅第一个问题的解决通常是无力的,因为人们会在心中问道:我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可我为什么要去做它呢?事实情况是:我们常常不去做那些我知道应该做的事情,相反,常常做那些我知道不应该做的;以致于人们讽刺道德说教者说:要按照我说的方式去行动,不要按照我做的方式去行动。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很少会把这个想法说出来,因为说出来对自己的道德形象是不利的:人们通常愿意让别人认为自己是由于无知才犯下了错误,这样稍微可原谅一些,尤其是在汉语文化中,这种观念影响更加深刻,如:不知者不罪,无知者无畏;相反,值得注意的是,人们通常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在选择了错误的做法的时候,实际上是知道什么是正确的。

  当然,德性动力学的问题之被掩盖,还有其他的更深刻的原因。在各文明民族的古典时代,人们对人性尚有天真的认识,怀有普遍的信心与希望。睿智的苏格拉底,也认为只要人们知道了什么是正确的,就会自然而然地去这样做,因为无人有意为恶;“美德就是知识”,明了善恶的人就会自然而然地行善,然而动力从何而来?苏格拉底老人并没有解释清楚这一问题,也许是他体验到的对义务的“敬重”如此之有力量,以致于他认为道德动力根本不是个问题。不论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还是斯多亚派与伊壁鸠鲁派,都未曾有深度地指出人性中恶的可能性及其对于道德生活的决定性意义,他们天真地认为,道德与幸福本质上是统一的,人们一旦认识到这一点,就会践行德性的。

  基督教发源于一个历经苦难的民族,并成就于罗马世界之下层民众之选择,对人性所禀有的恶与人世的苦难有着深刻的认识:幸福与德性(在此世)非但不统一,反而实际上是极端对立的,因而“财主进天国是难的”,“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呢!”《圣经·新约·马太福音》19章。但德行与幸福在宗教中的另一种统一,虔诚的有德之人(义人)会在天国获得永福,这意味着幸福可能以另一方式成为德行的奖赏,而德行,作为获得幸福的手段,与幸福这一目的达到统一;此世的拒绝幸福,为的是天堂的永福;因此,基督教道德学说以这种方式解决了德性的动力问题:践行德行,因为永福作为奖赏;幸福作为感性的他律的动机被偷运进信仰与德行之中,使得信仰与德性本身变得不再纯洁,失去了自身的独立的价值。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之后的人文主义与经验主义却又站在另一个极端的立场之上去了,他们像彻底的伊壁鸠鲁主义者,声称幸福就是道德的目的与标准,甚至快乐就是幸福,创造更多快乐总量的行为就是更道德的行为,并为此创造了计算快乐的种种方法(如哈奇逊)。虽然这种立场是可以理解的,是对中世纪的基督教敌视幸福压抑人性的反动,但它仍然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何为道德以及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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