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备案劳务合同范本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属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权限范围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提交大鹏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大鹏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和《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2003]21号)、《关于二次装修工程施工报建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质安[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的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范围是:区财政投资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1亿人民币、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报建、招标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其中二次装修工程(指竣工验收备案后单独报建的装饰装修、幕墙和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除市财政投资外,其他投资来源的,不论投资额大小均在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等相关业务。请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选择申报。】
一、受理范围
1、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4、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与安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有安装资质且自行安装的除外);
6、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备案后发生变更的合同补充协议)。
二、申办条件
1、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已经依法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提前跟踪服务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专业分包手续,并与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依法签订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建筑劳务分包手续,并与建筑劳务企业依法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4、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已经依法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企业已依法签订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6、补充协议: 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
三、办文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在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相关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 并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备齐相关资料;
第二步:申请人到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备案资料:
A: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领取《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回执》和领回加盖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原件1份;
B: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业务办文告知》,按要求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四、办文时限
法定5个工作日。
五、提交资料
下列备案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② 施工合同(原件6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③ 属招标工程的提交:
A.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
B.经备案的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
④ 属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
A.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发包人本次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提交),或者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预算书(未达到规定招标限额工程的提交)(原件1份);
B.施工承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
C.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
⑤ 属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
A.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
B.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
⑥ 发改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⑦项目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②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件6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③ 经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④ 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⑤ 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提前跟踪服务手续证明(复印件1份);
⑥ 专业分包工程招标的提交:
A.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
B.经备案的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
⑦ 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提交:
A.施工专业分包承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
B.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分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
8/项目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施工合同需提供项目经理,质量主任和安全主任)
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②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原件6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③ 劳务分包招标的提交:
A.建设工程劳务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
B.经备案的本工程劳务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
④ 劳务分包直接发包的提交:
A.建筑劳务企业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
B.建筑劳务企业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C.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劳务分包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
4、监理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② 监理合同(原件6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③ 属招标工程的提交:
A.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
B.经备案的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
④ 属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
A.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发包人本次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提交),或者计划立项批文(或者财政部门有关资金安排的批文)和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预算书(未达到规定招标限额工程的提交)(原件1份);
B.监理承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以及项目总监任命文件(原件1份);
C.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⑤ 属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
A.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
B.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⑥ 发改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7、人员信息表和项目信息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原件4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③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
6、补充协议(施工、施工专业分包、建筑劳务分包或监理合同备案后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② 补充协议(原件6份),以及补充协议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③ 经备案的原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六、相关格式表格
1、《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A》。
2、《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B》。
3、《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C》。
4、《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D》。
5、《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申请表E》。
6、《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F》。
七、违法后果
1、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合同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合同弄虚作假或者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造价加强后续监管;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5、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重要提示
1、备案申请表可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2、备案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备案资料均应提交书面文件,所有资料须按清单所列顺序以A4复印纸规格装订成册。
3、建设工程合同须采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编制的示范文本。工程合同纸质范本请到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十四楼,电话:83788458)购买。
4、招标工程合同签订的合同价、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以及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应当保证与招标结果、招标范围和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5、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和根据《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规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般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我局电脑系统对已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采取了锁定措施,请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预先审查您聘用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是否已因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被锁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
[2007]171号)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其执业范围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专业范围必须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规定。
6、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应该委托监理:
① 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② 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③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7、根据《关于对我市管道燃气工程继续实施专业监理的意见》(深建燃[2006]12号)和《关于对我市燃气工程继续实施专业监理的批复》(深建复[2006]12号),我市管道燃气工程继续实施专业监理。若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其燃气工程部分应当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签订燃气工程监理合同提交备案。
8、根据《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通知》(深建字〔2006〕67号)规定,凡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市政、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建筑智能化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9、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Ⅱ类及以上政府和社会投资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与基础及主体部分实行劳务分包。
10、工程施工发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选择发包方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请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请提交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11、工程监理发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选择发包方式。根据工程造价原则确定发包方式的,请提交计划立项批文或者财政部门有关资金安排的批文和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审核文件;按照投资股份状况确定发包方式的,请提交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12、根据《关于停止出具注册登记书面信息单的函》(深市监信函[2011]9号),从2011年7月1日起,该局不再出具企业注册登记书面信息单。为此,本指南要求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请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下载打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12315。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
一、概述
事项类型:造价管理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受理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86634547
投诉电话:86634547
联系人:牛宇、蒋戎
联系地址:八宝街111号3楼314
备注:除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外,其他区(市)、县的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由当地备案部门受理。
二、办理程序
施工合同备案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竣工结算备案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需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竣工结算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结算资料,备案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结算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对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结算书。
三、申请材料
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交资料为:
市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1、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1份);
2、《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各5份)、监理合同(原件3份,市属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后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分包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省转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1、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1份)
2、《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原件1份);
竣工结算备案需提交资料为: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合同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合同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3、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结算书(原件3份)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
4、竣工结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或审查的:
a. 造价咨询合同签定时间在2010.9.27以前的,需提供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
b. 造价咨询合同签定时间在2010.9.27以后的(含2010.9.27),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成建委发[2010]599号》文的要求在市建委312室进行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5、《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6、《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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