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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重点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3.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如甲和乙签订某项合同。
4.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二.合同分类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
1.要约邀请(选择题)
属于要约邀请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4.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5.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及技巧诀窍等。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3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3.无效合同主要的5种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的履行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3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单选题)
(3)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单选题)
六.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的概念(单选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七.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八.建设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多选题)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单选题)p49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简答题)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九.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简答题)
1)建设监理合同的范畴包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署的用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诺和约定。2)狭义的建设监理合同仅指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总协议的作用。
3.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第一是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具有最优效力等级;第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第三是专用条件;第四是标准条件;第五是中标通知书;最后是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4.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义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6.监理人义务(多选题)
1)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7.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十.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合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其他文件。
2.合同文件中的解释顺序(简答题):
在解释时,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上述“合同”中列到的合同文件的顺序进行合同协议—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其他文件。应当说明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补充的新协议、新文件是最具有优先解释权的。
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4.合同的有效期(名词解释、单选):
从双方签订合同开始到承包商提交的“结清单”生效而且雇主支付为止的这段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
5.保留金:合同约定在每月进度款扣取的用于保证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当履约的一笔金额,其数目大小由双方约定。若承包商认真履约,则这笔保留金应返还。
6.指定分包商的特点(单选、多选题)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7.承包商一般义务(单选题)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和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期间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力。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力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9.可以暂停施工的情况及程序
合同条件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或条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简答题):
(1)工程师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签收支付证书。
(2)雇主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资金证明或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
(3)雇主不能按时提供其他施工条件如材料、设备等。
10.保留金(单选题)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雇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11.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单选题):
A.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颁发的履约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满后,并不全部返还该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12.合同争议的解决(单选、简答)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
十一.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1.索赔的分类(多选题)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与发包方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4)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索赔
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2.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程序(结合案例)P137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单选题)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意向。
篇三: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点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点
一:简答题
1.工程建设招标按标的的内容可分为哪几类?
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以及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
2.施工标段划分应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答:(1)工程特点 (2)对工程造价的影响(3)专业化问题 (4)工地的施工管理问题 (5)其他因素
3.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特点?
答:(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2)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4.索赔具有哪些本质特征?
答:(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一种权利、主张。(2)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3)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赔偿一方没有过错。(4)与原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5)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6)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
5.索赔的起因有哪几种?
答:(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5)投标的竞争性
6.简述招标投标程序。
答:工程项目招投标一般经历招标准备、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现场勘查、招标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过程。和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程序在招标准备阶段增加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等内容。
7.简述索赔的工作程序。
答:(1)索赔意向通知(2)准备索赔资料(3)提交索赔文件(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5)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和决定(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7)索赔最终处理
8.简述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答:(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名词解释
①工程建设投标:工程建设投标是只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实施方案和报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标书,并参加开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协议的经济活动。
②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③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且资质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④标底:标底是建设工程造价的表现之一,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质和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的招标工程预期价格。 ⑤开标:开标是公开各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的过程。
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⑧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⑨承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⑩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合同争议:这个没有,自己在368页归纳吧。
?合同交底:交底是指在某一项工作(多指技术工作)开始前,由主管领导向参与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待,其目的是使参与人员对所要进行的工作技术上的特点、技术质量要求、工作方法与措施等方面有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以便于科学地组织开展工作,避免技术质量等事故的发生。
?仲裁:仲裁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依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调解:调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在第三方的参加或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说服劝导,向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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