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2 13:30: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所财务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所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所财务管理制度

所财务管理制度1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xxx%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xxx%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xxx%为医疗基金;

  (5)xxx%为业务培训基金;

  (6)xxx%为储备基金;

  (7)xxx%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所财务管理制度2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西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西渡镇村(社区)、站所财务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社区)组织和站所,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村(社区)、站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村(社区)、站所财务实行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账务代管和资金监管制度。村(社区)、站所设立公共帐户,所有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村公共帐户。各个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防止集体资金平调、挪用、侵占、截留和私分。

  三、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会计、出纳分设,村委、社区主任主管财务审批,支部书记核批。站所由站长主管财务,镇分管领导核批;出纳由站所民主推荐,党委、政府考核确定。村(社区)公共集体帐户预留四个印章,即: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公章、村(社区)财务专用章、村(社区)主任私章、村(社区)出纳私章。每季度记一次帐,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并在固定公开栏进行财务公示。

  四、报帐程序规范。所有开支要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出纳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社区)1000-5000元的'开支应经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站所500元以上的开支报主管领导同意。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支出必须有中标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及税务发票,通过西渡镇农经站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帐,并做到专款专用。村(社区)干部工资、养老保险及补助标准要通过党委、政府审批方可发放。擅自提高标准、发放工资及补助,视作贪污处理。

  五、开支要规范。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非正式单据(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每个单位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在年度总收入10%以内,杜绝烟、酒票据,村(社区)招待费开支为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村(社区)经济组织成员签字证明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但不能超过纪委规定的接待标准。

  1、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召开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家(自营的餐厅除外)用餐的。

  2、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来村联系和检查工作,确需要在村民家(自营的餐厅除外)用餐的。

  3、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其成员的误工补助、福利费、困难补助、劳务费等费用的。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流动商贩处及集贸市场购买农户自产自销的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的。

  六、票据使用规范。村(社区)收取各种款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站所使用财政往来结算收据。开具票据要规范清晰。收款收据由核算中心从镇财政所领取,统一发放、登记和管理。核算中心每月或者每季度将收回的收据存根到镇财政所缴销。县直各单位及镇凭村级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税务发票付款,非正式单据(白条)不得付款,付款通过银行转帐汇至村(社区)集体公共帐户,严禁现金结算。向村级组织收取款项要使用正式收据或发票,严禁使用非正式单据(白条)收款。

  七、现金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单位出纳每次只能支取现金3000元,用完以后再支取。

  八、镇农经站在记帐的过程中,发现违规发票要及时向镇纪委和党委报告。

  九、责任追究

  1、所有收入(含村公益事业捐款、集资、国家项目投入等一切收入)必须开具正式收据并入帐,把款项存入公共帐号,否则视为贪污。

  2、非生产性开支超出年度总收入10%和出现烟、酒等招待费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镇纪委严格追究责任。

  十、本制度从此文件下发日起执行。

所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所财务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xx]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所财务管理制度5

  一、会所收支必须建立项目明细帐目及总明细帐目,所有收支均需进入明细帐。

  二、明细帐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严禁涂改帐目。

  三、前台收银和管帐不允许同一人兼任。

  四、收银和管帐每月3日前详细核对上月收入,在收入准确无误双方签字认可。具备条件的会所每天应向管理处财务室上缴前一天的收入,不具备条件的`会所须在每周一向公司财务部或属管理处财务上缴上周收入。

  五、不得动用营业收入,会所所需物品的采购,须按公司有关财务规定、配送制度的程序办理。特殊情况需支付营业款时,公司直属会所须经商业管理部经理批示,管理处管理的会所需经管理处主任批示。

  六、会所收入不得存放于宿舍或家中。

  七、严禁将会所收入与私人钱物混放。

  八、会所游泳池禁止售票员兼任收票员。

  九、各会所自商业管理部领取的各种票据、门票、消费卡应建立帐目并根据实际收入销帐,严禁将各种有价票、卡赠送亲朋好友。

  十、顾客消费完毕,必须将顾客消费单须将顾客联交顾客,不得存留。

  十一、不得收取小费。

  十二、凡截留、瞒报、贪污营业收入者,一律予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所财务管理制度6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督。

  二、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年初按时上报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年底要有决算报告。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专项经费,要设立辅助明细账,专账、专人、专款管理。

  三、项目资金、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全部公开。合理使用资金,从严控制支出,每季度在职工会议上公布一次财务收支。

  四、严格执行市政府采购制度,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五、按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原则,对财务开支要有明确的权限范围,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由分管局长先提出初步分配使用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

  七、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经与市采购中心协商同意自行购置。价值在1000以上,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采购中心,按规定采购,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对控购物品的购置要经控购管理部门同意,物品处置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

所财务管理制度7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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