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1
一、木工间(库)防火制度:
1、木工间(库)严禁吸烟;
2、木工间(库)严禁明火作业;
3、每天班前班后做好安全检查和落手清工作;
4、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下班后切断电源;
5、木工间应配备酸碱及二氧化碳灭火机。平时要加强保养;
6、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本领。
二、油漆间(库)防火制度:
1、油漆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内;
2、非油漆工未经允许不准入内;
3、各种油类溶剂油应分类堆放;
4、挥发性强的溶剂油应密封存放;
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室内必须安装防爆灯。下班后电源切断;
7、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8、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本领。
三、食堂炉灶防火制度:
1、灶后燃料不得存放过多,并与炉门保持一定距离;
2、开油锅或熬油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灶头,应注意油温防止起火;
3、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妥善处理炉渣,防止死灰复燃;
4、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注意维修保养。
四、机修组防火制度:
1、油回丝应统一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定期进行处理;
2、用油类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准吸烟,不准同时进行明火作业;
3、清洗作业后的废油不得倒入下水道。应统一妥善处理;
4、清洗机电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5、清洗汽车严禁使用汽油,并必须拆除电瓶桩头。焊接时时拆下油箱;
6、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7、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五、电工(配电)间防火制度:
1、严格按照线路规定安装电线,防止发生相间短路或对地短路;
2、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不使用陈旧老化或裸导线;
3、安装线路时,应符合规定要求的间距。导线穿过楼板或墙壁时,应用铁管、瓷管或硬质塑料管保护。以防绝缘受破坏发生事故;
4、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线或熔断器,不准用超规定的熔丝或铜、铁丝代替;
5、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发现超负荷时,应从线路中切除过多的用电设备,或将导线的截面积调大;
6、导线接头应采用可靠措施并经常检查,以防接触不良电阻增大发生火灾;
7、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六、油库防火制度:
1、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2、油库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3、油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高温季节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不得发放油类;
4、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
5、电器开关及保险装置不准安装在库内;
6、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7、每天下班前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七、氧气、乙炔钢瓶(库)防火管理制度:
1、氧气、乙炔钢瓶要明确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氧气、乙炔钢瓶不准混放和同车装运;
3、库房应采用耐火材料建筑,露天存放气瓶应有遮阳设施;
4、瓶库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5、乙炔、氧气瓶应直立存放,放轩整齐;
6、乙炔瓶要直立使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冲击碰撞;
7、作业时氧气、乙炔要安装回火装置,二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不得少于10米,下班后两瓶必须妥善保管;
8、作业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注意保养。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2
重点部位为单位的重点防火对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厨房、客房等为单位的重点部位。为加强对单位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
一、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火安全领导责任制。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职责到位、任务明确。
(二)建立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兼职消防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要按责任制要求真抓实管,把防火安全工作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建设、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措施、操作流程,搞好宣传教育。
(一)根据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和每月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结合安全生产月、119宣传日等重大活动认真抓好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基础知识,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对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严格重点部位管理,在重点部位进行施工操作必须经过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研究同意,未经同意严格擅自进行作业。
(二)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盲目蛮干;
(三)在重点部位设置提示牌及相关警示标识,提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重点部位;确需进入的要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同意。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3
公司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5、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4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油库、木料场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相应的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经常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工作记录。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
(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 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应当安排在非营业时段进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各类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程;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及相应的使用说明;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对涉及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规范处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四)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抽查重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6
1、重点部位属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员工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不准擅离职守,对设备的改造情况、运行情况、注意事项及工具用具损坏情况要交接清楚,确保各种机械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2、维修施工应严格按照各项安全制度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乱拉电线。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重点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听、勤看,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安全。
4、重点部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内一切消防安全设备器材进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不得在消防泵房、机房内会客、接待朋友,外来参观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发生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和关系到饭店全局安全的部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重点加强安全防范。
1.饭店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变电所锅炉房电脑房
液化气站木工房洗衣房
空调房各部位dj房各类仓库
消防中心
2.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保安部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6.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7.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执行登记制度。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8
一、目的
加强益民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消防设备设施,预防火灾发生。维护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础上对增加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工作。消防重点部位分为设备房、宿舍、商户、仓库及停车场。设备用房包括: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恒压泵房、电梯机房、高低压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房、空调机房、层间电房.
三、职责
1.工程部负责设备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饮单元设备设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物业部负责物业宿舍和各区租户的消防安全巡查。
3.仓管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巡查。
4.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车场、各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检查。
四、内容
(一)设备房
1、运行班各岗位当班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压泵房、高低压电房、变压器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运行班值班电工负责层间电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周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3、消防中心负责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4、各值班电工负责电梯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二)仓库
1、仓管员负责服务中心仓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仓库管理员休息时除外),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仓库)》。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
(三)车场
1、保安部负责车场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车场)》。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四)宿舍
1、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工程部负责工程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五、检查要求
(一)设备房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三)仓库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四)车库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4、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5、消火栓/消防沙箱:外观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
(五)宿舍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6、各重点部位消防设备设施(烟/温感、消火栓、喷淋、破玻、警铃、广播等)按消防维保合同要求由维保单元实施,并记录填写《xx月度/季度检查登记表》,工程部/消防中心跟进。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9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和关系到饭店全局安全的部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重点加强安全防范。
1.饭店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变电所锅炉房电脑房
液化气站木工房洗衣房
空调房各部位dj房各类仓库
消防中心
2.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保安部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6.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7.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执行登记制度。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10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1961年国务院第十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单位领导逐级向使用班组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石油液化气的防火要求
1.对使用石油液化气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识,并建立责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厨房、锅炉房要设贮气室,罐与灶应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气炉与其他明火同时使用。
3.气罐在运输使用中严禁暴晒,冲撞倒卧或用热水浸泡浇烫。调压气要灵敏有效,检查时不要明火试验或照明。
4.施工现场一般不准使用石油液化气从事生产,其他后勤单位使用时要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变电室的防火要求
1.除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变电室。
2.配、变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箱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电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四)物资仓库的防火要求
1.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仓库竣工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4.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分垛存放时,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6.高压线下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7.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仓库所有人员都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9.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验。
(五)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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