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3-08-22 12:54:44 管理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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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1

  一、招募政策

房地产管理条例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对集团而言,人才的能力必须以职业道德为前提。否则个人能力越强,可能对集团造成的危害越大。

  2.举贤避亲,公平竞争

  只有举贤避亲,才能避免宗亲观念的负面影响,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强调共同理想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4.在注重专业技能的同时强调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

  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与规模化要求有与相匹配的专业经营和管理人员,但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又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后劲。

  二、薪金福利政策

  1.统一的薪金标准、定级标准和管理体系

  相对统一的分配机制消除了集团内人力资源统一调配的制度障碍,为保证集团完整性提供了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2.薪金稳定增长机制和温和增长幅度

  集团有实力保持薪金稳定才长机制与温和幅度,避免业务波动引起的大起大落,这是大型企业魅力所在。

  3.'鼓励长期服务'是福利政策的中心

  管理当局以为职员提供理想之终身职业为已任,福利政策必须有足够的吸引力,以维持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政策

  1.协调好精神与物质的关系

  我们认为对物质利益的过分演染最终只会导致追逐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正确协调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保持人才稳定,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2.激励的方向体现集团的产业政策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使人力资源状况符合企业运作和发展的需要,激励政策做为主要人事管理手段必须体现这一核心思想。

  3.建立团队归属感和对前途的信心

  要使职员树立以团队的荣誉为个人的荣誉、从公司的前途看到个人前途的观念,这样职员才能不断获得与公司共同发展的动力。

  四、选拔和调配政策1.以能定职,提供发展空间

  在考察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管理职位的确定依据职员的能力和潜力,而非资历和功劳,这样才能保持企业发展的活力。

  2.通过强调坦诚沟通、有效指导的考核过程,促进管理水平提高,为调配、培训提供参考依据。考核的目的是对公司在于改进管理,对职员在于明确工作目标,探讨改进工作技能的途径。

  3.统一调配人力资源,为职员提供选择机会

  人力资源的统一调配,保障了集团能够集中资源优势,贯彻经营意图同时也为职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4.重要岗位任命,需有相应低级别岗位的任职资历

  五、培训和发展政策

  1.培训作为激励政策的组成部门,是保持企业和职员活力的手段

  不断更新观念,吸纳先进的技术知识、经营手段和管理经验,是集团发展动力的源泉,所以培训被房产公司做显人力资源管理的头等大事来对待。

  2.常规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常规培训以公司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专业培训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提供改进和突破的思路,改善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在职培训把管理者对下属的培训激励作为管理职责以制度形式规下来,脱产培训为职员提供吸纳先进专业管理知识的机会。

  3.对外开放,吸收其它企业先进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保持开放心态不断学习、吸收他人之长,企业才有持续高速发展的可能。

  六、跨地域管理政策

  1.在房产公司化的前提下,逐步实施本地化

  全面移植房产公司人事管理模式,职员以当地招聘为主,发挥当地职员熟悉本地情况的优势。培养一支对房产公司文化、价值观念高度认同的管理队伍,是长期跨地域经营取得成功的保障。

  2.薪金采取地区划类管理

  薪金体系、定级标准完全统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其它相关指数确定地区类别,实施统一薪金管理。

  3.票据各地公司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各有侧重的外派职员薪资福利管理办法。

  七、监察政策

  1.公司坚持守法经营

  守法经营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

  2.正直、诚实是职员应具备的基本品质

  3.《职员职务行为准则》是职业道德的规范,是职务行为的检验标准。

房地产管理条例2

  1、置业顾问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中途离岗或溜岗串岗。

  2、作息时间:(参见售楼处排班表)

  3、请事假需提前向专案经理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

  4、请病假需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证明,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病假一天扣发半天基本工资、事假一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发3天基本工资。

  6、专案经理请假或补休须提前一天向上级公司领导通报。

  7、接待台只能保留销售电话、销售名片、销售文件、销售宣传资料,资料应整齐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8、值班人员应负责当天的案场卫生打扫、维护。保持一个整洁的`工作环境。

  9、置业顾问待人热情有礼,言行大方得体,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次序。

  10、公司上级领导或其他外来洽谈事务的同志来访时,必须礼貌的主动招呼,主动倒茶水。

  11、置业顾问必须尊重公司其他部门同事,并保持良好关系。

房地产管理条例3

  一、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效地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察工作原则(一)监察工作要实行部门工作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察工作要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纠正。

  (三)监察工作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三、监察管理部门(职能)的设置

  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履行公司监察工作职能。

  四、监察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执行情况、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受理和审查对员工的检举和控告。

  (三)配合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察部门的职权(一)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

  (二)有权提出对监察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监察工作开展的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执行。举报或控告:凡公司员工均有权对集团内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七、监察工作程序由行政人事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通过来信来访对举报或控告的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二)由行政人事部对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执行。

  八、员工申诉请求凡公司员工均有在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向公司管委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九、其它事项

  (一)监察部门要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监察部门对员工举报的问题要做到不拖、不推、不传、不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处理,对员工的申诉应予以书面答复。监察部门要保护举报人反映问题的积极性,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情况。凡属重大事件的调查,均须形成文字材料,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罚合理。

  十、解释与实施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监察管理工作按公司有关文件、制度、规定执行。

房地产管理条例4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管理条例5

  一、客户接待规定:

  1、接待顺序以销售员考勤签到的先后为准。

  2、从第一个签到的销售员到最后一个销售员接待完毕为一个接待轮回,依次类推。

  3、销售员按照排班表的时间上班,早到或迟走可以按照正常的接待顺序接待客户。

  4、若当值销售员未打任何招呼不在现场,则被跳过,由下一个销售员接待,该销售员不给予补接。

  5、接待已成交客户回访不计接待名次,跳过可优先补接一轮,接待未成交老客户回访,计接待名次,不给予补接。(成交客户指已经买筹或已经购买了的客户。)

  6、未成交的老客户带新客户到访,只计销售员一个接待名次,已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来访,新客户未做客户登记的,则不计名次,新客户做客户登记的,则计名次。

  7、当天新客户或未成交老客户当天重复多次到现场,只计一个接待名次。

  8、已被接待的客户未离开现场前,当事销售员未经项目经理许可,不得再接待新客户。

  9、销售员接待客户期间,如有其未成交老客户到访,销售员可选择同时接待或指定他人代接老客户,无指定则由排位最后的销售员帮忙接待,如当事销售员选择接待新客户,则不论老客户是在当事销售员还是在帮手销售员上当日成交分半。老客户当日未成交,则计当事销售员接待名次,帮手销售员可补接一次,如当事销售员选择接待老客户,则新客户完全归属按次序接待的销售员。

  10、销售员在接待客户过程中,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在本项目的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并计该同事接待名次,销售员则可优先补接,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同事接待,联系不到,则继续接待,当天成交为分半,不成交则为义务接待,可优先补接新客。

  11、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电话(包括英文名),并经销售员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所有客户归属问题,均以此为原则:

  1)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先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客户登记有效期为15天,如超出15天而销售员登记跟进本里又无近期客户跟进记录的,视为归属权丧失。

  2)不完整的客户登记视为无效登记,发生争议时,不拥有客户归属权。

  3)同姓名不同电话,得不到证实则属无效登记。

  4)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系亲属关系。

  5)客户成交的归属权追溯期为成交当日起七天。

  7)直属亲属关系是指父母、夫妻、兄弟姐妹。

  12、同行、建筑、装修、广告、记者、推销等非购房身份的人员,其一开始就表明身份,或者销售员在接待时三分钟内,或是在没有出到售楼处大门,知道其身份,要向项目经理报备(如果项目经理不在场,则由销售主管负责),项目经理安排接待次序里最后的销售员接待或由该销售员接待但可以补接。

  13、客户拒绝销售员接待亦计销售员的接待名次。

  14、销售员不以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工作而要求接待新客户。

  15、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的归属权原则上属原销售员,但新老客户必须同时到场或新客户表明自己的身份并点销售员的名接待,如新客户自己先到现场,与老客户分批进来,已被正常接待后才知道,则新客户归属正常接待的销售员。

  16、未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到访,如原销售员不在场,应电话通知原销售员。如联系不到或原销售员表示不能到现场,则由当值销售员接待,如老客户成交则见前面条款,新客户则归属于当值销售员,如新客户与老客户有直系亲属关系分单,反之不分单。已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来访发生上述情况,成交分半,归属权属当值销售员,并由其负责跟进。

  17、如新老客户同时又带另一新客户到访,新老客户其中之一指定接待过他们的任一销售员接待,则另一新客户归属该接待的销售员,如新老客户不指定,则由该两名销售员当天签到顺序前者接待,成交分半,归属权属接待销售员所有。

  18、有效老客户回访,如当天所有销售员都未能确认其身份,由当值销售员接待,当天成交至少可分半,不成交则属义务接待,可优先补接。如原销售员在此老客户成交后在有效追溯期内查出并确认,与当值销售员分半,逾期查出不能分半,同时此客户完全归属当值的销售员。

  19、其他地盘帮忙的销售员的老客户来访则由当值销售员接待,当场成交分半,不成交则补接,不分归属权。

  20、凡销售员间发生客户归属权争议,由项目经理作最终裁定,销售员必需服从。

  二、地盘纪律:

  1、整体遵守公司《二级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必须至少排好一个星期的上班表,不得随意更改排班表和随意互换班,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前一天12:00前请示项目经理;

  3、不得迟到和早退,一个月里迟到或早退第一次,口头警告,并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第二次,书面警告,当日按旷工处理,并罚当天或第二天不许接待客户,只能在售楼处做义务的服务工作,迟到或早退第三次,回公司打卡并交由公司处理。

  4、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工牌”及“徽章”穿戴整齐符合公司要求的着装,在工作岗位就位,不许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每天的10:30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看报纸,但必须要在接待区以外进行。

  6、中午的用餐时间是12:00―13:00,而且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客户接待工作,必须分批用餐。

  7、保持接待前台的整洁,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不许摆放在前台,电话要摆放好,电话连线要整理平放在桌面上,离座后所有的资料要放在抽屉或椅子上,椅子要归位。

  8、轮到接待客户的前两位销售员必须做好接待客户的准备,如轮到接待客户的销售员脱岗,则当次轮空,不补接,如当日两次脱岗,则第二天不许接待客户。

  10、所有人有义务保持接待区、办公室、洗手间的整洁,不许在以上地点吸烟,如确因接待客户的方便除外。

  11、维持音响的持续性,光碟等要摆放整齐。

  12、时常留意售

  楼处的灯光,玻璃墙,地板等情况,如有签名,没有参与的人员阅后签名。

  27、价格表、户型图禁止放在前台,必须放在指定的抽屉中,否则,罚款10元/次。

  三、接待流程:

  1、销售员按每日签到顺序接待客户。

  2、轮到接待客户的前两位销售员必须准备好接待的资料,坐在售楼处门口的小接待台迎接客户。

  3、客户进来要热情、主动问好。

  客户一进入售楼处轮到接待的销售员一定要主动打招呼:“您好,欢迎光临四月天!”“请问有什么帮到您”“请问是第一次来吗”“请问之前是哪位同事接待您的呢”“请问是来交钱还是来签合同呢”等。

  不管在案场的任何地方,只要见到客户或其它同事、其它部门的人员,都要以热情的微笑,主动问好或点头示意。

  4、自我介绍,递名片给客户,先推销自己。

  5、结合楼盘模型、分户模型、展板、现场的情况向客户介绍“四月天”,亲自带到样板房进行解说和介绍,并煽情描绘园林的情况和周边的生活、配套等情况。边走边介绍,利用一些生活细节去感染客户,让客户始终被你所吸引,而且要多向客户提问问题,趁此机会了解客户的更多资料和需求:如想购买的面积、购买意图、付款方式,客户的职业、居住区域、工作区域、置业次数、关心的问题等。

  6、将客户带回销售中心,在洽谈桌前坐下,上茶水。

  7、对无意谈判的.客户做好客户登记,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后,热情送出大门。

  8、有意向的客户进一步洽谈,了解客户的需求:喜欢楼层、面积、方向、付款方式选择等,根据客户的情况进行相关的解说,适时、适量、肯定地推荐,计算首付款、月供款及各种相关手续费用,销售员所有解说、介绍的内容必须遵照发展商明文规定认可的资料及销售统一口径。

  9、主动、适时营造现场的销售气氛,与同事交流、与项目经理交流,强化客户的购买欲望。

  10、接待期间,其他销售员应主动为客户及工作中的销售员提出帮助,如营造销售气氛、为客户和销售员倒茶水、相互问销控情况、帮助带客户签合同和交款,显示良好的服务和团队协作精神。

  11、不管任何一个客户都要尝试成交,执著、永不放弃,随时随地地逼定。

  12、如客户能即时落定,则进入认购程序,否则,礼貌地请客户做好客户登记,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和《来访客户问卷表》后,将客户送出大门外。

  13、未成交的客户要积极进行跟进,勤打电话,要知道:电话是你的好朋友。

  14、接待完毕后要自己或请保洁员即时将谈判台收拾干净,椅子归位。

  15、一定要做好《来访客户登记表》的工作。立即在客户跟进表上做好客户资料的登记整理工作。

  四、成交流程:

  1、销售员在销控单位,或更换单位时,都必须经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在则由销售主管)确认单位后方可销售或更换。未经项目经理同事,任何人都不得销售或更换保留单位,否则,当天或第二天停止接待客户。

  2、确认单位和付款方式后,立即带领客户到经理室交款,并及时通知财务开据收据。

  3、再一次确认销控,并在公共销控本上做好销售单位的销控和在考勤签到表上注明应该注明的事项。

  4、根据客户付款方式和交款情况,填写《认购书》等,严格按照付款要求,正确、清晰地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其它销售员核对签名后交由发展商李红磊经理核对签名。

  5、绝对不允许在《认购书》上填写发展商未明文规定的承诺,或者是随意延长客户付款时间,如有需要,则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或发展商销售经理签字确认方可,否则责任自负。

  6、办完客户定房手续后,将《认购书》及收款收据复印件(用b5纸)放在黄英飚的抽屉中或另成立统一文件夹,以便统计。

  7、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商的提供的范本认真准确填写,未经发展商许可不得加入任何内容。否则,责任自负。

房地产管理条例6

  1、销售现场就项目的对外销售承诺必须以公司确认的销售培训资料为销售口径。

  2、销售中如发生基本数据介绍错误、冷场等时,取消销售资格一周,进行培训学习。

  3、要认真填写给客户的书面文件,包括计算单、认筹单、定购协议、合同确认单、补充协议等等,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工整、无涂改痕迹,违者扣发20元/次,错误三次以上取消销售资格,进行培训学习。

  4、置业顾问必须保证所售房号与实际房屋位置相符,否则由此误导买受人而错买房号给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5、置业顾问在签署认筹单、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本时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样本格式签署,如有改动需得到公司领导的同意。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6、置业顾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政策等销售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7、项目销售过程中涉及销售口径的变更必须公司发出的书面文件或由专案经理通过正式会议为准。不得私自对客户作任何公司未允许承诺和约定,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8、不准将销售说词擅自转化为书面承诺给客户或将客户问题推向公司,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9、在销售过程中应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房地产管理条例7

  ⑴销售人员必须提醒业主详细审核草稿合同上的信息,然后签字确认;如果发现返回的业主签字确认后的草稿合同,与实际信息有明显错误的,每发现一单处以销售员50元人民币的罚款。

  ⑵客户签署合同前,销售员必须让顾客确认并签署《zz花园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一览表》,并将客户签署过的《zz花园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一览表》与《签约审批表》一起交至签约组,方可签署合同,未按此程序进行的,发生一次,对代理公司处以50元罚款。

  ⑷正式合同打印后,按揭贷款共5份,公积金贷款共6份,一次性付款共3份,如发现返回的合同数量错误发现一单处以50元人民币的罚款。

  ⑸销售人员必须确认正式合同的页数、份数、图纸、附件、页码顺序的正确性,方可装订并交给签约组,如发现返回的合同在页数、份数、图纸、附件、页码顺序上出现错误,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⑹销售人员不得将顾客带至签约办公室咨询各种问题,若自己无法向顾客解释的问题,向自己公司的销售主管咨询解答;若销售主管也无法解释的问题,由主管一人来办公室向现场管理人员咨询;若现场管理人员仍无法解答的,由代理公司销售主管填写申请,报至营销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由现场管理人员报至公司处理,待解决。擅自带顾客或自己来办公室咨询、解答问题的,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⑺代理公司如需复印审批表,可在每天17:20以后,由销售助理专门到办公室领取复印,并在17:45之前返回所有借出的签约审批表,其他时间一律不接受查找审批表的请求。若销售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⑻合同备案返回至办公室前,销售员必须提前统计好'需要自己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名单,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客户名单,并交至办公室。若有顾客在领取合同时,表示需要领取多份合同,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而销售员之前并没有提前统计并交到办公室的,发现一例,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⑼在备案合同返回至办公室后,现场签约组将新到的合同备案名单交至代理公司主管或助理手中,销售员直接去主管或助理那里查找名单,并及时通知顾客前来领取,销售员不得自己来办公室询问合同是否回来,否则,处罚销售员所在代理公司5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销售员未能及时通知顾客领取合同,而导致顾客办理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事宜延误的,由销售员所属代理公司承担一切后果,并处以销售员所在代理公司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⑽通知顾客领取合同时,必须提醒顾客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客户领取合同时,必须由销售人员陪同前来办公室领取,不得让顾客自己到办公室领取合同,否则,视情节严重性,对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⑾办公用品管理

  b、除正式合同外,其他类似于收据、身份证、审批表、折扣表、优惠表一律采用环保纸复印,发现未采用环保纸复印累计达5页纸的代理公司,对其处以罚金20元~50元。

  c、所有办公用品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放回原处,擅自拿走、乱放的,视情节严重性,对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d、走廊上不得堆放乱物、垃圾、废纸等物,否则,发现一例视情节严重性,对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上述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实施,对于代理公司的处罚,以现金的形式直接交至现场主管,当日罚金必须在当日17:50之前缴纳,否则,处罚结果移交至公司,对代理公司的处罚加倍,罚金在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中加倍扣除。

房地产管理条例8

  ⑴销售人员必须提醒业主详细审核草稿合同上的信息,然后签字确认;如果发现返回的业主签字确认后的草稿合同,与实际信息有明显错误的,每发现一单处以销售员50元人民币的罚款。

  ⑵客户签署合同前,销售员必须让顾客确认并签署《zz花园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一览表》,并将客户签署过的《zz花园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一览表》与《签约审批表》一起交至签约组,方可签署合同,未按此程序进行的,发生一次,对代理公司处以50元罚款。

  ⑷正式合同打印后,按揭贷款共5份,公积金贷款共6份,一次性付款共3份,如发现返回的合同数量错误发现一单处以50元人民币的罚款。

  ⑸销售人员必须确认正式合同的页数、份数、图纸、附件、页码顺序的正确性,方可装订并交给签约组,如发现返回的合同在页数、份数、图纸、附件、页码顺序上出现错误,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⑹销售人员不得将顾客带至签约办公室咨询各种问题,若自己无法向顾客解释的问题,向自己公司的`销售主管咨询解答;若销售主管也无法解释的问题,由主管一人来办公室向现场管理人员咨询;若现场管理人员仍无法解答的,由代理公司销售主管填写申请,报至营销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由现场管理人员报至公司处理,待解决。擅自带顾客或自己来办公室咨询、解答问题的,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⑺代理公司如需复印审批表,可在每天17:20以后,由销售助理专门到办公室领取复印,并在17:45之前返回所有借出的签约审批表,其他时间一律不接受查找审批表的请求。若销售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⑻合同备案返回至办公室前,销售员必须提前统计好'需要自己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名单,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客户名单,并交至办公室。若有顾客在领取合同时,表示需要领取多份合同,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而销售员之前并没有提前统计并交到办公室的,发现一例,视情节严重性,对代理公司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⑼在备案合同返回至办公室后,现场签约组将新到的合同备案名单交至代理公司主管或助理手中,销售员直接去主管或助理那里查找名单,并及时通知顾客前来领取,销售员不得自己来办公室询问合同是否回来,否则,处罚销售员所在代理公司5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销售员未能及时通知顾客领取合同,而导致顾客办理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事宜延误的,由销售员所属代理公司承担一切后果,并处以销售员所在代理公司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⑽通知顾客领取合同时,必须提醒顾客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客户领取合同时,必须由销售人员陪同前来办公室领取,不得让顾客自己到办公室领取合同,否则,视情节严重性,对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

  ⑾办公用品管理b、除正式合同外,其他类似于收据、身份证、审批表、折扣表、优惠表一律采用环保纸复印,发现未采用环保纸复印累计达5页纸的代理公司,对其处以罚金20元~50元。c、所有办公用品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放回原处,擅自拿走、乱放的,视情节严重性,对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d、走廊上不得堆放乱物、垃圾、废纸等物,否则,发现一例视情节严重性,对销售员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金20元~50元。上述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实施,对于代理公司的处罚,以现金的形式直接交至现场主管,当日罚金必须在当日17:50之前缴纳,否则,处罚结果移交至公司,对代理公司的处罚加倍,罚金在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中加倍扣除。

房地产管理条例9

  1、案场的销控工作由专案经理统一负责,专案经理不在时,交由专案副理具体执行,并第一时间知会专案经理。

  2、置业顾问需销控单位时,须报知专案经理,确认该单位尚未售出可以销控,才能进行销售。

  3、置业顾问必须保证所售房号与实际房屋位置相符,否则由此误导买收入而买错放号给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4、置业顾问需在销控确认单位后,方于客户办理定购手续,坚决杜绝重复销售。

  5、置业顾问不得在专案经理不知情或销控未果的情况下,自行销控单位,否则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6、销控后,如客户即时下订并定购,专案经理需将最新资料登记于销控登记表。

  7、如客户确定定,置业顾问必须第一时间向专案经理汇报,并由专案经理将该单位放出。

  8、销控后,如客户无下定或定,置业顾问需即时上报于专案经理,并由专案经理及时取消该单位的.销控记录。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

房地产管理条例10

  1、销售现场就项目的对外销售承诺必须以公司确认的销售培训资料为销售口径。

  2、销售中如发生基本数据介绍错误、冷场等时,取消销售资格一周,进行培训学习。

  3、要认真填写给客户的书面文件,包括计算单、认筹单、定购协议、合同确认单、补充协议等等,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工整、无涂改痕迹,违者扣发20元/次,错误三次以上取消销售资格,进行培训学习。

  4、置业顾问必须保证所售房号与实际房屋位置相符,否则由此误导买受人而错买房号给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5、置业顾问在签署认筹单、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本时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样本格式签署,如有改动需得到公司领导的同意。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6、置业顾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政策等销售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7、项目销售过程中涉及销售口径的变更必须公司发出的书面文件或由专案经理通过正式会议为准。不得私自对客户作任何公司未允许承诺和约定,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9、在销售过程中应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违者将视情况扣罚提成直至开除。

  10、坚持售前售后服务态度及意识的统一,维护客户满意度。

房地产管理条例11

  (一)由销售经理、主值班和发展商人员对违规情况随时检查开具'处罚单,置业顾问在接到'处罚单'当日内到财务行政部交纳罚款额。

  (二)扣罚细则如下:

  1、上班时间须统一着工作装、佩戴工号牌,且保持工作装整洁平整,违者均扣罚10元。

  2、上班时间在售楼处大厅有抽烟、吃零食、嚼口香糖、大声喧哗(唱歌)追逐打闹等影响公司形象的举动和行为,扣罚10元。

  4、上班和下班未打卡登记者扣罚10元,代人打卡者扣罚200元,请人代打卡者扣罚100元。

  5、接待完客户后,应及时将桌面清扫干净,文件夹及资料放回抽屉,桌椅置于原位,并随时保持工作台上的整洁,违者扣罚10元。

  6、所有员工上班时间须遵守仪表服饰规范,否则扣罚10元,女员工应化淡妆,束好长头发,否则扣罚10元。

  7、置业顾问应提交销售周报表、销售月报表(分别于每周一12:00、每月5日前发送电邮给相关领导),否则扣罚10元。

  8、接待意向留电客户后,未规范填写客户调查问卷或客户信息登记表,扣罚10元。

  9、无论任何情况下,在销售展示中心置业顾问都不能与客户、发展商及同事发生争执,若被客户或发展商投诉,则扣罚100元。

  10、在销售过程中,置业顾问必须严格按照《销售流程》规定办理,违反销售流程,一次扣罚20元。

  11、置业顾问不得私递名片于他人的'客户,除非得到原置业顾问的同意,否则视为抢客户,扣罚10元。

  12、宣传广告期间(广告当日及第二日),置业顾问应全部上岗(应轮休者改天换休),否则扣罚20元。

  13、置业顾问应面带微笑,::主动迎接客户,使用:先生(小姐)您好!或'早上好!或下午好'等礼貌用语,见到公司领导,须主动问好,否则扣罚10元。

  14、置业顾问按排班顺序接待,如出现客户无人接待的现象,则扣罚应轮班人员10元,主值班扣罚20元。

  15、置业顾问带客户到施工现场看房须佩戴安全帽,遵守工地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扣罚10元。

  16、置业顾问不得在销售展示中心阅读任何与销售无关的书,否则扣罚10元。

  17、上班后半小时内,将所需资料整理完毕,否则扣罚10元。

  18、在储藏室休息和整理资料,保持其间整洁,否则扣罚10元。上班时间,置业顾问不能无故离岗,否则按缺勤处理。

  19、主值班当天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主持晨会和介绍专业小知识壹则,对轮序接待进行监督协调,协助销售经理对销售部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值班有权提醒置业顾问和销售经理改正不规范行为及扣罚。

  20、任何员工必须听从发展商及销售经理的工作分配,不能推诿,否则酌情处理,扣罚20元至辞退处理。

  21、全体置业顾问须团结一致,互相帮助,严禁拉帮结派,背后拆台,否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直致辞退处理。

  22、在该条例实施过程中,如未做规定,但经发展商提醒应当改正的行为,也属于处罚内容,违反者酌情扣罚。

房地产管理条例12

  1.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完毕,上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违者一次罚款10元。

  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女生必须要化妆,男生不准留胡须,违者一次罚款10元。

  4.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进行打扫,违者罚款10元。

  5.女员工不准在售楼厅内公开化装,违者一次罚款10元。

  6.接听电话时报项目名称:'魅力晶都,您好!',违者一次罚款10元。

  7.有来访客户,柜台组人员或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客户到',其他业务员喊'欢迎参观',违者一次罚款10元。

  8.开发商、本公司主管至本工地时,由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职务人,到',其他业务员喊'职务人,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在售楼厅内,业务员对经过身边的客户应主动问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0.业务员接待客户必须送客户至门外,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1.在售楼处男女不得出现不良仪态,如抓痒、挠发、挖鼻子、扣耳朵、剔牙、乱扔纸屑,随地吐痰等应避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抽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3.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用餐,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4.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瞌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5.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开不雅玩笑、吃不雅食品、做不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6.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准长时间谈论与业务无关的'话题,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7.客户在时业务员不得在销售厅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8.有人在接厅工作电话时,周围人员不准大声说笑,影响他人接听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9.同事外出,接听到同事的电话,切忌一问三不知,应主动留下对方电话,迅速告知同事及时回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0.听客户电话,不论时有业务还是投诉都应一视同仁,始终保持耐心,努力解决问题的口吻接听电话,注意树立公司电话职业形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1.在售楼处每次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讲话、接听电话都要控制自己的音响,以免声音太响干捞别人,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2.进入样品房必须穿脱鞋或鞋套,样品房内不得睡觉,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4.接待完客户应及时整理销售桌、椅、茶杯、烟灰缸,保持销售厅内清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5.置业顾问不得私自在售楼大厅用电脑上网,若特殊情况需得到上级主管批准。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6.保持业务员桌的整洁,除茶杯、名片外不得放置其他私人物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7.在与客户洽谈时,主义自身的坐姿正确,有风度,不得抖动二郎腿,忌身体歪斜,半躺于椅子上,脚跷桌上,脚搁在抽屉上、茶几上等不文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8.接待客户,不准对客户恶语相向,不准摔客户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9.同事之间互相配合,积极协助,如发现工作上不予配合的行为罚款30元。

  30.上下班需本人签卡,如有代签,一经发现双方罚款30元并以旷职一日论处。

  31.威胁、侮辱同事或妨害他人工作者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2.客户下订后,业务员之间因业绩纠纷争吵或影响他人者罚款50元。

  33.售楼处进行赌博活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34.同仁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5.与客户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6.无故连续旷职满3日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予以辞退,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时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资料、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柜台作业处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文件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资料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承担造成不良后果之损失。

  39.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40.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1.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42.工地如需安排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43.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随时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人员由业务主任安排。

  44.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要做一周的分析。

  45.下班签到,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归档。

  46.工地依据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时间。

  47.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周工地排休,应于上周五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48.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经理级以上人员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50.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1.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处理其他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2.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工地专案另行订定,作为本规范的补充,但原则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由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核准后发布实施。

  53.有投诉违反以上条例者,经调查属实的,须由公司业务部发出警告通知,并参照销售管理制度相关处罚进行处理。或当事人须填写书面检查并记录在案。

  54.被投诉违反条例达三次以上者,且警告三次无效,在公司造成影响者,将劝其离开本公司。对拒不接受处罚者,令其离开本公司,并以开除论处。

  55.《定购协议》如若价格签错者,如造成损失,签字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置业顾问超范围承诺,欺骗客户,如情况属实者,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自行承担职责,公司视情节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

  置业顾问违规所交纳的罚款一收纳于业务部建立罚款基金库,由相关人员统一收取,不记录在基金帐目上。罚款基金的收入将用于业务部的集体活动中,所有支出将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置业顾问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应主动接受罚款,并在时将罚款交于业务部业务主任,逾期缴纳者将受到双倍处罚,拒不缴纳将在工资中强制性扣除。

  59.业务人员在处理案场相关事宜时,若发上有越权现象,视事件情节的严重性,给与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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