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4-10-09 20:41:52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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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等签字并盖章

  备查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评报字[20XX]第9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及在利用本评估报告时,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经过必要的程序,对XX申报的拟核定价值的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XX年07月18日,XX申报的拟核定价值的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79.21平方米,评估后的价值为1,167,253.5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伍角玖分。

  注:本“摘要”内容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使用范围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相同。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报字[20XX]第9号

  XX: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您申请拟核定价值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对委估资产在20XX年07月18日所表现的现行市场价值作出了评定估算。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XX,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XX办出示财产价值证明。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是:XX申报的房屋建筑物5处。这些房屋建筑物分别位于,总建筑面积279.21平方米。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07月18日。选取20XX年07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是因为该评估基准日能够使评估结果有效的服务于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以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是与资产占有方及委托方商定的。

  五、评估原则

  本次评估遵循了国家规定的原则及行业公认的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则;

  (三)遵循了国家及行业公认的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资办发(1992)年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及其附件;

  3.国资办发[1996]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财政部财评字[1999] 91号文“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7.其他与本次评估有关的法规。

  (二)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产权依据

  1.《房屋所有权证》

  权证字号分别是:。

  2.委估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取价依据

  1.评估机构收集的市场价格信息;

  2.委托方提供的其他价格信息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择并使用的方法是现行市价法。因该委估房屋周边区域的房屋交易市场较活跃,有较多交易实例,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委估房产市场价格,故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

  评估计算公式:

  正常交易情况分值

  房地产市场价格=可比实例市场价格× ——————————

  可比实例交易情况分值

  估价时点价格分值 待估房地产区域因素分值

  ×—————————× —————————————

  交易时点价格分值 可比实例房地产区域因素分值

  待估房地产个别因素分值

  × —————————————

  可比实例房地产个别因素分值

  本次评估中,根据可比实例与委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因素进行了修正,得出待估对象评估价值.

  八、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于20XX年7月18日开始,至20XX年7月18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接受委托

  1. 20XX年7月18日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3.明确评估基准日;

  4.组成项目评估组,拟定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二)资产清查

  1.指导企业收集准备基础资料,填写资产评估申报表;

  2.搜集评估所需的有关依据和资料;

  3.检查核定资产与验证资料。

  (三)评定估算

  1.选定评估方法;

  2.收集有关信息,确定相关参数;

  3.进行评定估算。

  (四)评估总结

  1.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说明;

  2.项目负责人、事务所分管领导二级复核;

  3.领导签发报告。

  (五)提交报告

  1.打印报告并装订成册;

  2.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3.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交委托方。

  九、评估结论

  XX委估的分别位于,总建筑面积279.21平方米的5处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1,167,253.59元人民币。

  (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十、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特定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如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所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注册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予以最终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对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保证。

  (三)委托方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全面性负责。

  (四)本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有关产权证明文件均为委托方提供,我们未向有关部门核实。

  (五)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办理出国手续向外国政府出示财产价值证明,提供参考依据,如果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委估房产出现快速变现等情况,成交价值可能低于本次评估价值;本次评估的房屋价值是在委估房屋无任何他项权利(如担保物权、因租赁产生的优先权等)限制的前提条件下计算得出的。

  (六)本次评估价值包括楼面地价,且是在假设委估房产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的前提下作出的;

  (七)本次评估采用的可比实例为有关媒体公布的卖方申报价格,因受房地产交易市场发育程度和规范程度低的影响,可比实例的实际成交价格可能有出入;

  (八)本次评估中,委估资产的财产权和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实际的合法权利主体,如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申报的权利状况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则相应的委估资产的价值由实际的合法权利主体依法享有。

  (九)本次评估中,对实物性资产的技术鉴定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未使用仪器对其进行测试和查验。

  (十)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的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委托时,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二)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报告中“评估价值”系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持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价值;

  (二)评估报告在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按现行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应以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进行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含附件)专门为委托方特定的评估目的而作;未经委托方同意,本报告书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五)本报告的附件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交委托方的日期为。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等签字并盖章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资产评估项目复核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参加评估人员: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备查文件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承诺函;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九)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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