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0 10:41:52 宜欢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盐城市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xx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 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 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 劳动合同

  3.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两个月;

  3.2.4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 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并在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 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 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 社会保险管理

  3.4.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受 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 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 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 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 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 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 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 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4.5.10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 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 5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 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派遣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7:00,特殊情况下需加班2-4小时(视情况而定,有加班费)。做六休一,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5、劳动纪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5.1.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以便考勤登记。

  5.1.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5.2迟到及早退

  5.2.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5.2.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5.2.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5.2.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5.3旷工

  5.3.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5.3.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5.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5.4.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5.4.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的罚款。

  5.4.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本制度由xx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xx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 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x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年度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

  第二条 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

  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九条 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

  第十二条 计时工资结构:

  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资金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

  三、绩效工资

  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

  (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

  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岗位职责履行+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

  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应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完成量+计件单价×150%×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量

  五、工龄工资:

  (1)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地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2)工龄工资按 元/年递增,即每工作满一年后按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其他奖金。

  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八、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曰和公休节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职工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由本人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调整

  1、劳务派遣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多做贡献。职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在年终将职工绩效考核材料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予以晋级调薪或奖励。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终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职工完成任务绩效考核,以及职工的生产技能,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公司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降级或调整薪酬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为年度优秀管理者、优秀职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工资调级奖励,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升职、降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职工的业绩或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作工资相应的调整。

  (4)对管理人员或职工降职留用时,原工资额调整到新岗位工资额。

  (5)对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尚不构成辞退处理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调降工资处理。 (6)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差或工资级别连续调降两次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奖项:

  3、劳务派遣公司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对职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年终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晋级加薪加升职等。劳务派遣公司对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奖励。

  (1)为劳务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活动中绩效突出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2)全勤奖:职工全年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职工,每人奖励____元/年。

  (3)优秀职工奖(创新奖、绩效奖)、优秀管理人员奖: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大小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专业技能、完成生产多少、贡献大小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后给予调整其工资,职工新调整工资自劳务派遣公司批准后实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针对职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职工薪酬有效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实行月给制,薪酬计算时间按日历作业每月1—30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应书面记录支付工资时间,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 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薪,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月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第二十条 薪酬审批

  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岗位考核(完成计件任务多少),确定职工本人工资。

  1、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一日发放,如遇节假曰则提前或顺延发放。

  2、薪酬发放方式:职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若职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以到财务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负责解释,自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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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目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同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治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置财务部、治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要紧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务性咨询题。公司董事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治理

  第五条我公司职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按照业务进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治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刻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职员治理。

  第八条我公司职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能够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能够解聘或辞退:

  (一)因有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峻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缺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职员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职员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按照经济效益的情形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形能够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处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关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按照事实上际情形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升职员素养,我公司定期对职员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治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纳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核算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形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要紧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主动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治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职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职员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职职员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职员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和对派职员的安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职员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爱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职员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职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职员进行岗位技能、治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职员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方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职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刻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职员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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