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4-11-01 09:35:15 俊豪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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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xx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县从事餐饮业实践,餐饮业管理,餐饮业教学、餐饮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本县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三大作用,遵守社会遁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商务委员会、xx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x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协助政府推行有关饮食业的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参与全县性的饮食业发展规划、流通体制改革、餐饮业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当参谋。

  (三)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作,协调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

  (1)配合县商务委、食药监局对全县各餐馆、酒家进行技术质量审查,并提出发放营业执照的依据。

  (2)配合食药监部门对全县餐饮业贯彻《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3)受县劳动管理有关部门委托,对全县餐饮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等级考核与评定,并提出发放等级证书的依据。

  (4)受县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全县餐饮业优质菜点的评定和认定,对已认定的优质菜点的流通与经营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

  (5)在县商务委和市烹饪协会和市烹饪联合会的领导下,组织参加市内外烹饪大赛及技术交流活动。

  (6)受县商务委的委托,对全县餐饮业的酒家,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和考核,并提供发放等级证书的依据,指导、检查复评工作。

  (7)配合县统计局做好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市内餐饮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集国内外餐饮业发展的情况,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

  (9)组织承办中国厨师出国表演、讲学和委托中国代培烹饪技术人员等活动。向海内外宣传中国烹饪文化,使中国烹饪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四)帮助企业和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强企业管理,搞好规范服务,开展文明经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开展烹饪技术理论研究,做好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烹饪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餐饮业的专业公司和研究机构;烹饪院校、

  大型餐饮企业、酒家、餐馆、两餐厅、快餐店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企业家和相关科研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商务委审查并经县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人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卜列职权:

  (一)如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丰持办事机构开展¨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商务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和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j卜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商务委和县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白xx民政局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烹饪)行业的自律与管理,促进餐饮(烹饪)技艺的交流与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xx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是由xx区域内从事餐饮(烹饪)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华美食文化,推动餐饮(烹饪)技艺的传承与创新,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提高餐饮(烹饪)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开展餐饮(烹饪)技艺的交流、培训与比赛活动;

  2. 推动餐饮(烹饪)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3. 搭建餐饮(烹饪)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促进市场繁荣;

  4. 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5.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餐饮(烹饪)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3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 xx 烹饪行业协会,是由 xx 地区从事烹饪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烹饪行业工作者和相关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烹饪文化,推动烹饪技术创新与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烹饪行业的繁荣,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 xx 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 xx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 xx。

  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烹饪行业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为会员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二)制定和推行烹饪行业的规范、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烹饪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烹饪技术培训、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烹饪技能和专业素养;开展烹饪技术比赛、品鉴等活动,激发行业创新活力。

  (四)积极宣传烹饪文化,挖掘、整理、传承和弘扬传统烹饪技艺和地方特色饮食文化,提升烹饪行业的文化内涵。

  (五)加强与国内外烹饪行业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烹饪相关活动,引进先进的烹饪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烹饪行业的相关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烹饪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积极参与烹饪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单位会员应是合法注册的餐饮企业、烹饪院校、烹饪设备及食材供应企业等;个人会员应是从事烹饪工作的厨师、烹饪教育工作者、烹饪研究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 xx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 xx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 xx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xx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xx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xx)。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xx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xx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烹饪行业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xx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xx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xx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烹饪行业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xx 年 xx 月 xx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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