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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汇编」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汇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汇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 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健等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
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自愿申请,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协会会员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为其主体。
在渝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区) 县(市)和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成为单位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
员证。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 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经过正式注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和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应书面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实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制度》另外制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四)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确认,其中,调整后的理事还应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和特邀顾问、顾问职务(《特邀顾问、顾问制度》另定),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二)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制定,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委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E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JAEF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在福建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科研单位,以及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外商在福建省境内的代表机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会员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坚持以企业为基础、以服务为根本,创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保持与各设区市协会和企业会员的紧密联系,共同把协会建设成为广泛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企业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活动,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协助政府拓展行业协会职能,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协会以团体会员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外商在闽代表机构开展投资政策宣传介绍和投资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协办招商引资活动。
(二)组织交流会员企业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建设企业诚信、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经验,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者。
(三)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会同设区市协会经常了解会员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开展会员企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活动,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进工作方法,承接政府职能的委托或转移,开展面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四)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本协会已成为由省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牵头代表的企业雇主方的组成单位之一,共同受政府委托,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建立了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运用这一协调工作制度,研究分析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通报、交流会员企业的劳动关系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促进会员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六)举办适合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培训班、法律讲座、研讨会等,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强协会信息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
(八)组织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先进经验。
(九)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办会方针,提高协会自身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业务拓展需要,在本协会内逐步建立若干个行业专门工作委员会,增强本协会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对设区市协会(省协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指导,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协会服务工作和会务活动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
(十)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设区市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所发展的企业会员也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企业会员。
本协会可以直接受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在闽代表机构、投资服务机构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直属企业会员。
本协会章程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由本协会受理其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设区市协会应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同时提交本协会会员部;本协会会员部负责收集设区市协会的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并负责受理直属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定期汇总提请本协会会长常务会议审核。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会长常务会议将汇总审核过的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名单及其入会申请书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之后由本协会会长签发会员证书。
(三)入会申请书和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1、本协会来自于企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届五年任期的会费,在当选之后两个月内一次缴清。其标准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5万元,常务理事2万元,理事1万元;
2、一般企业会员原则上可以不向本协会缴纳会费,但应该向所在地协会按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会费;在企业自愿前提下也可向本协会直接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自定,每年缴纳会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本协会直属企业会员和来自于企业的个人会员应当直接向本协会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自定,每年缴纳会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设区市协会应向本协会缴纳团体会员费,其标准为每年5000元-10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协会的会刊和网站上通报除名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由驻会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换届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或连任时间超过十五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并设执行副会长1名和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本协会建立会长常务会议制度。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协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及时分析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协会工作重要事项;审核会员入会申请和会员除名事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有关协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调整以及工作人员聘用事宜,其中有关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以及机构设立、撤销等重大决定事项,还应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指定的执行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建立会长工作会议制度,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并邀请设区市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列席会议。每半年左右召开一次,通报协会工作情况,研究协会工作计划,检查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听取各位副会长以及设区市协会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协会工作经验;评选或推荐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利用会刊及时向理事会全体成员和各设区市协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会长管理监督协会财务工作;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主持召开本协会与各设区市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六)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方案,交会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七)会同副秘书长和有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调整、聘用方案,交会长常务会议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本协会日常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内经依法批准并在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是惠州市南门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国家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惠州市的投资环境。受惠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各种产品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市内各县(市、区)、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惠州市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市内县(市、区)、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候选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
1、企业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1000元,另每年缴纳年费1000元。
2、团体会员每年缴纳5000元至50,000元会费或按其所收会费30%的比例缴纳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塘厦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塘厦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DONGGUAN CITY TANGXI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东莞市塘厦镇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外商投资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东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塘厦镇政府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塘厦镇的投资环境,为境外客商来塘厦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五)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合理化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七)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与境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举办各种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活动,出版会讯等,以利于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提供的经济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提出咨询;
(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援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良好的信誉;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提供经营信息、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宜;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执行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人选由理事会推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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