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0-09-05 12:39:40 章程 我要投稿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xx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 入股土地84.64亩; 三组32户, 入股土地136.11亩; 四组20户, 入股土地121.88亩; 五组17户, 入股土地108.56亩; 七组22户, 入股土地62.4亩; 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 入股土地66.95亩; 二十六组23户, 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