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章程

时间:2024-10-07 07:30:00 伟烨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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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商会章程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的权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间商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民间商会章程

  民间商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省xx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xx、xx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xx、xx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xx籍人士在xx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xx的企业在xx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xx方控股的企业;

  (五)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5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1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商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浙江商会(简称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的各类行业中从事经济商贸活动的浙江籍企业代表人士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 ;本会是庐江县总商会的基层商会,接受庐江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联络在庐江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外来投资人士和企业开展经营协作、联谊交流、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活动,以促进发展,繁荣经济,为庐江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的业务需求;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营、商贸、投资等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管理、科技、法律、财会、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掌握新技术、新法规;

  (六)组织会议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在国内各地和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团结互助,增进和沟通乡情;

  (八)为会员提供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增强自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展与其他地方商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十)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暂设在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浙江商会实行会员制,包括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类浙江籍在庐江经济开发区所办的民营企业以及浙江籍在庐代表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企业会

  3 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以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领导机关,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

  (五)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九)召开定期和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经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主持浙江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浙江商会签署有关文件。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下设若干工作部门:会员秘书部、信息联络部。

  第四章 财 务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占有、使用和维护本会财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浙江商会于2009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商会章程3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党委。

  第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会长办公会应尊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九条 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团体标准,促进国际互认;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促进共同富裕、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一)企业会员主要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港澳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主要指行业商会、乡镇街道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商会的章程;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级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常务会长组成,作为本商会的核心议事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三)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各项议题、文件、资料的审核;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等。

  第三十五条 常务会长会议原则上须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会长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常务会长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常务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在轮值期,为常务会长。

  第三十八条 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 任职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三十九条 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设 1 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常务会长会决定,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常务会长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常务会长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以及工资待遇标准,经会长同意后实施;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商会不团结导致商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对商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经会长或常务会长会提出应予解职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解聘意见;

  (一)有 20%以上会员或 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会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罢免、解聘要求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后,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表决;

  (二)有 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解聘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常务会长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如有损害本商会利益以及利用商会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监事长设 1 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 2 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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