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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保密管理通知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使用通知的机会越来越多,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试保密管理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试保密管理通知1
区级各有关部门:
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为进一步加强统一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保办(局)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区保密局就进一步加强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应建立由一名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区保密部门参加的统一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试卷的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应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对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三、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考试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区保密局对考试试卷的交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考试试卷封存保管期间,对保管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安装防盗装置和24小时双人守卫等,区保密局会同考试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保密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五、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区保密局对有关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六、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区保密局报告,同时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区保密局将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各类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会同考试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保密局。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七、对在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考试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八、组织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将全年考试计划报区保密局备案。
九、区保密局负责本区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的组织实施。
统一考试关系到千百万考生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组织统一考试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把加强统一考试保密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坚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实际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考试保密管理通知2
各地考试点、考区及考生: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2011年度第二次考试将于12月3日在全国开考。为确保本次考试健康有序开展,现就加强2011下半年度考务管理保密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诈骗信息。
近期有多位考生反映有诈骗团伙通过手机短信售卖12月3日外贸会计考试真题。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部门已对相关网站、电话、账号、IP地址实施监控。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不通过任何方式与诈骗团伙联系以免手机和电脑中木马病毒,勿因参与保密信息的交易活动接受公安局的`传讯。我中心网站将持续公布此诈骗团伙的相关信息。
二、关于试卷使用。
为加强考试保密管理,本次考试同一考试科目试卷采用多套试卷并行使用,一旦发现泄题迹象,考试中心将马上启用对应的备用试卷。
三、关于试卷管理。
各地考试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试卷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切实做到试卷在开考当天现场拆封。本次考试,我中心会扩大巡考范围,严肃查处考前拆封、泄露试题现象。一经发现考前拆封现象,事发机构将被取消考试承办资格,本次考试事发机构的考生由考试中心另行安排考试。
四、关于考试值班。
考试中心将派出巡考人员,不定时、不定点对各考试承办机构的考务组织情况进行巡视。请各考试承办机构负责人、联系人的手机在12月2日8:00至12月3日18:00保持开机状态,确保巡考人员在开考前一天及考试当天发现紧急情况时能第一时间与考试承办机构取得联系。
特此通知!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
考试保密管理通知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力、公厅(室),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由国家土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建立由一名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受委托组织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建立有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参加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试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I作。
二、国家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备份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由组织考试的国家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知悉范围。
三、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应对命题人员和内部I作人员进行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四、命题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入闱的工作形式,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应与命题人员签定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命题的I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的保管应选择具备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双人专门保管。
五、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由国家保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在具备考试试卷印制保密条件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中审定,并在《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许可范围一栏加注“考试试卷类印制”字样;对经审查符合考试试卷印制保密条件的监狱印刷厂,可发给其限定许可范围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许可范围一栏应注明“仅限考试试卷类印制”字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定的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须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国家保密局向国家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公布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的名单,供考试主管部门选定。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定期对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取消其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的资格。
六、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考试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保密工作部门对考试试卷的交接过程应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七、考试试卷封存保管期间,对保管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安装防盗装置和24小时双人守卫等,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会同考试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保密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八、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承担考试软件开发、制作的'单位,应承担保密义务,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工作部门应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所在地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
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会同考试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保密局。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十、对在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考试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组织国家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将全年的考试计划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国家统一考试计划报同级地方保密局备案。
十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负责本地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的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对全国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本通知可转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考试工作的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保密局
2002年12月25日
考试保密管理通知4
各分部、学院、校内相关部门:
2012年,自教育部批准建立国家开放大学以来,学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考试改革,之前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名义制定的考试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国家开放大学考试改革发展的需要。为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对我校保密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考试改革工作,加强对考试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学校修订了《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经报请学校领导签批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含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听力存储介质等,以下简称试卷)启用前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第三条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题命制环节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各分部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分发、保管等环节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命题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及涉卷人员负有相关安全、保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章命题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命题组在命制试题、试卷工作中,原则上要求在具有一定保密环境的办公场所命制试题,不准将命题有关的材料随意携带出办公场所之外的环境。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纸、打印校对稿等材料。
第六条命题组在利用计算机命制试题、试卷工作中,原则上要求一人一机断网操作。试卷打印成稿后立即删除电脑上的电子文档,清空回收站。严格做好电子试题保密管理,妥善保管存储电子试题的载体。
第七条建立试卷库。试卷应存放在具有安全防盗功能的.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考试管理部门在试卷校对、编辑、抽取过程中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命题组成员在教学、辅导中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试题信息。
第三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条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组织印制。试卷印制必须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双方应当签定试卷印制、寄送及保密等方面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试卷印制期间,国家开放大学向承担试卷印制任务的印刷企业派驻监印人员,并对其试卷印制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要求同试卷印刷。
第四章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邮寄试卷必须采用机要交通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汽车运送试卷应配备专车、专人,每车不少于两人。在试卷运送途中,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并做到人卷不分离。
第十五条通过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运送试卷,必须两人以上押运,并做到人卷不分离。
第五章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各分部和考点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考试期间,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七条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保密室需配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手机信号屏蔽系统,保证试卷存放期间不间断开启使用。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两人共同在场方能开启。
第十八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及保密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学期考试。
三、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第二十条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三、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须报告考点主考,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四、发现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进行文娱活动等。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保密室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代领试卷。
第二十二条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生答卷在运送、保管、评阅过程中,其安全保密工作参照试卷安全保密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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