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通告

时间:2024-09-04 13:29:20 通告 我要投稿

质量问题通告

质量问题通告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xx年xx月xx日因产品质量问题约谈药业有限公司,xx省、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了约谈。

质量问题通告

  经查,xx市一诊所发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有类似毛发状异物,事发后涉事产品被该公司业务员销毁,但有关证据证明涉事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药业有限公司承认以上事实。

  经约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出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体系存在缺陷,要求该企业立即进行自查并尽快整改。此外,该企业业务员销毁证据、掩盖事实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诚实守信基本要求,情节极其恶劣。为此,总局要求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药业有限公司表示,将认真查找问题并立即整改,同时愿意采取召回措施,承担造成的后果。

  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事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为C13042201,总计21700瓶,20xx年4月22日生产,有效期至x年3月底。销往(8000瓶)、河北(10500瓶)、黑龙江(2300瓶)、辽宁(900瓶)四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要求上述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注产品的流通使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企业召回产品;同时要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加强监测,发现不良反应事件及时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置。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从此次事件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企业务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决不允许掩盖事实、欺骗公众,真正做到以人民健康为重。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醒大家,如果发现疑似质量问题的药品,请及时拨打12331电话或登录网站进行举报,并将问题药品送交相关部门检查。这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x年2月6日

质量问题通告2

  经在沂南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除部门活动经费100元;

  二、对xx、xx合罚款各100元;xx、xx罚款各50元;

  三、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xx技术有限公司

  质量小组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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