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学生的决定
关于开除学生的决定1
各学习中心:
我院网络教育深圳市职工继续教育学院奥鹏学习中心11秋工商管理专业高升专层次学员林xx(学号20xx07003938),在参加20xx年春季课程考试《经济数学基础》时,请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及处理办法》,经学院研究,决定开除学员林xx网络教育学籍。
特此通告。
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20xx年10月8日
关于开除学生的决定2
关于给予秦xx等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秦xx,男,xxx年10月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现系我院机电工程系05高职数控4班学生。
陆xx,男,1991年1月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现系我院机电工程系05高职数控4班学生。
曹xx,男,xxxx年7月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现系我院机电工程系05高职数控3班学生。
黄xx,男,xxxx年8月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现系我院机电工程系05高职数控4班学生。
周xx,男,xxxx年4月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现系我院机电工程系05高职数控4班。
经查,在20xx年2月21日至3月13日的20多天时间内,学生秦xx、曹xx、陆xx、周x、黄xx预谋多次(其中黄xx参与一次),在我院与淮安信息学院之间的`路段和商校西门口等夜间没有路灯的地方,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采用持刀威胁、追逐拦截、暴力殴打等方式对路过的学生实施抢劫,劫得小灵通、手机和现金等钱物若干。经公安机关审讯确定,秦xx等5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以上五名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纪,警戒他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八条,经机电工程系申请、学生处建议、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秦xx、曹xx、陆xx、周x、黄xx开除学籍处分。
如本人对此处理结果有异议,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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