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
召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如何写?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召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召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关发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开展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监函﹝xxx6﹞73号)有关要求,总局监督司决定在北京召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解读质检监函﹝xxx6﹞73号文要求和水泥产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体方案,研讨具体实施措施、流程、时间和相关工作文件,对做好监督检验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二、参会人员
总局监督司许可证处工作人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工作人员,质检监函﹝xxx6﹞73号文明确承担本次监督检验任务的发证检验机构。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xxx6年7月27日,26日报到,会期1天。会议地点:北京西苑饭店,酒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酒店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有关事宜
本次会议由水泥产品审查部具体承办。会议代表食宿费用自理。请各参会单位于7月25日前将会议回执发送到水泥产品审查部。
水泥产品审查部联系人:唐兴,电话: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xxxx,电子邮件:xxxx@@cqbm.com.cn。总局监督司联系人:秦xx,电话:xxxxxxxxxxxxxxxx。
附件:会议回执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xxx6年7月21日
召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2
各市、县(区)农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切实加强我区古尔邦节、中秋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决定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15:00
地点:农牧厅二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内容
安排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布置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三、参会人员
各市、县(区)农牧局主管局长、科长、执法大队队长、检测中心主任;厅兽医局、畜牧局、屠宰办、种植业管理局、渔业渔政管理局、饲料办主要负责人;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农科院农业部枸杞质检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区兽药饲料监督所、农技推广总站、园艺技术推广站、畜牧站、环保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
请各参会人员将参会名单于8月29日上午下班前报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163.com
传真:xxxxxxxxxxxxxx。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xxx6年8月24日
召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实施质量振兴,部署全国扎实做好xxx7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总局决定召开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监督司作工作报告。
(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交流。
(三)总局领导讲话。
二、会议形式
采用视频会议形式。主会场设在总局办公楼419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视频会议室。具备条件的,可将视频开通到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负责人、质检协会负责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员。
(二)各分会场参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管局领导、监督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质检院(所)有关人员;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质检所负责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请县局和质检所的同志参加会议。
四、会议时间
xxx7年3月30日(周五)上午10:00—12:00。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会议组织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请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于3月29日下午1:30起保持视频终端开机状态,参加会前联调(联调时间到下午4:30分)。3月30日上午8:00开始,保持视频终端开机状态。总局视频主控室电话:xxxxxxxxxxxx5。
(二)各分会场要保持良好会场纪律,参会人员保持良好会风,开会时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不要在会场内接听电话。
(三)有关会议文件将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联系人:产品质量监督司综合处徐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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