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
一、开发利用地矿档案资源的意义
(一)能够更好的加快档案工作的推动
地矿档案中具有非常的矿产地矿信息,长期以来,我国对档案的开发利用不重视,这些地矿信息只能为利用者被动的服务。在地矿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可以将这些分散的信息进行加工,使其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地矿矿产信息,将这些信息主动向地勘单位和社会开放,不仅可以为扩矿工作提供重要的价值,而且还能够将地矿档案自身的价值更好的体现出来。
(二)有利于地矿档案走向市场
现在我们处于信息化时代,地矿档案资源作为社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信息产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地矿档案资源只有走向市场,加快信息的加工和开发,才能更好的将其潜在的价值体现出来,使其成为有效的信息产品,从而更好推向市场。在将地矿档案推向市场时,需要划清档案产权界限,同时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对哪些地矿档案资源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进行圈定,从而避免产权纠纷。
(三)可以更好的推动地矿档案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在对地矿档案进行开发利用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需求来建立多样化的地矿矿产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矿产资源及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从而为政府、矿山企业、找矿者及产品出品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作为地矿档案管理者,也需要加快自身专业技能的提升,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工作经验,加快促进地矿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地矿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不完备
有些地矿单位主要考虑单位近期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档案管理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投入严重不足,造成资金短缺,保管设备欠缺;有的单位没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保管库房,保存手段原始,存放装具不足,有些档案放在木柜或铁箱里,甚至有的堆放在地板上,不利于防火、防尘、防蛀、防潮、防盗,容易毁损。
(二)管理不规范,保管状况不佳
地矿档案在归档过程中,立卷不明确,分类不准确,达不到完整、准确、系统、规格、清晰、载(体)质(量)、整饰等 7 个方面的要求。部分地矿档案,特别是重要矿区、典型矿床、地矿调查资料和物化探资料,由于借阅次数多,对这些资料造成一定程度的破损。部分地矿档案保存时间较长,纸质老化,褪色,文字和图件逐渐变得模糊不清,影响正常使用。
(三)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长期以来,档案管理工作给人的印象是“钢笔抄抄、浆糊粘粘、绳子扎扎”,是老大妈干的活。这种传统认识导致了地矿档案管理人才配备不合理,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主要表现为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无档案、地矿、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或无专业的占多数,对地矿档案现代化管理缺乏兴趣,安于现状,懒于学习,业务不熟不精,计算机操作技能掌握不足,对地矿档案数字化、信息资源开发能力不强等,给地矿档案管理与利用带来不良影响。
三、地矿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策略
(一)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地矿档案的库藏条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地矿单位要想地矿档案有良好的保管环境,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增加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及时修缮、更新档案室的设施,添置现代化的地矿档案管理设备,逐步淘汰过时的木柜、铁皮箱,推广应用密集架存放档案,使库房干净整洁,达到“五防”(防火、防尘、防蛀、防潮、防盗)的目的。
(二)把好档案收集归档关
地矿工作具有点多、面广、时间长的特点,每一个地矿项目,贯穿立项、设计、野外勘查、综合整理、成果报告编写、审查验收等全过程,各个阶段所形成的材料,都要按照“谁负责的项目,谁立卷归档”的原则,明确项目负责人就是地矿档案归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将地矿资料完整、准确、及时移交至档案部门。
档案管理人员对照标准做好入库档案审查,改变了“你交什么我就收什么”的被动局面,使归档部门应该交什么,档案部门应该收什么,都做到了心中有数,并形成了双向制约机制,由难控变为可控,确保了归档资料的.“颗粒归仓”和案卷的质量。
(三)提高地矿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是引导、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学专业、学技术,提供多层次多需求的培训。积极引进人才,选送人员参加档案培训,为他们的学习和深造提供便利,或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以便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主动加强学习与研究,不断增强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做一个既懂地矿、档案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地矿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了实现地矿档案数字化管理,提高地矿档案信息化服务的水平,地矿单位要根据需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与档案管理有关的计算机知识培训活动,通过学习让他们掌握计算机录入技术、计算机网络知识,使他们能熟练地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开展档案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活动,建立起目录检索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四)提高业务素质搞好编研工作
一是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需要来确定选题,选择材料进行加工汇编,使编研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地矿档案资源的作用;
二是有良好的调查研究习惯,踏踏实实地坐下来翻阅各类地矿档案,查找资料、研究问题,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把握材料,决定取舍;
三是有开拓创新精神,能根据时代和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将那些对当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的地矿档案资源,及时地整理出来,使馆( 室) 藏地矿档案资源在现实工作中做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五)加强开发利用实例的收集和总结
1、认真做好查借登记工作
登记时,一要认真按项目填写不要漏项; 二是对利用目的和将起到的作用及将产生的效益不可填写得太简单,特别是利用效益要写得具体一点,以便事后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跟踪调查。
2、建立用户联系制度
在查借地矿档案时,一般无法估计所产生的效益,而要通过实践,才能反映出利用后的实际价值。因此,要建立用户联系制度,加强跟踪调查,这样可以掌握利用效果的第一手资料,把利用地矿档案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搞清楚,为编研工作打基础。
结语
综上,新时期在地矿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更需要加强地矿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在强化档案管理工作中,加快档案工作的创新,强化档案的社会服务职能,加快对现有地矿档案的开发利用,使其潜在的价值能够更好的被挖掘出来,从而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XX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XX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X〕0号)执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设置矿业权。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结果报部备案。
二、切实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煤矿布局和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依法处置、合理补偿、以优并劣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及时并严格审查其重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煤矿,要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管理,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各地要于XX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方案要报部备案,并每半年向部报告本地区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重新制定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部批准后实施。
在小煤矿整合方案和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批准之前,各省(区、市)一律不得颁发小型及其以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
三、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
(八)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投资与作业管理分开的原则,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并对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回采率低、煤炭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凡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范的,不予批准;凡两次违反规范的,不再审查和批准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在勘查、开采中确需对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九)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X〕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XX〕12号)的规定出让矿业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越权违规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严禁分割转让,严禁非法转让。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转让行为。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一)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逐步建立完善勘查开采退出机制。
(十二)加强力量,完善手段,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全面落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根据辖区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范围,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对动态巡查的考核。要加强年度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矿山企业建档建卡制度。要积极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探索储量动态监管有效办法。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要煤炭勘查项目和重点煤炭矿区的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督察员工作经费,完善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
我县处在“三江”成矿带的重要地段,境内矿产资源富集,历年来是地质队找矿探矿的重要区域。当前,全县范围基本上都纳入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重点规划区域中。探矿权设置覆盖我县17个乡(镇),截至目前,探矿权69宗(其中:4宗跨白玉和理塘两县,省地勘基金项目4宗、武警十二支队国家基金项目2宗、州财政项目4宗),采矿权6宗(其中石灰石矿2宗)。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来看,已有30多年的时间,近年来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程度仍然很低,目前进入开发阶段的只有两个,其余的都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境内设置采矿权6宗(金属矿4宗,非金属矿2宗),夏塞银业有限责任公司1宗,县矿产公司3宗,2宗非金属矿分属县卓帆水泥厂和县佛光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实际在生产的只有夏塞银矿和吉尼石灰石矿。
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存在的问题
1、工作滞后,接续资源短缺问题已经凸显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县内矿(化)点比较多,但缺乏详查资料,大部分矿产未查明资源储量,资源家底不清,接续资源短缺。纳交系铅锌矿和518锡矿面临资源枯竭,措莫隆锡矿资源家底不清,三宗矿今年均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缺乏支撑,必须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力度,抓紧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力争短期内再形成部分采矿权,建成部分矿山,逐步推进矿业经济发展。
勘查项目投入不足。我县目前探矿权总量较大,在勘查工作中,各探矿权人仍存在许多问题,空占地盘、虚报瞒报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企业和部分勘查单位项目过多,人员、资金、设备跟不上,找矿效果差,特别是在工作投入上普遍存在投入不到位现象,甚至个别探矿权根本就没有开展工作(存在“圈而不探”现象),同时,一些矿权人入场时间迟,工作开展周期短,无形中降低了工作质量。长期圈占区块不工作,导致民间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无矿点和区块开展风险探矿工作。
探矿权人技术力量薄弱。由于部分探矿权人资金不足,加之专业人员缺乏,无技术力量对其全部矿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致使大部分矿权闲置,勘查周期长,成果不明显。
2、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县域面积大,矿产资源赋存分散,基层管理部门监管经费不足、管理人才缺乏、监管力量薄弱,日常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到位,目前,由于绝大部分探矿权实行部、省两级发证,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大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勘查投入不足,勘查进度缓慢,造成圈而不探。
3、外部环境差,协调难度大
自3·1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再加之我县矿权总量大,涉及乡镇多,地域分散,导至协调战线长、面广,协调队伍、机构不健全,协调难度相当大。
二、加快发展,实现矿业发展基本目标
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强化地质勘查基础,突出开发重点,统筹规划,持续整顿矿业秩序,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切实优化发展环境,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利用高效、管理科学的发展格局。到17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基本规范,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矿山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制约问题基本消除,加快夏塞银矿等采矿权的开发进度,推进砂西银矿、红军山银铅锌矿、热朗泽银矿等已经探明储量的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同时,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勘查开发后备基地。
三、加强矿权管理,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㈠强化矿权日常管理
1、探矿权人年度工作要求
探矿权人要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矿权所在地片区工委—矿权所在地乡政府—矿权所在地村委会—矿权所在地村民的层级管理模式由上至下开展相关工作。受气候、海拔等外因影响,各探矿权人务必于每年度的3月1日至5月30日前进场开展工作。若无特殊情况,超过时间未进场则视为当年度未开展工作。进场首先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上年度已经通过年检的年度报告、当年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需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附函)、实施方案(含年度投资计划)、探矿许可证复印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将年度拟开展工作情况向县协调办汇报,同时开具介绍信。矿权人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告知、协调)开展工作。各普查、详查探矿权人必须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依法开展探矿工作,并有效处理好环境保护、群众利益补偿等问题。
2、年度工作开展基本流程
进场—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材料—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告知、协调)—提交月报季报材料(仅限详查探矿权)—年度工作完成后退场前到县国土资源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退场做内业并参加年检。
3、严格登记备案
新设探矿权,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并组织勘查施工,否则视为未开工。非新设探矿权,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备案,一种方式是集中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在4月份组织境内所有矿权人,利用2至3天的时间,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各矿权人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另一种方式是限时备案,各矿权人在州国土资源局完成备案工作后,在5月31日前分别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逾期视为年度未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开展该年度备案工作。
4、加强现场检测
结合14年州“三个一批”既“重点开发一批,重点勘查一批,整合规范一批”政策,推进我县矿业权规范进程,年底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境内矿权进行现场检测,探矿权现场检测率不低于%(年度重点推进勘查项目全部纳入检测范围),采矿权不低于50%。检测内容主要为: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实施情况,年度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勘查成果取得等。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情况,储量变动等。现场检测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
5、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监管,探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矿权监管效能
1、建立完善勘查项目退出机制。
严格限定勘查期限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省、州规定的勘查年限及勘查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报告和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坚决予以取缔。
2、建立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能否取得成果,资金是关键。为保证勘查项目能按期完成勘查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按照维稳及其他工作态势,将探矿权按所在地乡(镇)分类统计,以能进场开展工作与进场开展工作困难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当年度不能进场开展工作的不收取保证金,能进场工作的每个探矿权按区块面积收取,收取办法如下:
1km2—10km2收取5万元/个探矿权,10km2—30km2收取10万元/个探矿权,30km2—70km2收取15万元/个探矿权,70km2以上收取万元。
同时,要切实加强探矿工作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按上述规定于每年度3月1日前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按照投资计划完成上一年度的探矿工作且无违法行为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二年度保证金。如果第一年度未完成探矿工作,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第二年度探矿权人需补足保证金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探矿权人要依据年度探矿投资计划及县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年度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组成工作组(必要时请地质队专家共同参与)对探矿权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未完成最低投入、未按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开展工作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整改项目或年检视为不合格,同时扣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年度未进场开展(特殊原因不能进场的除外)工作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对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无故未进场开展工作的项目,政府可动用保证金委托地勘单位在其区块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推进地质勘查成效。探矿权人的工作开展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并依据监管情况于年检前提出处理方案。
3、严把年检关口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州上年检要求,严格审查矿权年检的各个要件。把是否完成勘查开发年度投入计划作为矿权年检的重要内容,把各勘查项目是否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各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未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的探矿权,以及取得采矿证满1年不能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建设期内需要停建、停产一年以上的采矿权,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否则年检时一律作不合格处理,且在2年内暂停原矿权人参加境内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资格及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矿权,一律不再批准其延续申请。
㈢推进一级市场建设,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1、推进一级市场建设
07年省国土资源厅划定四个重点规划区,我县被划入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停止区内行政审批矿权,这对我县建立矿权一级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09年起我县积极培育矿业权一级市场,通过拍卖的方式累计出让探矿权8宗,采矿权1宗。今后,境内新设置矿权主要以出让方式为主。
2、加强基金项目管理
基金项目是以国家投资方式设置矿权,取得成果后交由地方政府处置,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在积极推进现有基金项目的同时,在境内空白区寻找成矿条件好的区块,争取省、州地勘基金等基金项目,在县财政允许的前提下设立县地勘基金,用于境内矿权设置及找矿工作,争取实现找矿突破。
3、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境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底一次性缴纳的办法进行,上述两个部门根据权限年底要核查矿权人财务台账,按照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㈣加强矿产品出境管理
矿产品出境实行准运证制度,矿山企业需外运矿产品,需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准运证方可出境。监管运输,由县国土资源局和矿权所在地乡政府同时进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品的数据指标登记,乡政府负责核实。
加强工程矿的监管,探矿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矿需处理,矿权人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方可处理。
对无证违法外运矿产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㈤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强年度勘查投入监管
①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要写出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于当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同时将自查自纠报告、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和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等一式三份,分别报州、县国土资源局。未完成整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进行通报,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②对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将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其缩小勘查范围50%,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2、严厉打击矿业权违法行为
根据《州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矿权登记机关吊销其矿权:
⑴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⑵越界勘查、开采;⑶以采代探;⑷边探边采;⑸占而不探;⑹勘查工作不由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地勘单位施工;⑺未完成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所确定的本年度勘查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⑻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时,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地质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⑼不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⑽非法转让矿权等。
四、优化矿业发展环境,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机构,组建专门的协调队伍,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相关设备,专职进行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2、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对违法违规勘查开发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落实党委政府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党委政府“一把手”共同负总责,确保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全面到位。
㈡做好协调,优化外部环境
1、建立健全协调机构。
自3·1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构和做好职责分工十分必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抽调骨干人员,成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组建8人以上协调队伍,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将全县境内矿权按区域分为四个片区,由2人以上为1个组,针对性的负责某1个片区,专职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调度,协调办具体实施。
2、积极筹措协调经费
因我县财政拮据,经费紧张。因此协调工作经费由政府筹措部分资金,矿权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协调费用构成,用于该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支出。协调费按年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协调难易程度与支出预算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收取管理,矿权人每年度7月1日前将协调费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费根据协调成果逐年递减,矿权能正常开展工作不需要协调费用时停止收取。
协调费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协调办的硬件设施配备、协调人员的'工作经费支出和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协调补助。根据协调难易程度和进场情况,由协调办拟定补助方案,对矿权协调进场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进行补助。
3、协调工作统一开展
县国土资源局为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年度协调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初对境内以乡为单位提出具体的矿权进场协调方案,根据方案统一调动协调办工作人员,协调工作实行登记制,协调经费支出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再由协调办主任具体签字收支。
4、协调进行分级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精诚合作与通力配合,以县人民政府为中心,统一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协调工作,形成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协调办——区工委——乡党委政府——村两委的协调主线。全力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5、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职责
将矿产资源协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各片区工委、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各项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具体的工作要落实到人头。凡资源开发所涉及到的部门、区乡,无论是否是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小组成员,其主要领导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本单位参与协调配合及审查、审批工作,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三)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现有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所有矿种的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实行矿业权集中进场交易。凡由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从原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交易转为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必须经过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五、构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受益
㈠拓展群众就业渠道
探矿及采矿期间,矿山企业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就业,非技术类一般性用工,优先考虑当地适龄人员。采矿期间的矿产品运输在同等条件下由当地群众承担。
㈡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标准
1、土地征用
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征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际使用结果为依据。土地征用分为永久性征用和临时性占用。征用土地类型分为:耕地、荒地、荒坡、林地、滩涂、草地;征占用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耕地征占补偿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和《县资源开发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全县范围内征地按15等、16等两个等级进行补偿。
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按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标准,按年兑现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荒山、荒坡、荒地、空地,统一按175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使用性质属国有的,补偿给县财政;使用性质属集体的,补偿给集体;使用性质属个人的,补偿给个人。特别是探矿期间,因矿山公路、槽探、坑探、钻探等造成破坏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测量并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2、用工用料
一是使用民工方面。在资源开发中,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首先保证安排企业或施工单位自己的员工,资源开发所在村村民不得干预;需要民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民工;资源开发所在村不能满足用工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民工。劳动用工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矿权人安排工种。所有用工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购买相应保险。
二是使用材料方面。涉及资源开发使用当地沙、石、木材等建筑材料,在协调办的协调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材料;资源开发地所在村不能满足用料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材料。资源开发所在乡不能满足用料需求,需要在外乡购买材料时,由协调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
三是使用机具和马匹租用方面。除企业或施工单位自身机具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地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不能满足需求时,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所有租赁机具和租用马匹,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由矿权人统一安排。
四是价格方面。对于劳动用工、机具使用和马匹租用以及建设用料,严格按照市场规律,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协商过程中协调办可以协调、平衡。一方面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另一方面严禁同工不同酬,压级压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资源开发中,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教育群众合法、合理、合情的获取利益。协调工作组要强化当地群众与矿山企业的协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各企业在开发中也要积极为当地群众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当地群众在资源开发建设中获得更多的合法利益。
在使用民工、马匹租用、当地建材、村民机具以及价格等方面,如果出现矛盾问题,要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绝不允许采取非法阻工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工程建设,尤其是个人利益问题严禁扩大为全体村民集体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对当事人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3、采矿权利益共享机制
按照《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建立惠民帮扶资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2%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惠民帮扶资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m=s×(1+a+b)%。其中:m为年征收惠民帮扶资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b为销售额度影响系数(对应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00万元以下的,该系数为0.6,每增加8000万元销售收入,其征收额度减小0.1.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00万元,则该项归0)。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范围,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保障以及民生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让群众直接、长期地在开发中受益。二是建立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4%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c=s×(l+a+f)%。其中:c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l为矿产资源加工地选择系数(在州内加工的按1计算,在甘眉工业园区加工的按2计算,在州外其他地区加工的按3计算),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f为税收系数(所缴税收在00万元以下的,税收系数为0.6,所缴税收00万元起,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其征收额度减少0.1.税收在7000万元以上的,税收系数归0)。按照州县3:7的分配比例,我县所得部分重点保障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企业技改扩能等矿业发展投入,并对成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奖励。
4、群众利益补偿兑现方式
上述群众取得的补偿费用,由矿权人缴纳至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拨付至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至群众手里,发放完成后,乡(镇)政府将群众领款依据等分送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归档备案。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水务、林业、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和巩固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重点打击无照经营、无证勘采、偷税漏税、非法转让、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违法占用土地、破坏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申请人应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审查,拟设开采工程分布确需超出划定矿区范围布置的,申请人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建议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划定矿区范围,依调整后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继续开展采矿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煤矿、大中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非煤矿山、矿山地质勘查类型及开采类型均为简单的矿山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09〕54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在期有效并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 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有批准权限机关同意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 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4.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批复后,按照批复的矿区范围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备案。
(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周边已设矿业权相邻的,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对开采边界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与相邻已设矿业权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关。
(六)探矿权、采矿权扩区仍按照《关于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等有关申请项目的通知》(内国土资发〔10〕91号)执行,恢复办理另行通知。
(七)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需要变更划定矿权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在办理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的矿区范围,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涉及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09〕50号)执行。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除企业在矿山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十)对于探矿权分设转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在其勘查区地质工作全部达到详查后,编制勘查区块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方案经依法审查通过备案后,可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分设探矿权,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十一)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
除政策原因不予设置矿业权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超过预留期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申请人可凭有效的'勘查许可证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成交确认书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需提供原批复同意协议出让的机关同意仍按原协议出让条款为原申请人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意见,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
(十二)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十三)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矿山开采工程不得超越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对边界保留安全距离范围。
(十四)除属同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1. 新设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2.已设矿业权涉及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及石灰等表生类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原则上应限期解决重叠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应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并将协议送达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应注明“与XXXX(矿业权名称)存在重叠,已签署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
(十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
(十七)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顺延1至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可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应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以确定剩余资源储量。
采矿权延续有效期接续问题仍按照《关于规范矿业权延续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09〕567号)执行。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以及开采规模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十九)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
(二十)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并提出转报意见后,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一)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 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 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 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 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 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的;
6. 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未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或受让方不满足自治区政府批准出让时的限制条件时不得转让。
(二十三)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二十四)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在国土资源部出台进一步实施细则后按照细则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 矿山在开发中进行技术改造需变更开采方式或变更开采能力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煤炭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要提交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批复和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煤炭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按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配置接续煤炭资源或整合增扩边角资源的,依照批准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照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各类报告应按照资源配置批准文件批复的生产能力和开采方式编制,按照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持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采矿权生产能力变更登记。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非煤矿山变更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采矿登记。
2. 非煤开采矿种采矿权不得变更为煤炭,盟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一律不得变更开采矿种。
采矿权开采矿种的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矿类内进行,其办理变更登记资料应符合新发证资料要求。
3. 申请直接变更矿山名称的,按照《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09〕548号)提交资料。
(二十六)相关申请要件齐备合规的,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二十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四个月,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抵押合同;
3. 贷款合同;
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评估30年的,应补缴剩余价款;
2.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 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4. 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 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还款证明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三)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依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平级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够被鉴别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领时间。
(三十五)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
(三十六)在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采矿权有偿处置的,应按《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发〔07〕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1〕63号)、《关于非煤矿业权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10〕5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三十八)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
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
《XXXX省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XX〕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XXXX〕108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XXXX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XXXX〕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我省由矿产资源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转变。
(一)矿山开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科学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按照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凡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整合或者依法予以关闭。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整合后,矿业权数量原则上要减少%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凡是开采技术和选矿工艺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资源浪费严重、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凡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降低10%以上。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和《XX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狠抓落实,督促矿山企业制定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和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综合考虑开发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地质状况和矿区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整合方案,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矿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局不合理的,要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矿区整合方案要广泛征求矿山企业的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矿区整合的实施方案,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重点整合煤、磷、铜、铅、锌、钨、锡、钛、金,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我省需要进行整合的重点矿区为:曲靖恩洪煤矿区、曲靖庆云煤矿区、富源老厂煤矿区、宣威羊场煤矿区、宣威田坝煤矿区、宣威来宾煤矿区、镇雄煤矿区、威信煤矿区、彝良小发露煤矿区、圭山煤矿区、华坪煤矿区、祥云宾川煤矿区、昆阳晋宁磷矿区、西山海口磷矿区、安宁县街磷矿区、澄江磷矿区、思茅大平掌铜矿区、景谷民乐铜矿区、镇康芦子园铅锌矿区、兰坪菜籽地铅锌矿区、彝良洛泽河铅锌矿区、麻栗坡南温河钨矿区、迪庆麻花坪钨矿区、泸水石缸河锡钨矿区、马关都龙锡矿区、武定钛砂矿区、富民禄劝钛砂矿区、元阳大坪金矿区、镇源金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各州、市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现状和开况,确定州、市整合的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
五、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以县(市、区)为重点和责任主体。各州、市要在XXXX年7月25日前,完成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或报批;在XXXX年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0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
(一)编制整合总体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全省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编制州、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备案。州、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需要进行整合的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州、市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编制整合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制定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范围和整合后的主体,由整合主体与其他参与整合者签订整合协议。二是根据整合后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三是对整合后矿山的生产系统进行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清洁生产和减少生态破坏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XXXX年11月底前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整合工作总结报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将对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整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继续严肃查处并取缔整合矿区内各种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按照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的矿山。因非法采矿和其他被依法关闭的矿山,不得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在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为禁止开采区域以及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设立的矿山,不得参与整合,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关闭。
(四)参与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矿山,生产规模低于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和保有资源储量不足的矿山企业,不得确定为整合后的主体。
(五)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六)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矿区范围不得重叠、交叉。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
(七)按照实施方案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相关证照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八)凡属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整合前无偿取得的,整合时要按现行规定对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处置。
(九)由省、州、市列为重点整合的矿区,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暂停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十)煤矿资源整合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整合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整合范围,严禁借资源整合越权违规配置矿产资源和处置矿业权,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防以整合之名侵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快审批进度。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依法核准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使用资质,并按生产需求审批购买爆炸物品;对已明确关闭的矿山,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遗留的爆炸物品逐一进行清点造册,由经营部门有偿收回。监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文章:
策划方案策划方案04-11
餐饮营销方案方案04-03
营销方案餐饮营销方案04-11
策划方案完整策划方案02-08
供货方案及保证措施供货方案05-19
演练方案04-23
防汛的方案04-23
理财的方案04-26
搬迁的方案05-14
改进的方案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