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调研报告

时间:2023-03-14 15:19:59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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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调研报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稽查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稽查调研报告

稽查调研报告1

  为全力做好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开局之年的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思想武装,提升综合素质,根据市局“三大一争”活动方案的要求和市综合执法支队领导统一安排部署。3月20日―22日,商务稽查支队在队长带领下,组成调研组对所监管的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向企业征求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共走访调研13家企业,涉及成品油流通、家政、汽车销售三类行业。积极邀请企业对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有何意见建议等畅所欲言。

  调研组采用现场座谈、问卷填写、邮箱投递等方式征求有效意见建议13条,经过归纳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加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加强对企业监督指导,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

  4、出台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

  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希望我们继续再接再厉,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希望对本行业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多组织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我们还了解到个别企业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向那个部门反应,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因原管理部门被合并统一规划后,一时间找不到“娘家”。对此,我们现场向企业详细解释了我市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分工情况。

  三、下步打算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强培训企业对本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营造企业自律守法的经营风气。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执法工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存在的不同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场安全平稳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做好过渡期间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加大出勤监督执法力度,常督导、勤执法,做到守土有责,平稳过渡。

稽查调研报告2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设服务型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是新形势下征管改革发展的趋势。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对于营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留稽查机构,对外部挂牌,对内保留稽查人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XX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人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抓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提高,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和谐。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日常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还是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目前还缺少取证要求的规范蓝本。

  (二)稽查选案准确率有待提高。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县纳税人虽然不多,根据管理员对出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提供案源,准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风险有待控制。由于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应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于提高等主客观原因存在,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易产生存在的拖、积压、查不力、办不决的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性阶段,稽查人员担任着稽查员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执法风险。在新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操作难度。如执法时对于文书的盖章问题,是用县局的还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复议时承担责任的被告等等问题。

  三、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前提,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管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我们稽查部门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这一税收主题,自觉转变观念,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同位关系。目前纳税服务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司即是一个证明,那么作为稽查部门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难题,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强调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如果稽查片面强调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去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门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其实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强调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强调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没有服务可言了,也不是这个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几方面搞好服务: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XX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看出我们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有的企业工资的调整还停留在计税工资的计算上,XX年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衔接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稽查部门应当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不仅是管理纳税辅导要跟上,在稽查部门也要同上,建议增设“税收咨询12366纳税辅导”业务,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纳税检查,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鼓励水电行业的发展,建议稽查部门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稽查局专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选派业务骨干到公司与财务人员座谈,就新政策现场宣传和讲解,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发挥稽查人才资源和职能优势,举办专题讲座,结合水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为结对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二)推行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稽查选案、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科学地纳税评估的基础上。XX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从目前看纳税评估的效能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征管法税款征收章节中建议增加纳税评估条款,使纳税评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促进税源管理、重点稽查有着深远的意义,也能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销售收入3万元(含)、 3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界按季、按月建立详细的基础数据源,实行与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标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础材料,进行重点指标评估分析,提出重点管理、稽查建议,出具评估分析报告。把运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指标同样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指标,进一步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对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评估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对其某些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拒不申报有无正当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税企关系和谐性。

  (三)加大涉税违法查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依法打击偷逃骗税,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点、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舆论宣传。

  总之,税收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把服务理念融入稽查工作,不断探索规范、系统、整体的服务方式;不断增加税收工作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努力用信息化统领、覆盖、服务、支撑国税稽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一方面是树立“科学管理出优化服务”的理念,深入开展形象工程建设。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稽查涉企服务制度,全面推行责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议制度、实行稽查服务承诺制、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强化宣传,不断探索稽查服务新途径,做好稽查服务新文章,取得社会各界对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稽查调研报告3

  国地税分设之后,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稽查体系,对各自管辖内的业务进行稽查管理;稽查职能相同,但因为隶属不一,因而在查案过程中各自为战,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因不互通信息而重复了工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笔者以XT县国、地两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为例进行分析。XT县国税稽查局现有在编人员18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91起,查补税款400余万元,县地税稽查局在编干部7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30余起,查补地方各税近100万元。XT县地域广阔,南北跨径达100余公里,各类纳税户(含国税地税)近2万户,经济类型多,情况复杂,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加入WTO一年以来各项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对企业的冲击越来越大,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时有发生,某些纳税户避税演变为有意偷税,各种经济凭证不能有效和合法的使用,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虽说近年来税务管理日趋规范化和严格化,但“诚信纳税”在人们心中仍有一段距离,税务稽查在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XT县国、地税稽查局共有25人,年立案终结的涉税案件仅百余起,为国家挽回损失500余万元,对于有2万户纳税人的县来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足,而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案源是机选和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不足50,国地税重复检查的户子却有三分之一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也给纳税户增添不少麻烦,与上级要求的对纳税户“不重复检查、检查次数不能过多”的规定又互相予盾,从国地税稽查局近几年来查处的各类涉税案件来看,涉及到两个税务部门交叉管理的案件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举报案件初审后发现不是管辖内的事,也就“不管他人瓦上霜”。如20__年6月底,有人向地税稽查局举报某个体户从事片石开采供应给高速公路使用且数量较大,有偷税嫌疑,经地税稽查人员初查发现,该个体户并没有进行片石开采,只是收购碎片石销往高速公路工程段,不存在偷逃资源税的问题,而对该个体户销售片石是否开具发票,开什么样的票据,有无偷逃增值税的行为,地税稽查局的人员没有深入查处了,也没有将此案向国税稽查部门进行通报。直到20__年5月份,国税稽查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才查到这个个体户偷税近10万元的案子。

  2、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管理的范围时只“各人自扫门前雪”。国地税稽查人员在纳税户处实施稽查时,发现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对方业务:一是原始票据使用不合法,存在着发票混用、乱用的现象,如国税的普通发票开具了饭菜和招待费,地税的服务性发票上开具了烟酒和钢筋水泥,甚至还明显看出有些票是撕下来单联填开的;二是往来结算收据使用不规范,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却到地税部门领取收据,并且将其当发票使用,或将已结帐的资金长期挂往来帐,偷逃当期税款;三是稽查人员发现企业隐瞒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或发现股份制企业变相股金分红,有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后,国地稽查人员往往只就各自管辖的税种进行查处。

  3、国地税联合进行专项稽查时,有些方面不能统一步骤。有时为了工作需要,减少对纳税户的检查次数,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国地税双方联合对纳税户进行专项稽查时,由谁立案颇费周折,立案率、结案率指标也是衡量稽查局工作的一个方面,有案由他方来立,已方配合既不妥当,也不服气,但双方同时立案似更不妥当,有时处罚的尺度双方不一致,案件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没有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或一厢情愿地去协调配合另一方的稽查工作,协作只会是纸上谈兵。

  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都是税务系统执法方面的维护者,如果双方长期互不交流、各自为战,就会削弱税收执法刚性。怎样才能协同作战,共同撑起税收法网呢?笔者认为,先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口,做好“四个互通、一个联合”,然后一步一步在协作上取得进展,最后达到国地税稽查部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一是举报案件消息互通。涉及到哪方的由哪方牵头立案查处,双方均涉及的,由先接举报的一方立案联合查处;二是涉税情况的互通。在国地税双方各自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税收情况时,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及时配合全面稽查,确保双方的稽查准确率,维护税法的尊严;三是稽查结果的互通。国地税双方管辖的税种虽然不同,但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企业的各项收入既关系到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行为,也对企业的所得税以及税费附征有较大的影响;四是处理决定互通,经过审理,稽查后对企业作出稽查处理决定书,对企业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对所偷税款不论涉及到国税或地税均可以作出结论,另一方稽查部门将予以认同,并协助执行到位,分别入库,确保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同时国地双方对该企业在诚信纳税上添上了灰黑的一笔,成为今后国地税双方监控的重点户;五是专项稽查时的联合。在进行行业性检查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地税稽查局可以组成联合稽查组开展工作,这样既避免了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又杜绝了重复检查,可谓事半功倍。

  综上所言,国地税稽查局之间要建立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而要以人为本,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本着对税收工作的无限热爱和不亵渎税法的心仪来开展工作,规范操作,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做到资料共享、信息互通、大案互商、共同提高、共同协作,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税法尊严。

稽查调研报告4

  摘要:按照总局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__年上半年,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我地区开展了矿产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对我局辖区内包括江南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数家矿产品企业(个体户)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检查、调研,并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整改意见。本文根据我地区矿产品企业的征管现状,结合此次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结果,仅从稽查工作角度对我地区矿产品企业,特别是私营矿产品企业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一些工作对策。

  __是一个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境内以铬铁矿为代表的各类矿产探明储量在全区名列前茅。近十年来,随着矿山开采的放开,一大批国营、私营、个体采矿企业大量涌现,成为__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为__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这批新成立的矿产品企业规模大小不一,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纳税意识普遍不足,成为税务部门日常征管、稽查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地区的矿产品行业涉足者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达到一定规模、账证齐全的大型国有矿产品企业,如江南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矿股__分公司;二是达到一定规模,账证基本齐全的民营矿产品企业,如扎朗县松卡铜矿厂和隆孜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其余为规模较小,账证不齐的私营(个体)矿点,以曲松县辖区内的个体矿最为典型。

  20__年3月末至4月中旬,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我局辖区内的各矿产品企业进行了检查、调研。本次检查的重点对象为我地区第一类矿产品企业,各方面都较为健全的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出具了检查报告,工作组检查结果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查补税额占企业当期应纳税总额的比重较少(2.97),从侧面反映了我局征管、稽查部门对该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基本到位;第二、查补税种较为单一,除少量印花税外,其余均为所得税,在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方面没有发现问题;第三、查补税款除来自我局历史遗留问题外,其余为计税工资确定问题,主要原因是采矿民工季节性和变动性强(人员流动性强)。这三点特征从整体上说明了我局征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比较到位外,也反映了地区国有矿产品企业的纳税意识较强,同时对部分涉税遗留问题的解决敲响了警钟。

  区局工作组的另一项检查项目是私营(个体)矿产品企业,分别检查了隆孜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与曲松县个体户赵冠华的矿点,经检查组检查没有发现突出问题。据了解,各县局为了抓好矿产业税收管理,在分析矿产税源的基础上,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及矿点进行实地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详细了解开采情况,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和联系,进一步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税款的流失。

  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组认真细致的检查工作给我地区矿产品企业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从整体上来看,工作组此次所检查三户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基本正常的,特别是私营矿产品企业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本文认为,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大型矿产品企业,对私营矿产品企业的检查无论从时间还是外围了解度上都不是很充裕,正如区局工作组在整改建议中提到:__地区矿产品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约为11:6),从税务稽查部门日常工作角度来看,我局辖区内的各类矿产品企业中私营矿产品企业存在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可能性更大,在具体日常征管方面的主要表现有:

  一、国营、私营矿产品企业税收征管难度差异大。我地区的国有矿产品企业基本上为大型矿产品企业,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纳税意识也较强,照章纳税已成为一种共识,方便了税务部门的管理;而私营矿产品企业由于管理人员良莠不齐、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纳税意识普遍较差,从源头上增加了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偷漏税现象的出现几率。

  二、私营矿产品企业建账难。我地区规模较大的矿产品企业均建有账,为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但小规模的矿产品企业大多不建账或无力建账,这就为偷逃税埋下伏笔,而稽查部门检查的主要依据又是会计凭证及账簿,对不建账的矿产品企业常常无从下手,导致日常征管难度大、稽查工作难以进行。

  三、不能准确掌握小规模矿产品企业收入。矿产品企业销售矿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矿产品企业多以销售矿石为主要形式,有的矿产品企业为了在账面上少计收入,将所开采的产品在采矿地直接销售给中间倒矿商,造成矿产品企业税收的流失;还有的矿产品企业以合同价格销售的名义人为地压低矿产品的交易价格,导致矿产品企业收入和利润的转移,造成所得税的流失。以上种种问题都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造成干扰。

  四、核实矿产品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难。由于矿产品企业生产地大多分布在野外,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少,而矿产品企业工程投资大,建设项目多、费用杂,成本、费用难以核实,给企业留下了虚增成本、费用的空间,企业利用虚增人工成本等手段千方百计提高矿石开采成本。

  以上问题,给我地区乃至全区的税收征管部门都造成了很大的难题,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在日常征管部门的管理之外,本文认为必须要有稽查部门的介入,对矿产品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彻底检查,让偷逃税分子无缝可钻,创造矿产品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就稽查部门本身来说,应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与征管部门的沟通。从外围充分了解企业的综合状况,通过征管

  档案、日常申报情况等具体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规模、纳税信誉度等情况,尽可能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做到心中有数。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矿产品企业有许多管理部门,各部门的管理侧重点不一样,如能全面加强与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将各部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进行汇总,将对确认矿产品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往来、销售收入等情况有很大的作用。

  三、强化对矿产品企业建账的督促工作。矿产品企业只有建立了规范的.账簿,稽查才有可能深入进行。对建账规范的,查账征收;对建账不规范的,采取查账和核定相结合征收模式;建账不完整,核算不规范且无据可查的采取核定征收,从高执行。对不具备建账能力但有建账意愿的企业,应联系征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辅导建账;对不建账的或建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建账或整改,同时对未按规定建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通过处罚促使其建账核算。

  四、实地到矿产品企业的开采地观察,详细了解日常开采规模、核实销售收入。在账簿检查时要将重点放在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上,不放过丝毫蛛丝马迹,以确认矿产品销量的多少。

  五、从严查处、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在检查矿产品企业时,稽查部门应认真检查,发现有偷逃税情况的,依法坚决从严查处,震慑犯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偷逃税款进行处罚,处罚率从高。

  六、加大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宣传力度、从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不法矿产品经营者偷逃税事实的举报,一方面扩大案源线索,另一方面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扩大稽查工作取证的范围,使稽查部门获得更加准确有效的案源线索。案件查结后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奖金,吸引更多人参与举报,从举报中得到实惠。加大对重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移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打击偷漏税行为的氛围。

  总之,在对我地区矿产品企业的管理上,就目前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趋势来看,私营矿产品企业的数量增长将明显高于国营企业,私营矿产品企业的管理难度和偷漏税几率也将明显高于国营企业,本着以上各项问题的存在、产生根源所在,在日常管理上应对私营矿产品企业采取更加严厉的模式,对矿产品企业稽查始终坚持深查、细查的原则,充分发挥稽查部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将矿产品企业的涉税问题一一解决、落实,让__的矿产资源更好的为__的经济做出贡献。

稽查调研报告5

  基层稽查工作效能发挥的调研报告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处于税务的最前沿。多年来,税务稽查在促进税务管理、整顿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以及同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全民普法工作的开展,纳税人的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目前基层税务稽查的内部机构以及工作职能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如何发挥基层基层工作最大效能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 当前基层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偏见束缚了稽查职能的发挥。

  税务稽查在税务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这是人人都不否认的,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稽查执法的重要性,也都能大论一番。但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工作却不尽人意,往往以任务型稽查代替了执法型稽查。使稽查本身所特有的职能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譬如:将基层稽查作为一个征收单位,同其他征收单位一样下达征收任务,以完成税收入库任务的多少考核稽查工作的好坏。这样就造成基层稽查的同志不能不以税收入库任务为目标,在稽查工作中,选大户、查大户,因而就是一些小户得不到检查,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种大户年年查,小户查不到的情况。因此,在稽查环节对一些小户就形成空档。另外,我们喊了几年的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这句话本身没错,也很正确,但有一点必须引起我们注意那就是以查促收,而不是以查代收,以查促管而不是以查代管。但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在充当着代收、代管的角色,因为查出的税款由稽查入库,而发现的问题,管理环节又跟不上,所以造成同样的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因而失去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同时,由于以收入任务考核稽查工作,难免使稽查的同志不把任务放在首位。这就会给稽查这样一个要求其执法准确性较强的部门,使其在执法的质量上受到影响。单纯为了税收任务去查税,催税,有时会为了完成任务简化手续。这对于稽查这样一个执法性较强的部门来说是十分不应该的,这样也不利于我们税收事业的长久发展。

  (二)基层稽查内部机构的不完善,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开展。

  目前,基层稽查均实行稽查“四分离”制度,即,选案、实施检查、审理、执法四个环节,但真正落实到实处的并不多。因为从基层稽查来看,首先,从人数上就没有保证,有的基层稽查只设有5—6个人,多者十几个人,这样的人数,很难说“四分离”做到位。但是,为了达到上级的要求,不得在变相地开展“四分离”工作。有的实行了“三分离”,有的'实行了“二分离”,还有的内部实行了交互审理式的“四分离”形式,造成“四分离”形同虚设。没有真正的体现稽查“四分离”的作用和职能,从而制约了稽查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稽查职能及其作用的发挥。

  (三) 层稽查硬件落实不到位,难于保证稽查效果。

  基层稽查是我们税收战线上的侦察兵,作为侦察兵就应相应的具有较全面、先进的装备,以保证各项稽查工作的开展和其战斗力的发挥。但我们现在的基层稽查硬件的配备与实际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一是微机配备不到位,有的单位虽然配备一、两台微机,均是从征收单位替换下来,配给稽查的。这些落后的微机很难保证稽查文书的制作。二是交通通信工具配备不到位。税务稽查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信息要灵,机动要快,遇难有特殊情况,能拉得出、打得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得单位几乎没有交通、通信工具,这很难充分发挥稽查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稽查职能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上述基层稽查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 改变观念,正确认识稽查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基层稽查是净化税收环境的重要工具,是打击偷税、抗税行为的重拳。因此,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执法的刚性上,是通过税务稽查促进税务管理,净化税收环境。而不是充当征收的角色。因此,要改变把稽查作为一个征收单位来使用的思想认识。把任务型稽查变为执法型稽查。这样才有利于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才有利于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如在实际工作中,一味地以完成任务来考核稽查工作,稽查就会很难免围绕着完成任务开展工作。这样就会弱化稽查打击偷、抗税的精力。束缚了稽查有效职能的发挥。

  (二)要向基层稽查局充实稽查力量,充分发挥稽查的作用,确保稽查工作的开展。

  作为一个基层稽查,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要保证人员到位。没有人员的保证,稽查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目前根据稽查“四分离”的要求,基层稽查局比较恰当的人员配备12人左右较适宜。这样才能保证稽查“四分离”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12人中,应这样进行比较合理:一是选案环节,选案一般一月进行一次,一般由稽查局长牵头,召集基层征收,等相关部门进行选案;二是实施环节,实施环节要有6个人,分别组成三个检查组,其职责是专门从事检查工作;三是审理环节(综合组)由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审理、资料管理和稽查局内部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四是执行环节,由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审理后各种文书的送达,当年查出税款的催缴和久施不缴的强制执行。上述稽查局内部机构的分设,能最大地体现稽查的优势,也才能真正体现稽查“四分离”的作用。

  (三)要加强稽查硬件建设,提高稽查的战斗力。

  要加大对稽查的硬件投入力度。首先要向稽查配备微机,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开展稽查工作。这样才能提高稽查效率和进一步的规范稽查文书。为了稽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每组配备一台微机较适宜。这样才能强化稽查手段。其次,要解决稽查交通和通信工具,以适应稽查机动性强的特点,保证稽查拉得出、打得赢,使稽查的战斗力真正发挥出来。这样有利力于促进我们税收事业整体工作的开展和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稽查调研报告6

  xx是一个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境内以铬铁矿为代表的各类矿产探明储量在全区名列前茅。近十年来,随着矿山开采的放开,一大批国营、私营、个体采矿企业大量涌现,成为xx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为xx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这批新成立的矿产品企业规模大小不一,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纳税意识普遍不足,成为税务部门日常征管、稽查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地区的矿产品行业涉足者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达到一定规模、账证齐全的大型国有矿产品企业,如江南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矿股xx分公司;二是达到一定规模,账证基本齐全的民营矿产品企业,如扎朗县松卡铜矿厂和隆孜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其余为规模较小,账证不齐的私营(个体)矿点,以曲松县辖区内的个体矿最为典型。

  20xx年3月末至4月中旬,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我局辖区内的各矿产品企业进行了检查、调研。本次检查的重点对象为我地区第一类矿产品企业,各方面都较为健全的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出具了检查报告,工作组检查结果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查补税额占企业当期应纳税总额的比重较少,从侧面反映了我局征管、稽查部门对该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基本到位;

  第二、查补税种较为单一,除少量印花税外,其余均为所得税,在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方面没有发现问题;

  第三、查补税款除来自我局历史遗留问题外,其余为计税工资确定问题,主要原因是采矿民工季节性和变动性强(人员流动性强)。

  这三点特征从整体上说明了我局征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比较到位外,也反映了地区国有矿产品企业的纳税意识较强,同时对部分涉税遗留问题的解决敲响了警钟。

  区局工作组的另一项检查项目是私营(个体)矿产品企业,分别检查了隆孜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与曲松县个体户赵冠华的矿点,经检查组检查没有发现突出问题。据了解,各县局为了抓好矿产业税收管理,在分析矿产税源的基础上,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及矿点进行实地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详细了解开采情况,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和联系,进一步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税款的流失。

  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组认真细致的检查工作给我地区矿产品企业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从整体上来看,工作组此次所检查三户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基本正常的,特别是私营矿产品企业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本文认为,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大型矿产品企业,对私营矿产品企业的检查无论从时间还是外围了解度上都不是很充裕,正如区局工作组在整改建议中提到:xx地区矿产品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约为11:6),从税务稽查部门日常工作角度来看,我局辖区内的各类矿产品企业中私营矿产品企业存在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可能性更大,在具体日常征管方面的主要表现有:

  一、国营、私营矿产品企业税收征管难度差异大。我地区的国有矿产品企业基本上为大型矿产品企业,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纳税意识也较强,照章纳税已成为一种共识,方便了税务部门的管理;而私营矿产品企业由于管理人员良莠不齐、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纳税意识普遍较差,从源头上增加了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偷漏税现象的出现几率。

  二、私营矿产品企业建账难。我地区规模较大的矿产品企业均建有账,为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但小规模的矿产品企业大多不建账或无力建账,这就为偷逃税埋下伏笔,而稽查部门检查的主要依据又是会计凭证及账簿,对不建账的矿产品企业常常无从下手,导致日常征管难度大、稽查工作难以进行。

  三、不能准确掌握小规模矿产品企业收入。矿产品企业销售矿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矿产品企业多以销售矿石为主要形式,有的矿产品企业为了在账面上少计收入,将所开采的产品在采矿地直接销售给中间倒矿商,造成矿产品企业税收的流失;还有的矿产品企业以合同价格销售的名义人为地压低矿产品的交易价格,导致矿产品企业收入和利润的转移,造成所得税的.流失。以上种种问题都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造成干扰。

  四、核实矿产品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难。由于矿产品企业生产地大多分布在野外,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少,而矿产品企业工程投资大,建设项目多、费用杂,成本、费用难以核实,给企业留下了虚增成本、费用的空间,企业利用虚增人工成本等手段千方百计提高矿石开采成本。

  以上问题,给我地区乃至全区的税收征管部门都造成了很大的难题,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在日常征管部门的管理之外,本文认为必须要有稽查部门的介入,对矿产品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彻底检查,让偷逃税分子无缝可钻,创造矿产品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就稽查部门本身来说,应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与征管部门的沟通。从外围充分了解企业的综合状况,通过征管档案、日常申报情况等具体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规模、纳税信誉度等情况,尽可能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做到心中有数。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矿产品企业有许多管理部门,各部门的管理侧重点不一样,如能全面加强与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将各部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进行汇总,将对确认矿产品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往来、销售收入等情况有很大的作用。

  三、强化对矿产品企业建账的督促工作。矿产品企业只有建立了规范的账簿,稽查才有可能深入进行。对建账规范的,查账征收;对建账不规范的,采取查账和核定相结合征收模式;建账不完整,核算不规范且无据可查的采取核定征收,从高执行。对不具备建账能力但有建账意愿的企业,应联系征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辅导建账;对不建账的或建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建账或整改,同时对未按规定建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通过处罚促使其建账核算。

  四、实地到矿产品企业的开采地观察,详细了解日常开采规模、核实销售收入。在账簿检查时要将重点放在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上,不放过丝毫蛛丝马迹,以确认矿产品销量的多少。

  五、从严查处、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在检查矿产品企业时,稽查部门应认真检查,发现有偷逃税情况的,依法坚决从严查处,震慑犯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偷逃税款进行处罚,处罚率从高。

  六、加大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宣传力度、从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不法矿产品经营者偷逃税事实的举报,一方面扩大案源线索,另一方面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扩大稽查工作取证的范围,使稽查部门获得更加准确有效的案源线索。案件查结后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奖金,吸引更多人参与举报,从举报中得到实惠。加大对重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移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打击偷漏税行为的氛围。

  总之,在对我地区矿产品企业的管理上,就目前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趋势来看,私营矿产品企业的数量增长将明显高于国营企业,私营矿产品企业的管理难度和偷漏税几率也将明显高于国营企业,本着以上各项问题的存在、产生根源所在,在日常管理上应对私营矿产品企业采取更加严厉的模式,对矿产品企业稽查始终坚持深查、细查的原则,充分发挥稽查部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将矿产品企业的涉税问题一一解决、落实,让xx的矿产资源更好的为xx的经济做出贡献。

稽查调研报告7

  一、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现状

  “xxx”以来,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稳步协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保证全省国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全省国税稽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当前稽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涉税检查进入难。当前,政府尚处于转型期,为了谋求地方快速发展,积极推行招商引资,个别地方为了在竞争中占得先机,对企业出台种种优惠政策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检查难。

  2、执法手段不得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原有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已被民营、私营经济所代替。民营、私营经济大多都是家族式的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活动隐蔽。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偷税手段更加隐蔽,账外经营不入账或两本账偷税日趋普遍,而其偷税的直接证据往往被隐匿在其住宅等处,且转移销毁资料比较迅速。在实施检查期间,纳税人明知有涉税违法行为,却以各种理由外出,躲避检查或询问,限于执法权,税务稽查部门毫无办法,致使一些重大违法案件难以查处。

  3、查补税款执行难。“难”表现在很多方面,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将资产过户转移至别人名下成立新公司,留下劣质资产供税务机关采取措施执行;有的历史遗留案件已事隔多年,连当事人都无法找到,可又确属涉税违法案件;有的纳税人资金困难,一次缴清势必影响企业生存,难以按时追缴入库;有的企业经过政府改制,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留下空壳企业待执行,就算稽查人员按程序进行清算、核资、评估、拍卖,税款执行也是少之又少。稽查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稽查打击成效的“瓶颈”。

  4、监督手段较落后。目前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发展了稽查信息化,但其功能仍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比如,检查的深度、质量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难点问题,目前对稽查工作的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复查的手段,而复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复查率有限,就难以全面衡量检查深度。

  5、案件处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同问题,不同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二是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上存在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及免予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有的认为虽然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但《税收征管法》并未对减轻及免予处罚作出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及免予处罚的一般规定,如对纳税人查前自查或查中主动交待税务稽查部门未发现或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但在稽查工作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却很少在行政处罚中使用“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能不能适用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法理认识,再加上受责任与风险意识的影响而不敢使用。

  6、干部素质待提高。全省稽查力量还相对薄弱,一是稽查一线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各地稽查机构升格后,新近人员较多,部分业务骨干流出稽查队伍。三是少数干部敬业意识不强,工作缺少主动性,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岗位需要,影响了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稽查工作科学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提高稽查工作科学化管理的水平,是对国税稽查事业科学发展的最好注解。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科学管理基础工作、科学监督稽查执法、科学发挥职能作用、科学建设稽查队伍,进一步加强稽查的科学管理程度,使案件查处顺利实施、干部队伍不出问题、征纳关系和谐发展。

  (一)强化对稽查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1、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稽查行为。目前省局已制定完善了《税务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稽查系统项目化检查实施办法》、《稽查工作底稿制度》、《稽查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稽查案源管理暂行办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下一步,还将在充分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税务稽查案件卷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稽查实施办法》、《稽查人员行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规范》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夯实稽查基础。此外,在依托国税征管软件ctais2.0稽查模块的基础上,深化应用,逐步探索对稽查案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管理,初步实现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稽查案件执法的科学管理。

  2、分析大案特点,选准打击方向。近年来,省内大要案件查处的数量多、案值高、范围广、查处难度大。对此,我们要定期对辖区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案特点和违法动态,掌握案件分布和总体趋势,同时,加强对个案作案手段、规律方法的总结归纳,注重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定打击重点,也便于发现税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和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根本上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流失。

  3、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在日常案件检查中,在检查期间就要对企业的执行能力进行综合考虑,需要将执行环节前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对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税款数额巨大,企业执行影响到企业生存和职工民生的,要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实施人性化执行,责令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按时按进度督促缴款。对一些较难执行到位的`案件,将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用足用好,严防失职渎职。

  4、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稽查合力。积极探索和完善稽查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增强稽查工作合力。一是积极主动协调地方关系。及时主动地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多汇报、多宣传,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稽查工作的理解,尤其是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促进工作,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继续加强与协税护税部门配合。建立和固定长期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同时建立税警协调和移送机制,构建平台,借助公安力量打击涉税犯罪。加强与地税稽查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形成查处合力,共同营造综合治税良好环境。三是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案件审理、执行的快速协调机制,畅通与征管、法规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以利于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及时入库、及时结案。

  (二)强化对稽查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科学监督稽查执法过程,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1、完善案件复查,加大检查制约。按照“内外监督、逐级监控”的目标,完善案件复查复审制度,分时间段实施由市级稽查局对县(区)局上年稽查案件复查复审,由市、县局法规、监察等部门牵头对市、县(区)局稽查局当年检查案件复查复审,由省局抽调稽查骨干力量对各地稽查案件进行交叉复查。通过全面深入案件复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问题,纠正检查中的不足,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增强执法检查,突出过程监控。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参加每年一度的省局执法检查。专门负责稽查系统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以异常数据分析-核查-复核-整改-追究为核心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定期通报,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3、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处理处罚。统一案件处理尺度是公平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公平执法的有效途径。为此,税务稽查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消除分歧,正确把握好执法与服务、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尽快依法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规则,明确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原则、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尺度,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避免涉税处理差异化、处罚畸重畸轻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消除责任与风险顾虑。

  4、拓宽监督渠道,实施外部监督。稽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每位稽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与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体国税形象,为此,实施稽查执法外部监督,已成为稽查部门和国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稽查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通过互联网、涉税公告栏、报纸、电台等多种渠道,全面推行稽查职责公开、纪律制度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救济方式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稽查政务“五公开”,将稽查执法办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让社会监督稽查办案是否客观、公正、公平。推行实地回访制,充分了解纳税人对国税稽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意见和呼声,进一步加强对稽查人员执法行为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外部监管,稽查部门领导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积极走访重点被查单位,了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对群众反映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认真落实,坚决查处。

  (三)强化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继续坚持分类分级检查、重大案件督办、税源联动管理,积极推行和谐稽查建设,依法稽查,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稽查打击职能作用。

  1、完善和规范分类分级办法。全面推行分类分级稽查,省、市、县三级稽查局要合理安排,周密计划,抽调人员,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力度,确保对省市重点税源户三年轮查一遍,进一步遏制重大偷、逃、骗税案件的发生,防范重大涉税违法活动和稽查干部执法风险。

  2、加强省内重大案件的督办。针对督办案件检查难度大、定案阻力大、执行难度大的特点,切实抓好对省局督办案件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继续加大督办力度,在案前制订方案、案中检查、查后处理等环节直接介入,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对部分案情重大和当地查处不利的案件,省局将直接派员进驻案发地检查督办,减轻基层办案阻力,增加基层办案信心,对各市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办案经费分配直接挂钩,真正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3、发挥稽查在税源联动中作用。税源管理四联动工作是省局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稽查部门,要找准定位,使稽查工作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联动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税源管理联动互动机制互通共享的信息资源,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要强化案例分析和稽查建议工作,紧密围绕“以查促管”的目标,以预见性强、推广价值高、改进措施有效明显的稽查建议和作案手法、特点及成因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使征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动向,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通过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案例分析,发现当前税收制度、政策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4、深化和谐国税稽查建设。提升稽查部门的服务水平、深化和谐国税建设,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与纳税服务矛盾的有效办法。一是服务纳税人。切实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在确保稽查案件行政复议无过错、行政诉讼无败诉、纳税人投诉无责任的同时,积极寻找稽查与服务的结合点,通过采取对纳税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免检制度、实行日常稽查的“查前告知、查中规范、查后辅导”的“阳光”稽查行动、稽查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遵循“无异常不打扰、无依据不检查”的检查等多项措施,努力营造检查与被查的和谐氛围,提高稽查社会满意度。二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依法稽查、规范执法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是对地方经济发展最好的支持。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畸轻畸重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做到违法事实相同,处理处罚相同。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强化稽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的素质至关重要。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稽查专业干部队伍。

  1、全面培养稽查干部队伍。一是始终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实施“精兵稽查”战略,积极开展分专业分层次的稽查业务培训,切实加大对税收法制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重视在稽查实践中的“帮、传、带”作用,鼓励稽查老兵对稽查新兵的“倾囊相受”,培养其荣誉感和使命感。二是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采取鼓励干部自学成才、给予重奖重用待遇、奖励大案有功人员等,进一步激发稽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进一步调整结构、充实力量、保持稳定。针对稽查人员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学历水平参差不齐、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现状,完善省、市两级稽查人才库建设,选拔人才时不再拘泥于其取得各种证书、称号,而是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特别注重考察其在历次检查实战中的表现,将那些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人员选拔扩充到稽查人才库中,增强稽查工作的后备力量。对不适应稽查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满足稽查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2、积极推行稽查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稽查绩效考核体系,正确引导稽查工作方向。结合稽查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出台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对稽查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标准化的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以“能级+绩效”的形式,深化稽查绩效考核,充分挖掘稽查人员的潜在能力,引导稽查部门通过高质量查处稽查案件来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

  3、强化稽查人员的廉政建设。深入落实“一岗两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反腐防线,强化对稽查执法重点环节、重点人物、重点时期的监督制约,努力提高稽查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确保稽查队伍不出事、稽查干部不掉队。做好稽查人员勤廉双述双评工作。在案件查结后,定期邀请已查结的被查对象参与稽查人员述勤述廉、评勤评廉活动。由班子成员、检查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勤政廉政双述、纳税人代表对勤廉双述人员进行现场质询、相关人员作出解答、参评人员对勤廉双述人员进行测评,目前这种监督的形式已经在稽查部门推广了两年,也受到了纳税人和被查对象的一致肯定。实行双查双究。探索与监察部门建立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联系制度,探索建立“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规定对涉税案件实施稽查中,发现的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廉洁问题的、检查中发现有税务人员廉洁问题的和重特大案件和区域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廉行为的,实施“一案双查”,对有关线索和事项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扩大案件检查的监督效力,强化稽查人员的内控制约。

稽查调研报告8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起诉讼。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文秘站:<不甚了了,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误用处罚条款,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免予处罚。四是私欲膨胀型。个别稽查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顾法纪,不公平、公正执法,不洁身自好,甚至出现吃、拿、卡、要、报现象,从而产生执法风险。>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思路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责任感和使命感。经济激励,即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定级,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职业生涯激励,包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加大岗位交流力度,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发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3、规范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关键,它能促使每个稽查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够激发人们的自觉意识。在现有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适应形势的变化,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尽量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发现执法中的偏差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措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四分离”。使四环节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环节中的运转效率,最终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稽查业务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监察部门对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逐步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三是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与内部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捕捉信息,主动监督,避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况发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

稽查调研报告9

  现代社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等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极大的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给现代人带来了新的挑战,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新生事物:地球村、网上购物、等等。世界上任何个人、行业(部门)、地区或国家都因此而有或多或少的改变,作为我们药监系统,也不例外,而作为药监系统中的药品稽查人员,它给我们带来的首要挑战则是怎样做好即将到来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怎样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

  首先,用两组数据来帮助理解一下目前国内药品网上销售市场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20xx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4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金象大药房网、北京金瑞大药房网站、上海药房网及辽宁盛生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20xx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网络化药品稽查,不同于我们现行的稽查,它不仅要依靠本部门的力量,还要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帮忙,尤其是能为我们提供帮助的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和邮电部门。

  结束语

  目前,网上购物行为已成为一种时尚,且有普及之势,同样,药品的网上销售行为现也已初显规模,其泉涌之势也是即将到来。作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守护者,我们不仅要立足于现在,还要看到未来、预测未来、把握未来,药品的网络化销售就是我们要看到、预测和把握的药品安全工作的新趋势,对于着个新趋势,我们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争打有准备的战。

稽查调研报告10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以及税务机关执法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发展,电算化税务稽查已成当务之急,依赖传统的手工查账稽查检查方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我们**市地税稽查局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就如何改变现有的税务稽查思路和方法,尽快提升稽查质效,适应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尖刀”作用,做了初步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20xx年共对46户实行电算化企业实施稽查,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计400余万元。

  一、实施电算化企业稽查的动因

  **市现有年纳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136户,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较高,应用电算化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占82%,其中使用用友、金蝶、浪潮软件68户,约占电算化总户数的61%。去年重点税源企业入库税款6.3亿元,占总收入的81.5%,因此,抓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也就抓住了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工作的“牛鼻子”。

  会计电算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一是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记账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会计和财务的业务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修改和删除等痕迹。二是稽查内容更为广泛。会计电算化系统特点决定了稽查内容的变化,增加了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和控制能力的审查。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记账的计算错误机会大大减少,但系统应用程序出错或非法篡改也同样出现错误的会计信息。三是稽查技术要求更高。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仍采取常规的稽查方式,就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

  强化对电算化企业的稽查成为外查偷逃、内促征管的必然选择,其中科学管理方式的应用、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打造、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成为重要基础。一是先进管理方式的充分应用。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应用现代管理方式,先后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以及学习型组织,实现了过程监督与结果控制、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等的有机统一,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轨道,干部职工的创新意识、参与意识持续提升,对应用新型管理手段具有很高的认同感。二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锻造。整支队伍知识层次高、知识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10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85%,取得会计师、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占30%,10名同志进入了国家、省级人才库,有些同志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多师”于一身,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三是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全局人均微机达到24台,内部网络连接达到100M光纤传输,100%干部达到计算机中级操作水平;建成了覆盖内部、联通外部的网络系统,全局95%以上的工作均通过计算机操作、网络运行,网络成为办公、学习、交流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工作手段已经得到了根本性改造,工作运行的规范化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

  二、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电算化企业稽查质效

  为满足对电算化企业稽查工作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对内部稽查机构、岗位及职能进行适当调整。抽调00名精通企业税收管理、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成立电算化企业稽查组,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稽查方式和标准,对全市实行电算化企业稽查权限上收,直接进行专业化稽查。

  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要求凡是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一律将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说明报送备案。同时,对于升级的与原会计软件发生版本变化的会计软件,要求纳税人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提前报送备案。为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稽查,做好查前准备创造条件。二是制定《**市地税局对会计电算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稽查内容、方式、方法,加强对电算化企业稽查的管理。

  细化工作流程。一是调取账目。在调取企业的电算化资料前,告知其征管法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保证调取账簿资料能够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数据提取。利用查账助手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全面扫描计算机中财务数据,对检索到的财务数据,按照要求,全面、完整的进行提取,便于发现被查单位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三是数据比对。对取得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和查询,并与核心征管数据库数据、财务报表数据等进行比对,将企业使用的科目与软件的标准科目进行调整和对应,确保统计、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四是细查疑点。通过提取的财务数据自动进行智能的分析,对发现的异常自动进行归集汇总。如在对某房地企业成本项目的检查中发现成本变化有异常,利用穿透式查询功能用鼠标直接点击相应成本项目,直接查看到该月成本的具体内容与记账凭证,高效完成查看总账、明细账、电子凭证等财务资料工作,大大减少了稽查人员翻阅、查找、计算等繁杂劳动,可迅速查找出案件的突破口。

  五是归集问题,生成稽查底稿。利用提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资料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历年的销售、成本、费用、利润、主要产品的单位价格、单位成本、单位利润以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详细资料。稽查人员运用按行业、主要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分类计算比较,建立各行业历年各主要收入项目或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成本率、销售费用率、投资利润率等指标体系,作为各行业、各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的盈利水平的对照参数标准,便于今后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与企业原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判断其差异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纳税的正确性。如对某机械制造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通过“大集中”软件查询系统发现该企业,20xx年销售收入1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缴纳,20xx年度缴纳税费830余万元。尽管从税款缴纳和税负方面看不出存在明显问题,但利用软件趋势对比及穿透式查询等功能进一步分析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发现在存货账面存货与分析推断相差100余万元。检查人员经过进行实地检查,该企业虽然应用了会计电算化进行核算管理,但账务设置混乱,库存商品账不核算,设置的所谓存货账户核算的实际是原材料,并存在隐藏销售数量等问题,最终该企业共计应补缴税款39万元,滞纳金4.04万元,并处以罚款19万元。

  注重双查结合。针对电算化企业稽查不太完善的基础上,注重以手工稽查和计算机查账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稽查线索和证据,既便于发现问题,又有利于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要求被查单位打印标准式财务报表,同时结合原始凭证,运用传统的稽查技术,分析和核对报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参照同类行业的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等综合指标进行分析,寻找出稽查方向和突破口。同时,将有关电子数据按传统会计账册形式编织成三栏式简易账户,建立模拟人工会计表格体系,并运用传统顺查、逆差、全查等方法去稽核,寻找疑点,然后运用调查方法和分析方法获取稽查证据。这样虽然工作比较繁琐,但仍不失为是当前条件下开展税务稽查最有效的手段。同时,针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特点,我们还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检查:一是数据完整性的检验。注重了数据归集输入错误、故意不按规定数据作出调整等问题。二是凭证顺序号的'检验。在财会电算化系统中,业务收入应按其发生的时间自动编号记录,如发现缺号则应查明缺号原因。三是大笔整数业务检验。避免关联企业不实的业务往来,甚至直接虚列费用的办法。

  重塑知识结构。会计电算化软件品目繁多,软件形式各异,造成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应付各类电算化软件。为此,我们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大力提高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技能,利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和办公软件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在开展电算化税务稽查前能够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查询被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等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税负率信息、会计电算化信息等,掌握被查企业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做好查前分析,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检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务系统的金税信息和银行对账单信息通过资金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报税、滞留发票信息所反映的物流信息进行比对,判断被查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无账外经营嫌疑,同时能够直接面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熟练进入系统查验程序设置,会熟练使用查账软件,在纳税人授权并设置查询用户的前提下能够进入系统熟练查询;检查后,能够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监控稽查执行入库信息,对予逾期拒不执行入库的纳税人,除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外,能够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开展网上协察工作,并向基层分局发出提示信息,协助执行。同时,还可以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对被查企业进行查后跟踪,掌握检查前与检查后税负率的增减变化情况,将以查促管和整顿税收秩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工作质效大幅提升。传统手工操作,既要翻阅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又要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费时费力。如分析性复核工作,以前手工操作时,需要人工收集大量数据资料,数据的整理、填列和计算也需要大量时间。而在会计电算化稽查环境中,利用原始电子数据,借助工具软件,原来需要5-7天才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只需2-4天。

  稽查广度有效拓展。手工查账对一些业务量大的业务,一般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检查方法,检查、核实比例较低,而通过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只需制作一个模型,几秒钟时间,即可把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凭证筛选出来,从而得到一个详细、具体的结果。例如:要对账簿中的人员工资进行汇总以检查与报表数是否相符,用工资对应的标识进行筛选,所有科目中的工资自动都被筛选出来,准确率达到100%。

  工作深度进一步加大。做到手工查账、电子查账并用,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全部采用调账检查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借助软件发现疑点,对所有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找出疑点。利用手工查账及时通过企业账簿、凭证来查证,保证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

  整体业务水平显著提高。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检查,对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稽查人员做到四个掌握:掌握会计、财务、税务稽查知识和技能;掌握熟悉财务、税收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其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掌握财务会计软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点。稽查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对电算化企业稽查的实施,在深入探讨研究新领域稽查方式方法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了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稽查调研报告11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是专业化的税务检查,其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改革中,随着由传统的税务检查向一级稽查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充分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和现状,对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能的稽查体系,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稽查法制建设的不规范,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税务稽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职责的要求还尚有一定的距离,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

  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

  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

  (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

  (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

  (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

  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

  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

  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xx年xx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xx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

  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

  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

  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

  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

  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

  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

  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

  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7、建立稽查人员培训制度,最终实现稽查人员的等级制。任何工作都要靠人来完成,现有的稽查干部都是从过去征管一线上来的,虽然熟悉税收情况,但税务稽查是一个复杂的涉及面比较广的工作,它涉及到财会、管理、法律、工商、计算机软件等方方面面,而这此人才也是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比较紧缺的人才,所以,从目前来看,要引进专业人才,并加强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实行自愿式的等级考试,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练出一支支稽查“精兵”。对达到一定等级的稽查人员,以省为单位,以稽查个案为标准进行配备使用。

  总之,只要我们始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方针,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一方面建立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强化稽查打击职能,另一方面强化法制意识,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就能真正体现税务稽查工作在现代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全民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全面实施。

稽查调研报告12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我市征管、稽查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征管、稽查质量和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其作用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

  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⒉有利于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

  ⒊有利于税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⒋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⒌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目前征管、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涉税企业监控不力

  ⒈申报不实,难以监控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税务系统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及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征管改革,普遍建立了征收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管改革虽然改善了企业纳税环境,但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的难度。因为纳税人集中在每月1至10日进行纳税申报。而有限的征收人员只能就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进行书面的形式核审,对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更深入的实质考证,所以对纳税企业的检查只能依靠税务稽查,但税务稽查又受到税务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以及稽查时限等条件限制,因此对纳税企业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保证,造成对纳税企业监控不力。

  ⒉对税源监控不力,产生漏征漏管

  对涉税企业信息掌握不足必然导致税源不请。首先,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一些外地来津无证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无法掌握,产生了漏征漏管;其次,对一些零散税源户缺乏全面、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只能简单定额收税,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再次,缺少对重点税源户的长期跟踪监督,不易获得足够的企业信息,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不能较透彻分析,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形成漏征漏管。由于税源不清监控管理弱化,不仅增加了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对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也使偷税、逃税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⒊异地征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

  全市开始实行新的征管模式,为了实行模式改革的平稳过度,新的征管模式继承了条块管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新兴企业经营手段灵活,行政管理薄弱,异地申报纳税不仅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造成困难,形成“看的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怪现象。另外,异地征收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如坐落在红桥区的企业需要到南开区申报纳税,而有的税种(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税法规规定应在企业坐落地进行申报纳税。异地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只能在其主管税务局进行所管税种的纳税申报,却漏掉了在座落地应该进行的纳税申报。

  异地交叉管理造成了税源管理混乱,增加了规范征收工作的难度,也给偷税者创造了机会。

  (二)稽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监督

  ⒈选案盲目性强,缺乏监督

  稽查选案工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掌握纳税企业完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对企业的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能全面掌握仅靠企业会计报表的表面数据和工作经验进行选案很难抓住重点。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很低,并带有较强的盲目性。另外,由于“人情”关系和“同事”效应的干扰,加上选案工作岗位长期不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有背景、有关系的大户免于检查,造成税负不公平。

  ⒉检查面宽,不能体现重点稽查的原则

  由于缺少对纳税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上。而税务稽查又受到稽查人员的数量和稽查人员本身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限内将众多的纳税企业查深、查透。不能体现稽查工作以点线为主,通过对少数违法行为的查处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行为的目的。同时,大面积、拉网式稽查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⒊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种种不规范现象

  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差,不能适应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面对纳税人高智能的偷骗税手段,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加上责任心不强,造成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或查的不深,管的不严,只得让税款白白流失。不仅助长了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也使原本依法纳税的企业产生不平衡心态,抱着侥幸心理竟相偷逃税,导致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税务稽查人员每天都与纳税人打交道,经常接触钱和物,一些稽查人员意志薄弱,为私利所趋,执法犯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蝇头小利出卖国家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私下拉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利用自己对税收法规的熟知能力及业务技能帮助纳税人作假帐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严重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税收工作,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⒋税务文书不统一,不规范

  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然而,一些单位井未完全准确使用。那种“重组织收人,轻法律文书”的思想大有人在。他们认为使用规范的文书只是“画蛇添足”,认为工作太烦琐,所以常出现以口头告知或“便条”代替“法律文书”的现象。或者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使用查封扣押证,不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即使使用了执法文书也有不规范的现象,如:使用过期税务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字迹潦草,反复涂改。还有的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等等。

  鉴于税收征管和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规范税务征管、稽查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规范税务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企业的动态监督

  ⒈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

  对税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部门只是这一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强化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相联系的协调机制。为此,首先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完成与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采集和掌握纳税企业信息。建立纳税企业的信息库,对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整理、生成各项指标和数据,测定企业应税额,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比较,以核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有意瞒报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其次,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的减少漏征漏管,使无税务登记的“地下经济组织”得到监控。

  ⒉规范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稽查选案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稽查选案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其次,必须建立健定期轮岗制和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还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意让企业欠税、瞒报欠税和有意漏选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统一与税负公平。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复查制度

  ⒈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税收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在普遍重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同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分类等级制,拉开收入分配距离,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下岗培训或辞退,形成可上可下、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以全面促进税收队伍素质的提高。

  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制度税务是指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如制定税务稽查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设置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开展向税务干部家庭发放公开信征意见书等活动,强化家庭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徇私王法、等严重破坏税法贯彻执行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确定稽查程序四环节本意是强化对稽查权利的制约。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各环节尚未完全实现相互制约。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个或两个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有严格落实四环节彻底分离才能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其次,不断完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执法责任制可把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突破口。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抓落实,应设置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制定较全面的操作办法和处罚决定,并将各项办法、规定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违法不究者,除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领导也要进行连带处罚。而且还要通过开现场会、发简报等形式子以曝光,加大警示力度。

  ⒊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复查制度

  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对保证税法的严肃性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本级税务机关组织自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改进、提高。二是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帮助下级税务机关纠正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处分和诫免甚至撤职。就目前执法检查制度而言,其检查频率,检查力度仍有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及时发现隐蔽问题。做好基层税务机关干部思想工作,端正自查态度,放下思想包袱,确实认清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的重要性。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议和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奖励制度,形成一条上下结合的执法检查阵线。

  复查制是抽查部分已审查的稽查案件进行重新检查。这项制度推行以来收效并不明显。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依法治税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对税务稽查监督制约分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稽查税前制约,即在处理前,通过稽查对案情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核。二是税务稽查事后制约,即在检查内部设有一个质量检查处。其职责是对已结案的税务案件进行案头抽查复审,不面对纳税人。我国的复查制度可参照美国事前事后制约方法,挑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较稳定的机构,从事稽查事前规范工作以及事后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促使稽查人员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研制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扩大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在税务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减少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日益重要。

  ⒈强化计算机功能

  进一步开发软件应用系统,使计算机的税控功能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税、税源动态、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等全部内容,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监控。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监控功能,开发运用税务稽查应用系统,强化专用发票监控功能,对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使用、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只有使计算机各项监控功能齐全,系统开发建设模式科学、合理,信息采集、加工输出和储存真实、准确,才能充分实现对征、管、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⒉完善计算机网络

  在开发强化计算机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计算机的上下纵向、左右横向和内外双向联网,建立全国及区域性税务信息收集及处理机构。一是建立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征管、计会、税政、法规、稽查、监察各部门、各环节的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内部监控。二是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网络,如与海关、工商等部门联网,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与银行联网,实现税款征收入库监控;与重点企业联网,实现重点税源监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总之,税务稽查作为税务征管工作的基础工作,必须用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以保证税务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真正把税务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稽查调研报告13

  为适应税务稽查形势的不断发展,设想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由市级稽查局集中统管,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我们近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县级国税局稽查局存在的不足问题

  1、稽查资源使用效率不够高

  当前县级国税局稽查局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每个县级国税局稽查局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原则内设部门和配置人员,属于“分灶吃饭”体制,稽查资源配置过于分散,无法实现跨区域流动,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同时,各个县级国税局稽查局每亿元国税收入配置的稽查人员极不均衡,人均查补收入高低相差很大,使得稽查资源使用效率不够高。

  2、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

  县级国税局稽查局作为县国税机关的直属机构,人、财、物等稽查资源由其调配,税务稽查权行使受其领导。地方政府从地域经济发展出发,为了保护地方经济、优化发展软环境、支持企业创业,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正常开展的税务稽查要进行行政干预。在此情况下,县级国税局稽查局难以有效开展税务稽查。

  3、稽查执法不够规范

  稽查人员因个人业务水平、主观能动性、风险防范意识等差异,对同一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也会出现偏差,由此导致县级国税局稽查局在工作力度、执法标准和尺度上难以统一,甚至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各县在违法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处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

  二、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的有利因素

  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由市级稽查局集中统管,是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变革,将实现对稽查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和最佳配置,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体反映有以下有利因素。

  1、减少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稽查效能

  稽查选案、检查、处罚、执行职能全面集中到市级稽查局,将有效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稽查执法的干扰,使得检查难、处罚难、执行更难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同时,稽查人员和稽查骨干力量集中到市级稽查局,使得对行业的专项检查更深、更细,能够系统掌握和分析行业偷、骗税规律,利于加强行业税收管理,有效提高稽查效能。

  2、增强查处能力,不断提高查处质量

  稽查人员和稽查骨干力量集中到市级稽查局,打破了行政地域和税务管辖区域的界线,受到的行政干预相对减少,有效增强查处能力,使得对重大案件和突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更大,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速度更快,查处的质量不断提高。

  3、扭转执法不公现象,实现税务稽查规范化

  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由市级稽查局集中统管,可以制定一套比较完备的`内部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做到了办案程序、执法文书、定案标准的统一,这样可以使处罚幅度在市范围内相对公平,减少了因税务管理的松紧尺度不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统一带来的问题,扭转同行业相同企业执法不公的现象,实现税务稽查规范化。

  4、强化四环节,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

  稽查人员未由市级稽查局集中统管前,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由于稽查人员偏少,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上存在流于形式现象,现在人员集中后,可以强化四环节,达到四环节内部的相互监督、权力制衡,使得稽查选案准确率不断上升,有效提高稽查绩效。

  5、指导性代替指令性,增强稽查打击职能

  未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前,税务稽查一般采用指令性任务的做法,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后,市稽查局可以指导性稽查任务指标代替指令性任务的做法,加强稽查选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稽查打击职能,改变过去重大户、轻小户的现象,增强稽查的科学性与公平公正。

  通过以上调研,我们认为撤销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由市级稽查局集中统管的做法是可行的,能有效增强稽查效能,促进稽查工作科学发展。县级国税局稽查局撤销后,其稽查人员由市级稽查局集中统管,原县级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可以到市级稽查局工作,也可以设立县级国税局稽查点,在稽查点按照市级稽查局的指令与布置开展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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