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5-23 10:17:5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优]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15篇[优]

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投资方的名称: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xx。

  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xx%,内销xx%。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

  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xx万美元,以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xx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独资公司期限为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

  代表签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2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

  (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

  (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确定。

  第七章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_________、_________为股东代表,_________为职工代表,_________为聘请专门人员。监事任期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______%,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按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十章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许多条款、内容需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有些内容本企业涉及不到,企业制定章程时可刪可减可改。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1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为方便投资人,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说明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章程为参考格式,股东在打印章程时,需将黑体字部分内容即【注:……】删除。

  六、此说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询打印?

  1、现在公司章程可以去两个地方打印。一个是去行政服务中心,(带着执照与公章,身份证),到注册窗口进行咨询打印。二是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专门的档案查询室,携带上述资料,进行打印。

  2、法律主观: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询打印,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完成办理。具体操作如下:通过微信办理打开公众号微信关注公众号【深圳市场监管】。点击查询在对话窗的【信息公开】里【企业档案查询】。

  如何查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网上查询公司章程: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在线办事、档案管理、在线查询。进入登录页面,需要使用一证通进行登录操作,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企业及业务类型。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

  1、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带的材料是: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绍信。

  4、工商局查企业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5、如需查询本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员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x0dx0ax0dx0a如需查询其他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方法如下: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官网。进入官网后,就直接是查询界面了。在搜索栏输入你要查询的企业注册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从内容上说,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须规定的不可取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有一些不能改变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这明显与把公司法视为是一种标准合同。

公司章程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通化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通化市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柳河县长青路5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 出资额

  张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蓝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于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⑴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⑵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⑷清缴所欠税款; ⑸清理债权、债务;

  ⑹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2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11月2日

公司章程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股权,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现修正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的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现修正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彩晶玻璃的研发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现修正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

  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8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通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现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 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股份转让办法;

  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和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0

委托书

  __________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和置业 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额 实缴情况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200万元 额 时间 2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壹 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14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出

  资

  %

  比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

  实缴

  ..

  认缴

  ..

  实缴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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